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故事汇|挡住酒店窥私“第三只眼”
时间:2023-02-17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检察新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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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胡芮铭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应当如何安放?今天,我要为大家讲述的正是与个人隐私相关的一个“第三只眼”的故事。这要从2018年一对入住酒店的年轻情侣说起。

2018年4月某晚,小袁和女朋友入住成都某酒店324号房间。小袁女友躺下后,突然发现正对床的天花板上有一个不起眼的小黑孔。小袁起身检查,没想到竟然在天花板后发现了摄像头,随即报了警。公安机关调查发现,2018年3月底,该酒店来了一名20多岁、穿深色衣服、提了一个非常大的行李箱的客人,在办理入住时,专门要求入住323号、324号这两个房间。在掌握了这条重要线索后,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初将犯罪嫌疑人钱某抓获。

经核实,钱某曾因偷拍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产生了通过偷拍他人视频并从中牟利的想法。他网购了微型摄像头,先后在四川多地酒店房间的隐蔽角落安装。通过在网站发布广告,钱某先后182次为他人提供实时观看旅客隐私或偷拍视频网络下载链接,共获利1.5万元。

至此,案件基本事实已明朗,但后续却又起了波澜。

“我承认我确实靠卖视频观看链接赚了些钱,但我网盘里的视频是别人传给我的,我可没有卖给其他人。”在审查起诉环节,钱某只承认部分犯罪行为,咬定自己没有下载并贩卖偷拍的视频。

钱某的辩护律师也提出辩护意见:“偷拍旅客的视频明显属于个人隐私,不能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即便如此认定,视频数量应以被偷拍旅客的对数来认定,而非被分段或剪辑的数量,否则,在量刑上对我的当事人很不公平。”

疑点难点交织,看似简单的案件变成了难啃的“硬骨头”。然而,一切要靠证据说话。

为了查明网盘内有无钱某偷拍的视频、数量多少,以及是否被传播、贩卖,我们决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通过实地查看案发酒店房间布局,与起获的114段视频中的场景比对,明显具有同一性,证实确为钱某偷拍,而钱某曾以酒店偷拍视频为卖点发布过售卖信息,因此可以认定在其网盘内发现的偷拍视频也用于贩卖。在有力的证据面前,钱某终于对自己的全部行为供认不讳。

此外,案涉视频是否属于淫秽物品?视频数量究竟该怎样计算?带着这些问题,我们走访专家征求了意见。专家指出,本属于个人隐私的旅客视频,在经过钱某剪辑、贩卖、传播后,已具备了淫秽物品露骨宣扬色情的属性。加之每个视频能独立播放,因而视频的数量应当以钱某编辑、制作的数量来认定,才能够反映出其行为的真正社会危害性。案件难题迎刃而解。

2019年1月,我院就本案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于同年6月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办案期间我们也做了专门调研,“作为普通旅客,我们怎么知道摄像头在哪?”许多被害者仍然心有余悸。我们了解到,旅客自身保护能力有限,如果不从源头入手开展治理,长此以往,可能导致个案撕裂社会信任的危机,造成难以弥合的裂痕。我们认识到,在对旅客隐私权的保护上,仅依靠酒店的自我监管是不够的,相关部门也负有监管职责。因此,我们后续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等部门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落实酒店实名登记入住制度、增加安防设施投入等措施,构筑起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的法治盾牌,切实堵住酒店窥私“第三只眼”。

本案的办理彰显出新时代检察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捍卫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并以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支点,在广阔的网络空间撬动了更大的法治价值与力量。

[责任编辑: 樊悦池 王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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