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泾阳:13人涉黑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时间:2020-07-19  作者:倪建军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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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是个黑老大

陕西泾阳:13人涉黑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本报讯(记者倪建军)近日,经陕西省泾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孙某等13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首犯孙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并处罚金80万元。对孙某某等12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十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孙某自2013年12月担任泾河新城某村村委会主任以来,培植亲信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干部,管理村民小组事务,逐步控制村民委员会,并曾安排孙某某多次强揽工程、参与采挖石料谋取巨额私利。

2016年,泾河新城在该村范围内开发建设,孙某以为村民谋取福利为由制定霸王“村规政策”,对该村施工项目提留“管理费”,按其制定的政策进行分配,从中谋取巨额利润。2017年9月至12月,以孙某为首的团伙先后七次有组织地阻挡项目施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泾阳县检察院还对孙某等人非法采矿损害公益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某长期操控该村基层组织,多次组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非法垄断,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孙某应当对该组织的全部犯罪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同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判决孙某、孙某某共同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11万余元,互负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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