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新——为大伙房水库“拔钉”
时间:2024-05-09  作者:王玲 翁婷  来源:检察日报-公益周刊·实务
【字体:  

记者:近日,辽宁省检察院发布了一批公益诉讼优秀案例,沈阳市苏家屯区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请您介绍一下此案。

张新:大伙房水库是我国九大饮用水源地之一,惠及辽宁沈阳、大连、鞍山、抚顺、营口、辽阳、盘锦等城市,系供给近1500万居民生活用水的战略性基础工程,极大缓解了辽宁中南部地区缺水状况。

2022年11月,辽宁省检察院接到省水利厅移送的案件线索,称苏家屯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厂区建于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管道正上方。经勘验,该公司部分建筑物、堆放物及进出厂房的重载车辆,对大伙房水库地下输水管道造成的地面压力远超其承载范围。大伙房水库地下输水管道承受的地面压力应该严格控制在管道允许的地面荷载量范围内,一旦地面压力超负荷,超过管道承载能力,可能引起预应力钢丝断裂,最终造成管道爆裂事故。这不仅会对附近人员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影响,也将使输水工程下游的供水目标全部停水,预计经济损失高达6亿余元。2017年至2020年,辽宁省水利厅、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多次向该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建行为告知单等,但该公司一直未实际履行。

随后,辽宁省检察院将此线索移送沈阳市检察院。沈阳市检察院高度重视该案,于2023年3月联合我院共同办理该案。两级检察院多次组织专人前往现场调查核实、测量勘验,加班加点整理相关资料10余册,最终证实涉案公司并未落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压覆输水管道的建筑物迟迟未拆。

2023年5月,我院对该案作出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决定。经初步调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作为本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监督辖区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水利工程、水域的管理保护及水务工程保护工作的职责。2023年6月,我院向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在查处涉案公司违法行为的同时,加强对辖区沿线水利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2023年10月,我院与沈阳市检察院联合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到现场实地勘查验收,确认违建房屋、堆积物等全部拆除,危害输水工程运行安全问题已经解决。

记者:办理此案的难点是什么?

张新:涉案公司不配合。辽宁省水利厅移送的案件线索中称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7年,相关部门现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遭到公司负责人无理由拒收。2019年,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向省水利厅报告涉案公司违建行为,2019年至2020年,又多次向市、区水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并向涉案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建行为告知单等,但该公司拒绝拆除违法建筑。2020年6月,苏家屯区农业农村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限期拆除违建设施,涉案公司虽表示将自行拆除,但一直未实际履行。

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回访发现行政机关整改工作存在困难,涉案公司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其违法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加之拆除厂房造成的经济损失较高,便以各种借口拖延,不配合行政机关整改工作。为推动问题解决,检察机关依托“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联合河长办公室,一同与区农业农村局会商整改思路和措施,合力推动违建全面清除;向涉案公司释法说理,阐明若不及时拆除违建将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协调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指导涉案公司制定合理拆除和搬迁方案,将其损失降至最低。此外,检察机关定期跟进违建房屋拆除进度,确保了拆除工作快速彻底完成。

记者:您觉得此案的办案亮点有哪些?

张新:首先,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省、市、区三级院一体化办案,依托“河长+检察长”机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联合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引导涉案公司快速、合理拆除压覆输水管道建筑物,停止违法生产、运输活动,解决了长达6年的“整改难”问题;其次,此案的办理推动了省检察院与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省水利厅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松辽流域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在此案办理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监督推动水行政执法,在跟进监督中以“我管”促“都管”,推动协同治理,合力解决多年整改难题,啃下事关7个城市、近1500万居民生活用水的“硬骨头”案件,注重释法说理与风险提示,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彻底消除长期影响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的严重安全隐患,避免不可弥补的公益损害发生,有力保障了重大水利工程运行安全。

(本报记者王玲 通讯员翁婷)

[责任编辑: 杨璐嘉 于春贺]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