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时间:2015-09-28 作者:高旭红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体:  

  正义网北京9月28日电(记者 高旭红)今天,最高检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并对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三类检察业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运行机制。

  根据《若干意见》,独任检察官,即一名检察官带领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从事办案活动。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主任检察官作为办案组负责人承担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等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其他检察官在主任检察官的组织、指挥下从事具体的办案活动。

  同时,《若干意见》对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三类检察业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运行机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检察官对检察长(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职务犯侦查案件,决定初查、立案、侦查终结等事项,由检察官提出意见,经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诉讼监督案件,检察官对检察长(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以人民检察院名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或提出(提请)抗诉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