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记|听者有意
时间:2020-12-02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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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成功办理,既得益于敏锐发现案件线索,也得益于刑事、民事部门的通力协作监督。办理此案不仅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而且维护了案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诚信,彰显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今年9月23日,我和同事又一次走进山东某渔业公司(下称渔业公司)回访调研,这让我不由地想起两年前因一起案件与渔业公司结下的缘分。

两年前的初春,我在承办一起民事监督案件的过程中,一名外地企业的负责人不经意间提及,与其有债务纠纷的王某可能在与渔业公司资产租赁纠纷中有通过虚假诉讼逃避财产执行的嫌疑。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渔业公司属于当地国有企业,若王某涉嫌虚假诉讼,那国有资产也可能遭受损失,于是我便联系到渔业公司法务部进行咨询核实。

渔业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与我见面后,也说出萦绕心中许久的疑惑。原来,2007年5月,渔业公司与王某签订了《资产租赁合同》,将该集团所属的若干土地及附着建筑物26间房屋的使用权租赁给王某经营使用,截至2013年12月30日,王某累计欠渔业公司租赁费97万余元。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渔业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偿付所欠租赁费,并于同日向法院申请对王某的公司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然而,令渔业公司始料未及的是,就在起诉王某的前一天,一个叫张某的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了王某,并于同日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导致王某拖欠渔业公司的租赁费无法追回。

凭借多年办案经验,我越发觉得王某与张某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疑点重重:该案不仅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而且从立案到审理,时间很短,庭审也缺少对抗和交锋,整个诉讼过程显得很不正常。在我的建议下,渔业公司以怀疑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虚假债务为由,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随即立案侦查。我院也迅速成立了由民事和刑事部门联合组成的办案小组对该案提前介入并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经调查,2014年6月5日,王某为使其公司财产不被债权人执行,便安排张某于渔业公司起诉前一天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王某,同日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于2014年6月9日对张某申请的财产保全作出裁定,先于渔业公司要求财产保全的查封裁定,达到了王某避免自己财产被查封的非法目的。因王某与张某对案件事实没有任何争议,最终法院调解结案,双方商定由王某偿还张某借款320万元。

办理该案的过程中,让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配合王某“演双簧”进行虚假诉讼的张某。在接受询问时,张某带着哭腔说他只是配合朋友签了个字,没想到卷进了一起虚假诉讼案,现在真是特别后悔。原来,早就预料到会被起诉的王某为了保住自己的财产,就想制造个“假起诉”的案子,便找到了朋友张某,说让他帮忙签几张假借条。张某当时没有多想,便在共计320万元的欠条上签了字。拿到欠条后的王某随后自导自演了一出“自己告自己”的戏。原本以为只是帮朋友签个字的张某在接到起诉书后,才发觉原来事情没有自己想象得那么简单。

很快,我们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民事案件立案审查。通过案情研判,认为王某通过虚构债务提起诉讼,骗取调解书,不仅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而且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虚假诉讼,随即向烟台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后经烟台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2018年11月26日,招远市法院最终作出驳回原审原告张某诉讼请求的判决。王某上演的这场虚假诉讼的闹剧不仅“竹篮打水一场空”,还使自己和朋友张某因涉嫌虚假诉讼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经过此案,渔业公司一再对检察机关为国有企业维权挽损表示感谢,并成为了我们民事检察职能宣传的联系点。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程序,旨在便捷高效地解决纠纷。但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调解书并获得执行,意图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手段相当隐蔽,给检察机关的监督带来了难度。要打破这种困境,民事检察部门除了要注重对民事诉讼案件问题多发领域和程序环节的研判,有重点、有方向地收集案件线索,也要留意有没有“案中案”,积极拓展民事法律监督的层面。同时,还要注重建立民事检察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对办案中发现的线索及时排查汇总、交流分析,整合监督资源,实现同级监督的良性循环。该案的成功办理,既得益于敏锐发现案件线索,也得益于刑事、民事部门的通力协作。办理此案不仅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而且维护了案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诚信,彰显了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讲述人: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绍丽 卢金增 高志岩 马朝晖/整理)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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