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故事汇|亲历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
时间:2023-02-15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检察新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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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人: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翟伟伟

这是我国首起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外逃被告人贪污案。这起案件被最高检、最高法写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工作报告,入选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这就是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办理的程三昌贪污案。该案的办案经历也成为我们宝贵的检察记忆。

程三昌,1941年7月出生,外逃前历任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豫港公司董事长等职。任职期间,他利用担任豫港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308万余元。案发后,程三昌于2001年2月潜逃国外。2002年2月8日,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出红色通报。2015年4月,中央追逃办将其列入“百名红通人员”,但程三昌一直未归案。

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编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缺席审判制度。从此,外逃罪犯逍遥法外的“春秋大梦”被彻底终结。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三昌案件办理应适用“缺席审判程序”。2019年,在中央追逃办统一部署和指挥下,在最高检、河南省检察院的具体指导下,郑州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该案。

证据材料零散、个别证人死亡、部分证人移居境外、豫港公司几经变动财务资料遗失等,是我们当时面临的重重困难。专案组围绕事实认定、法律定性、证据完善、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等方面,提出了数百条审查意见。

与此同时,两名办案检察官还配合调查人员远赴深圳、珠海等地,对调取的近百份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进行同步审查,最终使案件证据体系要素完备、管辖权明确,为案件顺利进入审查起诉夯实了基础。

2020年8月,郑州市监察委将程三昌贪污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我们全面梳理审查证据,先后向河南省检察院、最高检汇报40余次,审查报告、起诉书、庭审方案达50余万字,前后十易其稿。郑州市检察院还主动探索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具体运用规则,提出了刑事司法协助送达、警务执法合作送达等5种送达方式,使传票和起诉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准确送达程三昌本人。

鉴于庭审期间程三昌未按要求出庭,其所有在世近亲属也均不申请出庭,我们建议,由其妻子和兄长委托的两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这一做法既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权、上诉权以及提出重新审理的权利,更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贡献了郑州检察的“实践样本”。

在最高检的指导下,河南检察机关对程三昌提起公诉,这是刑事缺席审判确立以来在实践中的首次运用。办案中,我们坚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推动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2021年12月9日,在国际反腐败日到来之际,郑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程三昌贪污案公开进行了缺席审判。庭审中,公诉人围绕犯罪主体、公款性质、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举证、质证、辩论,指控犯罪事实清楚,争议问题辨析明确,法律监督履职充分。

2022年1月17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对程三昌一案公开宣判。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贪污罪判处程三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程三昌贪污犯罪所得308万余元。

刑事缺席审判有助于监察机关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避免因其外逃时间过长,出现证人记忆模糊、实物证据灭失等情况。通过缺席审判的罚没裁决,明确了涉案财产的属性和所有权,能够有效锁定和追回被犯罪分子转移出境的财产。

境外不是法外,法网就是天网。程三昌案件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我国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鲜明立场。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也必将成为法治道路上一座新的里程碑。

[责任编辑: 樊悦池 王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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