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20年依法决定给予国家赔偿1.3万余件
时间:2015-01-08  作者:王治国 郑赫南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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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1月7日电(记者王治国 郑赫南)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全面履行赔偿义务和监督职责,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检察机关既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也是监督机关。20年来,各级检察院对于检察机关承担赔偿义务的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担,切实履行赔偿责任。1995年至2014年11月,共依法决定给予赔偿1.3万余件。同时,认真履行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进行监督的职责,依法及时办结赔偿监督案件260余件,纠正了一批该赔不赔、违法赔偿的案件。

  据悉,各级检察院坚持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相结合,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2010年至2014年11月,共救助刑事被害人4.2万余人,发放救助金3亿余元。针对国家赔偿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单独或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了国家赔偿法的适用,推动了国家赔偿制度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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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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