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检察官接访实录|父亲被害母亲失联的孩子得到了救助——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冯键接待信访人陈某丽实录
时间:2020-05-11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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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6日上午,四川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冯键与该院第十检察部主任孙秋平在四川省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察长接待室接待了信访人陈某丽。

冯键:你好,我是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冯键,这是第十检察部的孙秋平主任。今天由我们来接待你,你有什么诉求?请先介绍下相关情况。

陈某丽:我叫陈某丽,是陈某玲、陈某珑的姑姑。我哥哥陈某国被害后,留下两个未成年孩子陈某玲、陈某珑,一直由我照料。孩子爷爷奶奶也去世了,孩子的母亲在孩子很小的时候离家出走了,这么多年音信全无,主要依靠我来照料小孩。现在我自己也结婚了,也有一个小孩。现在家庭经济困难,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

冯键:你哥以前是做什么的?

陈某丽:我哥生前曾经在新疆打工,后来回某县(隶属四川省某市)后,在朋友的店里上班。后来,在县里的一个餐厅发生了口角,被人杀害了。我哥哥去世时35岁。

冯键:孩子母亲离家出走后,家里靠什么抚养孩子呢?

陈某丽:当时我妈妈在经营一个小旅馆,还有经济收入,贴补哥哥用来抚养小孩,日常主要由我照料。今年我妈妈也因病去世了。

冯键:你母亲去世时年龄多大?什么原因去世的?

陈某丽:我母亲去世时57岁,急性白血病。

冯键:你现在在某县做什么工作?

陈某丽:帮别人卖衣服、鞋子。

冯键:你在你哥哥的案子中,有没有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陈某丽:提出了,被告人只判了五年,也没有钱赔偿我们,而且我哥到现在还没有安葬。

冯键:没有安葬?没有火化吗?

陈某丽:火化了,还没有安葬。

冯键:这个被告人家庭情况如何?

陈某丽:我们也不是很清楚。

孙秋平:这个案子中,被害人家属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2万元,被告人本人没有履行赔偿的经济能力。

冯键:你哥哥的这两个孩子一直由你抚养?一个13岁,一个10岁,对吗?

陈某丽:是的,现在都由我抚养。

冯键:与孩子的妈妈有联系吗?一直没有音信?

陈某丽:从来没有,我哥哥去世,我嫂子也没有出现。

冯键:孩子的妈妈是某县人吗?

陈某丽:是的,我们都是一个地方的,就是找不到她。

冯键:你和孩子母亲一个地方的,怎么会找不到她?在这个案子中,你是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的,但司法救助的钱也是有限的,也无法覆盖孩子所有的教育过程,以后孩子教育怎么办呢?你嫂子和你在同一个县生活,只是不同的镇,也不是很远,怎么会找不到孩子的母亲呢?

陈某丽:这么多年,一直也找不到我嫂子,我嫂子的父母也找不到她,一直联系不上。

冯键:我们建议再继续找一下你嫂子,现在大数据时代,不可能找不到一个人。她的生活状态需要明确,是否再婚?是否有经济能力?她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她有法定的抚养责任和义务。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光依靠国家,父母还有法定监护责任,一定要找到孩子母亲,也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寻求帮助寻找。

孙秋平:父母生养孩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如果你嫂子有能力抚养而不抚养,她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陈某丽:我们这么多年,一直在找,就是找不到。同时,孩子一直跟着我们的,我也怕,孩子的妈妈出现后,把孩子带走,那我们怎么办?

冯键:小孩被要回去,那也是应该的。我们要按照法律办事,不能随便确定孩子的监护人。所以,第一件事是要找到孩子母亲,可以请某县检察院协助你找孩子妈妈。现在大数据时代,罪犯跑到境外,都能追诉回来,在四川省内,找一个人问题应该不大。我们办案,解决信访问题要充分听取双方情况。就这个案子:

第一,你嫂子和哥哥没有离婚,即使离婚,也不是消灭亲子关系。所以,孩子母亲存在的情况下,你作为姑姑,不具备孩子第一监护人的资格。检察机关可以帮忙寻找,但从两个孩子成长考虑,建议你们妥善处理家庭内部关系。孩子毕竟需要母亲,所以,你们还是需要找到孩子的母亲。

第二,被告人一方是否具有履行赔偿的能力,还可以进一步咨询法院,了解被告人一方的家庭情况,进一步争取赔偿。这方面,我们看看能不能做一些工作。

第三,下一步,从你的角度,为了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你们还得从心理上给予孩子更多的安抚。尤其本案孩子父亲死亡,对于孩子也有心理影响。所以,建议你们采取更多的办法,为孩子营造有利的成长环境。我们检察机关也将按照法律规定,对你们的救助申请进行讨论研判。

陈某丽:好。

【回访情况】

四川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及时对该申请司法救助案进行审查。在初步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以及省市两级检察院相关办案材料后,办案人员于2019年11月21日前往某县对陈某丽展开针对性的询问和调查,当日又前往该县某镇某村对陈某玲、陈某珑及其母亲李某蓉有关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同年11月22日,办案人员到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陈某丽、李某蓉、陈某玲、陈某珑、陈某国等人的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上述5人名下均无房产。经过多方联系,同年11月26日下午,办案人员在省检察院对陈某玲、陈某珑离家出走失联八年的母亲李某蓉进行了谈话调查,充分了解其思想、生活状况。

经调查,陈某玲(13岁)、陈某珑(10岁)母亲李某蓉在2010年离家出走,二人由其父陈某国抚养、其他亲人辅助照料。2017年,陈某国被他人杀害,加害人一直未给予任何经济赔偿,还因办理后事欠下外债。后二人先由其奶奶抚养,但其奶奶于今年7月因病去世,因此暂由其姑姑陈某丽抚养。陈某丽因家庭经济困难,现已无力担负二人正常生活、学习费用。李某蓉长年在湖南打工,收入较低,无法对陈某玲、陈某珑进行抚养。

四川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检察官联席会议对该案进行了讨论,在全面研析案情后,认为申请人陈某玲、陈某珑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应给予救助,同时按照《四川省级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十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玲、陈某珑给予国家司法救助每人8万元,共计16万元。

2019年12月10日,四川省检察院在某县检察院为陈某玲、陈某珑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16万元,由陈某丽代为领取。某县人大代表、当地社区群众代表和村社代表参加了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发放仪式。陈某丽为表示感激之情,专门赠送了“司法救助显真情、检爱无边暖人心”锦旗。陈某丽表示将用好这笔救助金,尽最大努力促进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省检察院还与某县检察院就经济、教育、法律、心理疏导等多种渠道对这两个未成年人予以持续救助进行了商议。下一步,某县检察院将与该县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及所在社区、乡镇进行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以给予两个孩子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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