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晶莹代表:建议探索特殊案件跨省际办理,破解地方保护主义
时间:2020-01-14  作者:郭璐璐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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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北京1月14日电(见习记者郭璐璐)《关于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出台后,检察机关就跨区划管辖进行了不少探索。1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晶莹表示,建立特殊案件跨省际办理机制具有可能性、可行性,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改革继续深化落实,从省级行政区划内的“小跨”发展到省际间的“大跨”,势在必行。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陈晶莹谈到司法部门如何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保驾护航时曾建议,适时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实现跨省际特殊案件的管辖。“在长三角地区建立特殊案件跨省际办理机制具有必要性。”她说,推进生态环境共同保护,是保障长三角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关键。司法机关必须发挥办案职能,为长江经济带发展、美丽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陈晶莹认为,鉴于大气、水等环境污染案件具有跨流域的特性,对这类案件的打击治理需要跨行政区划整体推进,需要破除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问题。因此,在长三角区域有必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建立特殊案件跨省际办理机制,破解地方保护主义,更加符合治理规律。

此外,各地法检在证据采集、事实认定、评估鉴定标准、法律适用和司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把握上并不统一,可能造成类案不同判等情况,“有必要在一体化发展区域进行优化,进而提高司法治理效能”。

“正在制定的《长江保护法》等专门立法,可以为跨行政区划法检改革提供新的制度供给和保障。”陈晶莹建议,建立特殊案件跨省际办理机制,从程序上要争取人大授权,在原有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的基础上建立跨行政区划(跨省)的法院、检察院,实现跨省际特殊案件的集中管辖。同时,要明确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海事法院等司法机构的关系。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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