[基层采风]让法治阳光温暖你我他
时间:2019-11-09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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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债务

【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举行民事诉讼监督听证会

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和律师代表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这是石家庄市基层检察院民事监督工作中首例公开听证会,旨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的公开透明度。

去年年底,市民薛某愁眉不展地来到该院12309检务公开大厅控申接待台前,向检察人员诉说了自己的苦恼。原来,薛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卡、房产莫名其妙地被法院查封。到法院查询后发现,自己竟然被别人代理与银行达成调解书,100余万元财产随时可能被执行走。因为这突然“飞来”的100余万元债务,她被法院列入执行失信人名单。

后来她才知道,问题出在自己多年前认识的朋友张某身上。2012年12月,张某从银行贷款100万元,并私自冒用薛某名义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以薛某的房产为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张某没有还贷,银行将张某、薛某诉至法院,张某在诉讼期间假造了一份《授权委托书》,作为薛某代理人全权代为出庭、调解、领取文书,并以薛某名义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

搞清事实之后,薛某申请法院再审,结果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

为彻底查明案件原委,办案检察官依法调取法院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先后到银行调取与抵押贷款合同有关材料300余页;就是否事前有委托代理等细节详细询问了薛某。对于抵押贷款合同上薛某的签名,委托鉴定后认为合同上的签名非薛某所写。

为增强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公开性、透明度,办案检察官决定就薛某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出示了收集的证据材料和询问笔录,围绕薛某抵押部分是否有效、民事调解书是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及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陈述。与会听证人员全程参与,结合案情发表了评议意见。会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银行申请法院解除对薛某财产的查封,把薛某从执行失信人名单中解除。

对于法院在原审中存在的问题,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将此案提请检委会研究后,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收案后表示尽快召开审委会裁定再审。

今年以来,该院民行部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起,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起。通过狠抓办案质量提升民事检察监督刚性,有效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

(冉倩楠)

保卫婚房

【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

“刘检察官,我儿子婚房有着落了,今天订婚了!”今年10月25日,李飞(化名)激动地带着喜糖来到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报喜”。

办案人依然记得半年前,李飞第一次来申诉时的绝望。“我经历了七次庭审,两次判决,法院都支持房子是我们的,怎么到最后房子给执行没了呢?”李飞对某法院拍卖她与王强(化名)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的房屋表示不满。

2016年7月12日,李飞购买王强的一套期房给儿子当婚房,约定李飞先支付部分房款,余款(王强在银行办理的按揭贷款)由李飞代为偿还,待房屋产权证下发后,由李飞还清贷款,办理过户。但2017年7月,王强将其名下用于偿还按揭贷款的银行卡注销,并以国家政策调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2017年9月,李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法院支持了李飞的请求。王强上诉,二审败诉。判决生效后,李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随后又收到法院回复,被告知该房屋已在另案(王强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中被拍卖。

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取案件执行案卷,查看王强和赵某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卷,走访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了解清楚了拍卖后房屋的权属和实际占有情况。

原来,王强将房屋卖给李飞后,见当地房价不断上涨,就产生毁约念头。他与妻弟赵某商量后,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在另一法院进行诉讼,并通过上诉的方式恶意拖延与李飞房屋买卖纠纷的审理时间,最终致使李飞在拿到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房屋已经因王强与赵某的诉讼被拍卖。

今年6月10日,该院向运河区法院发出了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在办理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李飞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告知其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该院先后两次与运河区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商讨案件处理,鉴于王强与赵某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认为可商请涉案房屋拍卖法院暂缓房屋交付,同时向王强与赵某诉讼的原审法院的同级检察机关移送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在该院有力监督之下,运河区法院加大办案力度,积极与王强、赵某民事纠纷案件的执行法院沟通,通过协作配合推动执行进度。同时,王强也意识到自己虚假诉讼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主动承认错误。今年9月,被拍卖的房屋得以执行回转,李飞最终拿到了房子。

(刘月娥)

“定心丸”

【巨鹿县检察院】

巨鹿县检察院检察官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我以为这些欠款根本不可能要回来了,没想到开庭当场就给了2万元……真是太感谢你们了!”日前,巨鹿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杨立印和同事去当地欣龙橡胶厂回访时,厂长任某拉住杨立印的手连声道谢。

“你先用已还的这部分货款给工人发工资,后续的欠款执行情况我们还会继续关注,和法院执行部门保持沟通。”杨立印给任某吃了一颗“定心丸”。

巨鹿县欣龙橡胶厂是一家经营了30余年的民营企业。厂长任某经过数年的苦心经营,带动同村及周边的群众走上了一条共同富裕的道路。但随着近年来橡胶行业竞争激烈、应收账款压款现象严重,橡胶厂的经营陷入困境。

今年7月上旬,巨鹿县检察院在开展法治宣传时,任某现场咨询“客户长久拖欠的货款有什么办法可以要回来”。宣传活动结束后,杨立印便带领干警去欣龙橡胶厂实地进行走访调研。经了解得知,有多家债务人拖欠任某货款,债务形成方式各不相同。因客户拖欠货款,工人工资无法按时发放,不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而且直接影响到村民生活。

干警们一边给任某讲解什么是有效合同、签订合同应该注意什么问题等法律常识,一边帮助其梳理证据材料,最终确定以张某、王某拖欠欣龙橡胶厂5年之久共计20余万元货款的两个案子作为突破点,支持任某向法院起诉追讨被拖欠的系列货款。同时,依法制作《支持起诉书》,支持欣龙橡胶厂追讨被拖欠的货款。

9月上旬,欣龙橡胶厂诉张某和王某两起欠款纠纷案在巨鹿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立印出庭支持起诉,并告知被告如果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强制执行,并把其列入不诚信黑名单。最终,张某表示愿意偿还欠款,当场偿还2万元;王某与任某达成分期偿款协议,法院当庭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庭审后的第二天,任某给杨立印打电话,告知2万元已经作为工资发给了部分困难工人。之后,检察干警密切关注张某、王某偿还欠款事宜。目前,张某已全部付清所欠货款。

而王某在庭审结束后就因涉嫌其他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尚在审查起诉阶段。该院密切关注王某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对其与任某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与县法院协调,一旦王某被取保候审或解除羁押,就马上督促法院执行。

(韩明)

助力讨薪

【肃宁县检察院】

肃宁县检察院检察官耐心听取农民工诉求

“你们可要帮我们讨回血汗钱!”今年9月25日,4名农民工到肃宁县检察院反映:该县某工程竣工后,承揽工程的包工头长期拖欠77名农民工工资,总金额达30余万元,经多次催要仍无法兑现。

该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李静在控申接待大厅耐心倾听了农民工代表介绍情况,第二天便带领办案组成员与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一起到某市政公司,了解工程实际用工情况。

经了解得知,2016年,张某等4人承包了某市政公司的农田建设项目,并雇用77名农民工。工程竣工后,该公司迟迟未支付工程款,张某等人便诉至肃宁县法院,双方后来达成调解,该公司将270余万元工程款汇至法院执行款专项账户。但张某等人始终未向法院申请提取工程款,致使77名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

李静和办案组同事调取了包括每名工人工作时长以及工资数额在内的用工明细,同时积极与承包方取得联系,得知农民工工资款迟迟未发放是因为其中一名承包人去世,涉及继承问题,其子对应得工程款数额与其他3名承包人产生异议。

针对这种情况,办案组主动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建议指派律师为77名农民工通过诉讼讨要工资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与县法院进行沟通,希望能为农民工讨薪一案提供“绿色通道”予以快速解决。

10月8日,77名农民工依法提起诉讼,该院将支持起诉书送达法院。法院审查后当日立案,并于10月16日开庭审理。庭审时,承包方表示对拖欠77名农民工工资的事实没有异议,接下来会将拖欠工资支付到位。庭审结束后,双方达成和解。

截至10月30日,77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全部支付到位。在收到全部工资款后,这些农民工撤回了起诉。

“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就是我们检察机关要重点解决的大事、要事。”该院检察长李文颖介绍,该院最近联合县法院制定了《关于支持起诉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能,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裴瑞聪)

蹊跷的申请

【邢台市桥东区检察院】

“这个案子提醒我们,监督民事诉讼案件,不光要重实体,还要重程序的监督。”近日,邢台市桥东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根英看着法院发回的检察建议答复函,不无感慨地说。

“这份调解书我不知情,自始至终就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任何通知,从来不知道自己被诉了,更别说参与调解并同意调解书具体内容了。”今年9月7日,申请人段某来到桥东区检察院,对区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申请监督。

检察官调阅卷宗发现:段某为桥东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之妻。张某曾向朋友借款150万元,由企业提供担保。后因张某未按约定还款,2016年,朋友将张某、巩某及该企业诉至桥东区法院。其间,张某、巩某和该企业共同委托律师李某作为代理人,行使一般代理权限。但卷宗中调解笔录和民事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人均为李某。

一般代理人代签调解笔录、代收调解书,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且张某为何不找自己的妻子代签?带着疑问,办案检察官询问起张某,张某躲躲闪闪,并声称“嫌麻烦,不愿让她知道”。

“张某对调解书认定事实和还款约定都没有异议,那为何段某又以不知情为由申请监督再审呢?”带着这样的疑问,办案检察官进一步了解到:张某的朋友依据调解书申请区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段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因该房产方便家里孩子上学,段某和张某都不愿该房产被执行。了解到这些情况,结合询问张某时他支支吾吾的神情,办案检察官才弄明白:段某想保住其名下房产,才以不知情为由申请再审监督。而也正是法院在调解时在程序方面存在问题,让李某代签调解协议、代收调解书,才使段某的“不知情”和“申请监督再审”显得顺理成章。

据此,该院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在今后工作中严格调解程序,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法院随即作出答复,承认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表示在以后工作中一定杜绝此类情况发生。

“检察机关通过发送检察建议对民事审判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是监督也是共赢,只有检法两家合力,才能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该院检察长李现民说。

(尹峥)

多了一位“3”

【平山县检察院】

平山县检察院检察官接待来访群众

“您先别激动,有话慢慢说。”今年5月的一天,面对情绪激动的刘老汉,平山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徐文元赶忙给老人递去一杯温水。

经过耐心劝解,老人逐渐平静下来,说起了自己的烦心事。原来,前不久刘老汉收到了一份强制执行裁定书,随后他银行账户上的120万元就被冻结。刘老汉多年前曾是平山县一家公司的负责人,贾某与该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纠纷,便将刘老汉等人告上法庭。2000年,法院一审判决刘老汉偿付贾某焦炭款103331.2元及利息,刘老汉不服而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02年,经再次开庭审理,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与原审一致,但判决刘老汉偿付贾某焦炭款1033331.2元及利息,比原审判决多了一位“3”。刘老汉再次上诉,却因其多次被传唤拒不到庭,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存有笔误的判决最终生效。

该院迅速成立专门办案组,调取相关案卷,组织讨论案情。经查明,2003年8月,贾某曾申请强制执行。针对刘老汉长期不在家且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今年2月,贾某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刘老汉账户进行了冻结。经对两次判决进行认真比对、研究,检察官确认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存在笔误。

一边是17年前误把103331.2元的诉讼标的额写成1033331.2元的生效判决,一边是当事人刘老汉再次上诉时因屡次传唤不到庭而被法院按撤诉处理。按法律规定,该案并不符合提起抗诉的情形。怎么办?办案组成员展开了充分讨论,最终,决定立足民事检察监督职责,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按照正确的标的额进行执行。

制发检察建议之前,徐文元主动与法院沟通协调,最终依据法律规定,提出“暂停对该生效判决的执行,对判决中存在的错误以书面方式报请院长审查处理”的检察建议。法院积极回函称采纳检察建议,已报院长审查处理,将按照正确标的额执行。

“感谢检察院为我维护权利,帮我保住了养老钱啊。”当徐文元第一时间把案件办理结果告知刘老汉时,刘老汉激动得连连道谢。

(李博伟)

(文稿统筹:本报记者肖俊林)

[责任编辑: 冉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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