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工作巡礼·厅局长访谈|王守安:严把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公诉质量关
时间:2020-05-08  作者:郭璐璐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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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公诉质量关

——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厅长王守安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厅长王守安接受记者采访。闫昭摄

监检衔接是否顺畅关系着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质效。如今,监检衔接情况如何?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厅负责人——第三检察厅厅长王守安在接受采访时用数据作答:2019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职务犯罪案件同比上升31.9%。

“在具体办案中,检察机关严把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公诉质量关,规范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流程,加强与监察机关的沟通,着力保障工作衔接顺畅。”从备受关注的监检衔接问题说起,王守安介绍了检察机关立足职务犯罪检察,在参与国际追逃追赃、严惩黑恶势力“保护伞”以及助力脱贫攻坚战等方面的情况。

细化完善监检衔接机制

记者:检察机关是如何强化与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的?

王守安:2019年,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共同研究健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机制,我们对每起中管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均提前介入。最高检也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确立和完善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程序和机制。

可以说,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共同努力,已经逐步建立较为明确、严格的办案规范和程序,推进了监检衔接规范化、制度化。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深入细致审查全案证据,认真把好案件质量关口。案件提起公诉后,精心做好出庭准备,有力指控犯罪。同时,注重做细认罪服法教育,确保办案效果。

记者:修订后的《刑诉规则》涉及监检衔接问题,您刚刚也提到这一点。在您看来,这会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产生何种影响?

王守安:监察机关调查程序与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对接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其中,强制措施衔接问题比较受关注。监察法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留置措施与检察机关刑事强制措施衔接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但规定比较原则。修订后的《刑诉规则》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便于实务部门具体操作。

关于监检衔接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具有特殊性的,《刑诉规则》都进行了规定,散见于各个章节。总体来看,修订后的《刑诉规则》回应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吸收了我们和国家监委等有关部门达成一致的有关意见,完善了监检衔接的具体程序,为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办理案件确定了标尺和规程,有利于增强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合力。

稳妥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记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事缺席审判等制度备受关注。检察机关如何通过适用这些新规定新制度,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发挥作用?

王守安:检察机关结合职务犯罪案件特点规律,找准职务犯罪检察与这些新制度新程序的契合点,确保法律正确高效实施。我们依法深度参与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稳妥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加强对涉及“红通”人员等重点案件的办理。比如,最高检指导湖南省岳阳市检察院对“红通人员”彭旭峰受贿及其妻子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一案,依法提出没收申请,后法院裁定没收二人在境内的违法所得,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积极推动缺席审判制度落地。我们与国家监委等共同强化对拟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迫于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压力回国投案相关案件的指导办理,推动这一有效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实践运用。下一步,要明确缺席审判制度适用范围,保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稳妥适用。

“破网打伞”要打深打透

记者: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如何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方面发挥作用?

王守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务犯罪检察职能,全力服务和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立足职务犯罪检察职能,主动适应案件侦破战向案件起诉审判战的重心转变,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标准,确保“破网打伞”打深打透。

最高检及时掌握地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办理“保护伞”案件中的情况和问题,加强工作研究和办案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抽调精干力量,依法做好涉黑恶案背后“保护伞”案件提前介入、审查起诉等工作,确保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在服务助力脱贫攻坚战方面,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依法严惩贪污、挪用扶贫款物、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做好扶贫领域涉案款物快速返还工作,有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聚焦扶贫脱贫领域职务犯罪作案时间跨度长、“蝇贪”“蚁贪”等微腐败现象,最高检编制下发了典型案例,指导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职务犯罪检察职能服务精准脱贫攻坚战。

围绕“三大攻坚战”,检察机关要持续发力,积极参与打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的涉金融职务犯罪、污染防治中的失职渎职犯罪,落实好检察一体协作机制,形成办案合力。

(本报见习记者郭璐璐)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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