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做实做优民事检察和解工作
时间:2023-12-06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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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做实做优民事检察和解工作

主持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主办检察官 姜耀飞

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二批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这批案例中既有合同纠纷和解案件,又有侵权纠纷和解案件;既有自然人之间的家事纠纷和解案件,又有公司法人之间的商事纠纷和解案件;既有执行活动监督和解案件,又有生效裁判监督和解案件,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展现了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成效,对于高质效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强化诉源治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充分认识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民事检察和解作为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效举措,在坚持中焕发生机,在发展中逐渐完善。检察监督案件通常经历多轮诉讼,案情复杂,矛盾尖锐,检察机关基于当事人自愿原则,通过斡旋、协调,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具有经济性、及时性、非对抗性等优势,不仅保障受损权利归位,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而且最大限度地降低司法成本,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枫桥经验”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的生动映照。检察机关应深刻理解民事检察和解对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新时代民事检察和解的实践要求,推动新时代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二是准确把握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原则。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中,应坚持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中立原则。检察机关开展和解工作时,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和解,应向当事人全面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如结案后不能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等。检察机关开展和解工作过程中,在尊重当事人和解的选择权的基础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开展和解工作时要保持中立者的地位,利用自身的司法经验与中立地位,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分析、判断以及释法说理,使双方当事人获取更多有关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信息,消除或降低不切实际的诉请预期,实现和解;对于裁判没有问题或者虽有瑕疵但不能改变案件处理结果的,应积极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三是严格规范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程序。民事检察和解工作从启动到终结,都应规范开展。民事检察和解既可由当事人双方中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请,也可由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主动进行斡旋、协调。但程序启动权仅属于检察机关。当事人提出检察和解申请,检察机关认为不适宜进行检察和解的,不启动检察和解程序。和解方案可由当事人自行提出,也可由检察机关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出,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检察机关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和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在与其他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声明放弃申请监督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检察机关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检察和解的,应按照上述规定,由检察机关制作和解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监督权利。之后,由检察机关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四是切实提升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质效。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中,应注意总结经验,把握办案规律,提升工作质效。在检察机关促成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若一方因反悔而不履行,因现行法律未赋予检察和解以强制执行力,守约一方只能另寻法律途径解决,这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及检察机关的公信力都是极大的伤害。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实现检察和解协议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即时履行。检察听证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中“兼听则明”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在民事检察和解工作中,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使案件双方当事人参与进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表达意见,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掌握适当的听证时机,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做好思想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最终解决纠纷。此外,检察机关还应积极融入“大调解”格局,充分发挥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在内的综合调解机制的作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依托检察听证 提升化解矛盾纠纷质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 崔玉翠

检察听证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兼听则明、矛盾化解等理念在新时代中国特色检察工作中的具体诠释。经各级检察机关多年探索实践,检察听证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和拓展,检察听证作为矛盾化解制度的潜能和价值也得到广泛认可。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第二批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中有三个案例,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检察听证,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和“心结”,促成了当事人自愿和解,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笔者认为,以下做法值得参考和借鉴。

第一,准确把握民事检察听证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印发的《民事检察部门诉讼监督案件听证工作指引(试行)》将“有可能通过检察听证程序实现和解的”案件纳入“应听证尽听证”案件范围。实践中常见两种误区:一是认为具有和解条件的案件均应召开公开听证会,包括案件事实不具有争议、法律适用没有问题的案件。笔者认为,这种为了“息诉”而听证、为了“听证”而听证的做法,不仅会弱化检察听证制度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还存在将听证会变为“劝解会”的危险。二是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衡量是否有必要召开公开听证会。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化解矛盾不能只算经济账,单纯考虑经济上的“性价比”会导致部分标的额虽小但矛盾尖锐的案件无法通过检察听证程序有效化解矛盾。此次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三、案例四、案例七均为标的额不大,但裁判结果与当事人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小案”,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案件虽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的瑕疵,但如果开展监督会增加当事人讼累,在了解到案件具有和解的可能性后,通过借助检察听证,最终实现和解,取得了矛盾化解、诉源治理的实效。

第二,精准匹配听证员及确定其他听证参加人。为确保检察听证取得化解矛盾、诉源治理的效果,检察机关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邀请法律型、专业型或社会型听证员参加听证。如案例三为专业性较强的劳动争议纠纷,检察机关邀请善于办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专业律师、优秀仲裁员等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员,以精准匹配听证员的方式增强听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经过现场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以及听证员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在听证会现场不仅就原诉争议的加班工资达成和解,还就新查明事实的社会保险费损失达成和解。此外,检察机关还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听证。如案例四中检察机关邀请执行法官参加听证,现场见证和解协议签订及履行,打消了当事人在生效判决执行方面的顾虑,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第三,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优化听证流程。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听证应当重点围绕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展开,对于“有可能通过检察听证程序实现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办案需要,优化听证流程,突出听证重点。如案例七中各方当事人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金金额争议较大且矛盾尖锐,检察机关将听证重点放在事实认定和案件处理上,通过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各方当事人就案件处理充分发表意见,达成和解共识,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从“三个重点”入手 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胡薇

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好、发展好“枫桥经验”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赋予“枫桥经验”新的时代内涵。浙江检察机关始终将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作为根本遵循,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检察智慧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202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规范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着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促成379件民事争议达成和解,2个案例入选最高检印发的第二批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

实践中,我们注重从以下三方面推动民事检察和解工作高质效开展。

一是重点关注两类案件,将民生“小案”和涉企案件作为重要突破口。此次入选的余某娥案和浙江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案分别是民生“小案”和涉企案件的典型代表。民生“小案”多为侵权、劳务或婚姻家庭等纠纷,标的虽然不大,但关乎群众切身利益。部分当事人囿于法律知识匮乏或证据意识不强,遭侵害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部分则陷于讼累,各方矛盾深重,难以案结事了。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应秉持“小案不小办”理念,通过搭建对话平台、充分释法说理、疏导消除心结,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权益,以柔性手段推动“事心双解”。涉企案件中,当事人多为交易对象或多年合作伙伴,案件迟而未决将影响企业后续发展和营商环境。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应积极帮助当事人梳理诉求、分析利弊,找到彼此的利益平衡点,借助检察和解化解纠纷,促使企业握手言和、共谋发展,营造和谐共赢的营商环境。

二是重点把握三个方面,将自愿合法、客观公正和多元解纷贯穿和解工作始终。一是秉持自愿合法原则。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和解需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和解程序启动、终止的自决权及是否适用检察机关所建议的和解方案的选择权;遵循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保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及和解程序公正,切实以法治方式妥善化解纠纷。二是做到客观公正。综合运用调查核实、组织公开听证等方式挖掘案件事实,明晰各方真实诉求,引导理性表达,确保和解协议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多元解纷。深化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基层组织等的协作,充分激发社会解纷资源在化解民事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是重点围绕两个环节,将检法联调和社会治理作为监督职能延伸的关键抓手。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法院虽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但双方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是一致的,应当充分发挥检察和解与法院调解的联动作用。此次入选的2个案例均是检察机关在检察和解环节主动与法院沟通协商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后共同居中斡旋协调、释法说理,促成当事人和解。同时,检察机关还应聚焦个案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充分运用检察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理,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深化以案促治。在余某娥案中,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医保基金流失漏洞,检察机关积极与法院建立协作机制,探索由医保机构作为第三人参与民事诉讼,从源头堵塞医保基金监管漏洞,推动长效常治。

把准“五个点” 在审查上下足功夫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 刘燕

民事检察和解建立在对案情全面深入把握的基础上。虽然从办案程序上,案件和解结果以终结审查决定书的形式呈现,但只有将案件审查功夫下深下足,查清案件事实,找准找实当事人的核心争议,才能行之有效地开展和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真正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

一、在阅卷上下真功,把准促进和解的切入点。阅卷是办案的基本功。做好和解案件阅卷工作,需着力于“四个阅”:一阅争议问题。重点围绕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阅卷,对法院历次判决认定事实和说理情况、历次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和庭审笔录等,反复比对、认真分析,找准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重点。二阅案件事实。通过审查卷宗,不仅查清摸透案件基本事实,也要了解背景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等,对案件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和认知。三阅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应透过现象,对内部的、原始的、深层次的问题进行剖析,探究案件背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包括纠纷产生的原因、签合同的真实目的、当事人的真正诉求等。四阅和解情况。结合审查原审庭审笔录及卷宗中所体现的当事人和解意愿,了解在诉讼阶段当事人是否有和解意愿以及未能达成和解的原因,判断检察监督环节的和解可能性。

二、在沟通交流上下真功,把准检民互信的契合点。与当事人充分、有效沟通是增加案件亲历性、获取案件信息的直接途径,也是提升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信任度和认同感的关键步骤。检察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案件陈述和利益诉求,把对自愿原则的尊重、对公平原则的坚守、对中立原则的落实在与当事人交流中充分体现出来,引导当事人客观、全面地把案件事实和真实诉求说明白,用心用情赢得当事人信任和支持,从而为和解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在调查核实上下真功,把准案件争议的聚焦点。对于经过初步审查有和解可能性或必要性的案件,通过阅卷和与当事人沟通等难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应当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手段。通过调查核实,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同时让当事人了解、认同检察机关的办案态度和促成和解的良苦用心。调查核实包括向与案件相关的案外人询问、查阅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勘验现场、咨询专业人员等。如在办理赵某与王某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到案涉房屋现场查看并询问周边住户、向供电公司查证房屋用电情况及相关用电政策等手段,对案件事实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和把握,也为下一步开展和解工作奠定了基础。

四、在听证上下真功,把准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公开听证,不仅能够让案件事实更清楚、法律更明晰、道理更透彻,还能让当事人对案件认知更理性和全面,成为矛盾化解和息访息诉的“助推剂”。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实践来看,检察机关通过听证,往往能够促成当事人正视大局、求同存异、解决纠纷,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在赵某与王某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中,在双方有初步和解意愿但仍对案件事实有争议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邀请听证员、执行法官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通过对争议焦点进行公开审查,引导并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意见,使困扰双方四年之久的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五、在审查关联案件上下真功,把准促成和解的平衡点。很多民事监督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往往发生多起诉讼,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此,检察人员应当坚持系统思维、法治思维,从整体上来审查案件,通过调阅相关案件的卷宗、全面审查案件,探究案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和纠纷整体情况;通过对关联案件的了解和审查,找准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和利益平衡点,一举突破、以点带面,实现办理一案、和解多案、矛盾纠纷根本性化解的良好效果,真正实现诉源治理。

落实“三个善于”要求 高质效定分止争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申莉萍

当前,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仍面临法律规则供给不足的现实困境,关于其适用条件、具体操作流程等尚缺乏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详细规定。应勇检察长在强调“抓实专业素能建设”时提出“三个善于”,即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既要求在法律上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又强调在事实上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既关注在法理情层面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又注重发挥“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综合效能,为高质效办好民事检察和解案件提供了方向和指引。笔者认为,在民事检察和解中落实“三个善于”,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始终。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能动履职的生动体现。2021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5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该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检察机关开展和解的能动性。在落实精准监督理念的要求下,检察机关在面对不同的案件情况时,应当综合比较启动再审与检察和解等不同监督方式的优劣,选取最有利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方式促进纠纷解决。在办理某保险公司与陈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检察和解案中,检察机关在听取各方意见后,考虑到即使启动再审,仍然存在后续关联诉讼风险,将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不利于矛盾纠纷化解,遂未直接采取传统抗诉模式、一抗了之,而是与当事人面对面、背对背沟通,通过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既解决了原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又避免了当事人陷入后续的讼累困境。

二是全面厘清各方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合法、自愿是民事检察和解的基本原则,查明案件事实是和解工作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检察机关应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除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诉讼卷宗外,还可采用收集书证、物证,主动询问承办法官、当事人和其他关联人员等方式,夯实和解的事实基础。在促成和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引导者”,应对各方依法应当承担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等事项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确保和解结果真正获得各方认可、得到及时履行。尤其是如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的用人者责任,涉及数个责任主体以及主体之间责任分担问题时,对因故未参加诉讼活动,但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应适时引入参与和解,进而合理解决纠纷,解决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三是延伸职能实现监督与治理有机统一。案结事了人和是高质效办好民事检察和解案件的一个层面,但不能止步于此,要坚持多走一步、多想一层,深挖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在促成和解的同时,还应深入挖掘纠纷产生的根源,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的监管漏洞及共性问题,通过走访调研相关单位、搭建平台组织磋商,找准问题症结,及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强规范化管理。在办理某保险公司与陈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检察和解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案件暴露出的新能源环卫车辆安全管理缺失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环卫车辆的规范管理,同时积极融入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与相关单位共建防范协作机制,共促漏洞填补,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责任编辑: 樊悦池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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