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锦江区:环卫车撞“宝马” 小案办出“大文章”
时间:2023-12-06  作者:查洪南 郑沁汶 刘峥峥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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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四川省成都市的一名环卫工人在作业时撞坏一辆宝马车的车灯,宝马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垫付修车费后诉至法院,要求环卫工人支付交通事故代偿款,获得法院支持。环卫工人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环卫工人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让其个人赔偿近3万元的修车款是否合理?诉讼卷宗中为什么没有出现环卫公司的名字?经过调查核实,检察官找到问题的答案后,经环卫工人、环卫公司、保险公司三方同意,通过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化解了纠纷。该案也因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入选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第二批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

环卫车撞“宝马”引发诉讼

“实在是对不起,是我倒车没有注意,这下撞到了可怎么办?”2021年7月的一天,环卫工人陈某驾驶环卫车辆,在成都市锦江区某商业大厦地下停车场清理垃圾,因倒车时没有注意到后方情况,撞上一辆宝马轿车,致使轿车前大灯灯罩严重受损。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陈某向车主道歉,并且表示愿意赔偿,但因宝马轿车的前大灯维修费用过高,月收入仅2000余元的陈某无法承担高额赔偿金,双方协商未果。

由于宝马车车主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因此刘某维修车灯所花费的2.74万元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事后保险公司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支付其垫付的修车款。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经认定本次事故应由陈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应赔偿刘某车灯维修费,因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垫付汽车维修费后即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据此,2021年10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向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代偿款2.74万元。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刘某未将车停放在规划停车位上,且未鸣笛示意,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案证据不能确定宝马车的左前灯是全部损坏还是仅灯罩损坏,维修厂直接采取对整个大灯全部更换的方式,导致维修价格过高,应当减少赔偿费用。

2021年12月6日,法院审查后认为,陈某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原审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陈某无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判决。

这个结果让陈某很失望。但法院也告知陈某,如果对再审裁定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监督还原真相促成和解

“请你们帮帮我!我不是不愿意赔偿,但是2万多元赔偿款是我一年的收入了,真的是承担不起啊。”一踏进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陈某便向检察官倾诉。

对于陈某反映的情况,锦江区检察院十分重视,并于2021年12月29日决定受理此案。

承办检察官调取了该案的诉讼卷宗,审查案件细节。“本来以为这只是一个不服法院裁判的‘小案’,详细询问后才发现,陈某是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发生的事故,但诉讼卷宗中没有体现这一点,也没有出现他所在的环卫公司的名字。”通过一番调查,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环卫工人陈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环卫工作任务,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事后用人单位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本案实际上应由环卫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检察官经向陈某了解情况得知,事发后,陈某因担心失业,没向法院告知他所在的环卫公司的名字,导致法院在原审中未能追加环卫公司为被告。案件虽然已经过一审判决,但是法律关系和最终赔偿责任的承担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且后续可能还会产生关联诉讼的风险。

此外,承办检察官对环卫公司管理环卫车辆的数量、类型,办理车辆牌照、保险情况,以及近期环卫车辆违规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情况进行了调查。

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锦江区内的环卫作业车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燃油环卫车,一类是新能源环卫车。前者已经基本上按照规定办理了车辆牌照、车保,后者由于新能源环卫车辆进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名单的时间较晚,且车辆品种有限,部分新能源环卫车尚未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牌照,即在机动车道路或非机动车道路上开展日常保洁作业。

图为新能源环卫车。

“本案中,某环卫公司交付给陈某驾驶的新能源环卫车就没有办理车辆牌照、车保,陈某无驾驶证、存在违章情形,导致车辆‘带病上路’,交通管理部门据此认定陈某应当承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承办检察官介绍说。

在分别听取陈某和保险公司的意见后,承办检察官发现,作为普通环卫工人的陈某出于工作需要,既不希望与用人单位某环卫公司对簿公堂,但又因收入低,无力承担高额赔偿费用,生活陷入窘境。保险公司虽取得胜诉判决,但鉴于陈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收入微薄,对其申请强制执行也感到非常为难。

“综合考虑本案中环卫公司存在的管理漏洞,以及可能会引发后续关联诉讼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案不宜‘一抗了之’,更适合采取和解方式彻底实现‘诉源治理’。”承办检察官表示,最初环卫公司代表曾随陈某到检察院来接受询问,但未公开身份,直到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后,环卫公司代表才表明身份,并表示愿意就该案做些沟通。

2022年1月27日,锦江区检察院组织保险公司、陈某和环卫公司三方一起开展和解工作。承办检察官针对本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各方应当承担的义务、相应的法律风险等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说明,引导当事人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环卫工人也不容易,如果再走诉讼程序,你们也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保险公司经过检察官的劝说,充分认识到如果走抗诉程序或申请执行可能耗费大量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态度有所松动。2022年2月21日,经过多次沟通,各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主动降低赔偿款金额至2.34万元,环卫公司也表示自愿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在其过错范围内适当赔偿2000元,并即时履行完毕。各方均对和解结果感到满意,这起纠纷最终得以顺利解决。次日,陈某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锦江区检察院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这个事情终于解决了,我的工作也保住了!”陈某长出了一口气。

以案促改助力社会治理

检察官对环卫公司进行回访。

案结事未了。锦江区检察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发现城市环卫作业车辆“带病上路”、违规违章行驶的情况不在少数,存在公共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由于市区车辆多、行驶环境复杂,环卫作业车辆又是道路作业,工作风险大,与其他车辆、行人的交通事故频发。一些环卫工人驾驶环卫车辆进行保洁作业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无牌照、无车保且无证驾驶,只能由环卫公司和环卫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易造成侵权类民事纠纷,并且极易引发相关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据我们了解,辖区内无牌照环卫作业车辆违规违章行驶问题并非个案,其可能带来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应引起充分重视。”承办检察官说。

在先后走访交通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查阅行政执法部门关于环卫车辆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辖区内无号牌环卫作业车辆违规违章行驶问题,以及听取环卫车辆规范化管理的相关对策建议后,锦江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向案涉环卫公司、交通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走访过程中,我们也关注环卫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以及如果作为被侵害人,他们的权益是否有相关保障。”承办检察官介绍,“锦江区在这方面是做得比较到位的,不是由各环卫公司,而是直接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全区的环卫工人购买人身保险。”

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检察长赵峰、副检察长果晓峰出席区环卫领域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

“我们建议交通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大对城市环卫作业车辆违规违章行驶问题的监管力度,以案促改,并督促环卫公司及时为环卫作业车辆办理车辆牌照、车辆保险,组织环卫车辆驾驶人员考取驾驶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宣讲,提高环卫车辆驾驶人员的道路安全意识。”承办检察官介绍说。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交通管理局召集综合行政执法局、街道办、辖区中标环卫公司,摸排近年来环卫作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况,督促环卫车辆依法逐步上户办证、购买车保,指导环卫公司购买工信部名单目录内的新能源汽车,逐步淘汰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安排组织环卫从业人员参加非机动车小型作业机具的使用培训,继续加强环卫领域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此外,为确保城市环卫作业车辆安全规范、文明有序行驶,锦江区检察院还会同区交通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制定《环卫领域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加强环卫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推动环卫行业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尤其针对目前新型环卫车辆安全管理缺位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环卫车辆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检查,为公共道路交通提供安全保障。“该工作方案可以有效预防、遏制涉环卫车辆和人员的交通安全事故,提升环卫行业交通安全事故防范能力。”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最初收到检察建议书的时候,我们非常紧张,甚至有些不理解,但是在检察建议的指导下,我们公司的环卫车辆依法逐步上户办证、购买车保,对老旧车辆也逐步进行了淘汰更新,环卫工人也都陆续参加了非机动车小型作业机具的使用培训,并考取相应的驾驶证。”某环卫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经营越来越规范,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少了,安全有了保障。

(本报记者查洪南 通讯员郑沁汶 刘峥峥)

[责任编辑: 刘文晖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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