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通知要求:赔偿金提至每日200.69元
时间:2014-05-28  作者:徐日丹 王丽丽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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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执行刑事赔偿新标准

赔偿金提至每日200.69元 

  本报北京5月27日电(记者徐日丹 王丽丽)2014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每日赔偿金额执行200.69元的新标准,比2013年增加了18.34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今天下发《关于2013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4年5月2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1474元,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379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从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出发,2014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每日赔偿金额按照2013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200.69元计算。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遵照新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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