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知责明责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筑牢抓实从严治检主体责任
时间:2016-07-29  作者:王治国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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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党组中心组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曹建明强调

知责明责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筑牢抓实从严治检主体责任 

  本报北京7月28日电(记者王治国)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主持党组中心组学习,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研究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意见措施。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党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重大意义,准确领会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知责明责、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筑牢抓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主体责任,确保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最高检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就《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了讲解。党组各位同志认真听取讲解,并作了交流发言。

  曹建明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这次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下称《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利器,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对于唤醒440多万党组织的责任意识、激发8800多万党员的担当精神,不断提高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制定《条例》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条例》和中央的决策部署要求上来。

  曹建明强调,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知责明责,切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要准确把握《条例》的指导思想,牢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要求,既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又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要准确把握问责的原则,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分级负责、层层压实责任。要准确把握问责主体、对象和责任划分,突出问责重点,聚焦“关键少数”,做到责权对等。要准确把握问责的情形和内容,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纪律等方面失职失责行为,严肃追责,发挥震慑作用。要准确把握问责的方式,规范运用对党组织的3种问责方式和对党员领导干部的4种问责方式,真正让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警醒起来,增强担当精神,履好职、尽好责。

  曹建明指出,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落到实处。各级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以上率下、以身作则,敢于较真碰硬,勇于铁面问责,努力在检察机关形成党员领导干部人人有责、人人负责、人人尽责的局面。要把《条例》要求贯彻到全面从严治检各个方面,继续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严肃查处“四风”和司法作风等突出问题,真正做到敢管敢严、真管真严、长管长严。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督导、巡视、检务督察等工作,抓住典型问题,严肃问责,特别是要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发挥震慑警示效应。要根据《条例》精神,研究制定检察机关问责办法,把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结合起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制度化、程序化,形成全面从严治检的纪律条令体系。

  曹建明要求,要把落实《条例》与推进各项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狠抓执行力建设,以问责推动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要唤醒各级检察机关的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确保中央决策部署在检察机关落地生根,努力在新的起点上推动人民检察事业创新发展。

  最高检党组还讨论通过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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