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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肖玮] 此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1:09:44
  • [王光辉] 第五,规定了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有关程序。对检察官的司法责任,由独立于检察机关之外的惩戒委员会作出判断,可以更好地保障客观性和公正性。这些新的规定,都需要在下一步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具体实施中抓好落实。 11:00:11
  • [王光辉] 第三,完善了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第四,规定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若干意见》强调,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检察人员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10:59:54
  • [王光辉] 在对违法办案人员的责任追究方面,《若干意见》作了不少新的规定:首先,明确了司法责任类型和标准。根据检察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其次,科学划分了司法责任。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权的基础上划分司法责任,使办案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办案行为负责,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决定负责,把司法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10:59:32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检察院在对违法办案的检察人员责任追究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如何落实? 10:59:13
  • [王光辉] 为了保障客观公正地认定检察官的司法责任,《若干意见》提出由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对检察官是否应当承担司法责任进行审议。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认为应当追究检察官司法责任的,报请检察长决定后,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由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惩戒委员会作为独立于检察机关的机构,可以更加中立、客观地对检察官是否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作出判断。 10:52:52
  • [王光辉] 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对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和司法过错行为的检举控告,根据检举控告启动问责程序。同时,《若干意见》强调,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核查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10:52:39
  • [王光辉] 对司法责任的认定,要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的原则。《若干意见》规定,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这实际上是对司法责任豁免的规定。世界各国通常都有司法责任豁免制度。 10:52:21
  • [王光辉] 《若干意见》对检察人员司法责任的界定不限于错案责任,它包括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还有监督管理责任。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行为责任,只要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故意实施了有关行为或不作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对此《若干意见》规定了11种情形。而对于重大过失的责任,不仅要求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还要具有因重大过失而产生的严重后果,包括造成错案、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等,对此《若干意见》规定了8种情形。 10:52:07
  • [北京青年报] 错案追责的标准和范围是否有具体规定?哪些情形不作为错案责任范畴?错案发生后如何认定,错案追究程序如何启动? 10:51:48
  • [王光辉] 同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对司法人员工资待遇方面也出台了相应改革举措。9月1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强调突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对法官、检察官给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和贡献紧密联系的工资分配机制。 10:51:06
  • [王光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部署,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根据全会决定部署,抓紧制定司法人员履职保护方面的改革文件。 10:50:53
  • [王光辉] 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主要是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这在客观上加大了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相应地,也要强化对检察官的履职保护。有效的履职保护,是检察官免受干预,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障。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我国在这方面也有规定和要求。法官法第8条、检察官法第9条规定,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10:50:42
  • [经济日报] 《若干意见》对错案追责的形式、方式等都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在明确检察官职责、完善违法责任追究机制与履职保护之间如何平衡? 10:50:26
  • [王光辉] 应该说,这三个方面的改革措施,对于解决当前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中的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都是很有意义的。通过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有利于完善办案机制,减少内外部人员对司法办案的不当干预,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特别是有利于将司法责任落到实处,增强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0:33:54
  • [王光辉] 因为,检察官的职权明晰了,责任也就清楚了;而权力运行机制不同,司法责任的划分就不同。在层层审批的权力运行机制下,司法责任就是分散甚至模糊的。所以,我们概括起来说,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就是要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通过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和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使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的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的主体。 10:32:46
  • [王光辉] 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重点是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明确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第二是完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组织及业务运行方式,也可以理解为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第三是完善司法责任体系。这三个方面是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前两者是前提和基础。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目的在于使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相对独立地承办和决定案件。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主要是为了减少审批环节,也是为了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只要这两个方面确定了,司法责任体系就比较明确了。 10:32:26
  • [王光辉] 解决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中的问题、保证公正司法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更新司法理念、整治突出问题、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入手,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完善司法责任制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 10:31:19
  • [新华网] 目前,检察机关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此次意见的出台能否根治这些问题? 10:30:10
  • [王光辉] 司法瑕疵,主要是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行为或做法,表现形式多样。为从严管理司法办案活动,提高办案质量,《若干意见》在最初起草的时候,拟将司法瑕疵作为司法责任的一种予以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认为,司法瑕疵与司法责任在行为和后果方面有较大区别,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出现一些小的疏漏,比如法律文书格式、文字、语法、符号等出现错误,只要不影响案件处理,不宜作为司法责任予以追究;司法责任的规定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检察官的办案积极性和担当精神。根据各方面意见,《若干意见》最后没有把司法瑕疵列入司法责任范围,但同时规定,“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仍然体现了从严格要求的精神。在这之前,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对司法瑕疵的认定、补正、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10:29:48
  • [王光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意味着,只要检察人员对承办的案件应当承担司法责任,无论他们是在职还是退休,是在检察机关还是调到其他部门工作,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要按照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这样可以增强检察人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促进检察人员依法公正行履行职责,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10:29:26
  • [上海电视台法治天地] 此次意见要求检察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这个要求意味着什么?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何落实意见的要求?有些司法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着司法瑕疵,有学者认为司法瑕疵属于工作方面的,不是司法责任的范畴。请问您如何界定区分司法瑕疵和司法责任? 10:29:08
  • [肖玮] 谢谢大家!下面请记者提问。 10:28:54
  • [肖玮] 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检察系统内部和社会各界都很关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参与,也离不开新闻媒体朋友的关注和支持。希望大家持续关注这项改革的进展和成效,共同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贡献。 10:28:38
  • [肖玮] 五、推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安排。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当前全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为了抓好《若干意见》的落实,下一步将做好几项工作:一是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学习《若干意见》,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文件精神。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将召开会议对《若干意见》的实施作出专门部署。三是要求省级检察院提出实施意见,特别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三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四是把司法责任制改革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职业保障、规范整合内设机构等改革举措统筹协调推进。在整个实施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加强指导。 10:28:26
  • [肖玮] 同时,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涉及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检察业务运行方式、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多个方面的具体改革举措和相关配套改革。这些改革措施的逐步落实,将对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全面完善产生重要影响。 10:22:53
  • [肖玮] 一是有利于将司法办案的责任落到实处,增强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二是有利于减少内外部人员对司法办案的不当干预,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三是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有利于促进检察人员提高自身素质,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10:22:34
  • [肖玮] 四、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意义。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较为突出,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冤假错案问题反映强烈。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司法观念陈旧、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的原因,但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司法体制机制不健全,其中就包括司法责任制不完善。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关键,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10:22:10
  • [肖玮] 二是科学划分司法责任。通过科学划分司法责任,使办案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办案行为负责,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决定负责,把司法责任具体落实到人。三是完善责任追究程序。从司法责任的发现途径、调查核实程序、责任追究程序、追责方式、终身追责等几个方面完善了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机制。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检察人员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10:21:47
  • [肖玮] 一是明确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10:20:19
  • [肖玮] 关于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 10:18:59
  • [肖玮] 二是设立案件管理机构对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流程监控,全面记录检察官办案信息,实行全程留痕。三是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四是建立符合检察规律的办案质量评价机制。五是依托现代信息化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10:18:44
  • [肖玮] 关于健全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赋予检察官相关办案权和决定权的同时,必须相应地加强监督制约,保证公正司法。《若干意见》在原来检察机关监督体系的基础上,完善了多个方面的监督机制。一是全面推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 10:18:15
  • [肖玮] 四是改革业务部门负责人职责权限,明确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作为检察官在司法一线办案,同时,规范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五是明确了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办理案件的职责。 10:18:00
  • [肖玮] 二是原则规定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委托履行职责,同时,要求省级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检察业务类别、办案组织形式,制定辖区内各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三是界定了主任检察官的职责权限。主任检察官除履行检察官职责外,作为办案组负责人还负责办案组承办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工作。 10:17:43
  • [肖玮] 关于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检察办案涉及检察长、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检察官助理等各类检察人员。明确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若干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权限:一是完善了检察长职责。主要明确了检察长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和行政管理职能。 10:17:26
  • [肖玮] 二是明确了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和部分资深检察员组成,强化了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三是赋予检察官可以就所承办案件提出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请求权,完善了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四是完善了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机制,提高了案件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五是提出了建立健全检察委员会决策咨询机制等改革措施。 10:17:02
  • [肖玮] 关于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为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发挥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功能,《若干意见》围绕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中与司法责任制相关的内容,提出了以下五项改革措施:一是规范了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具体案件的范围,划分与检察官、检察长在司法办案中的界限。 10:16:39
  • [肖玮] 同时,《若干意见》对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诉讼监督等三类检察业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运行机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检察官对检察长(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决定初查、立案、侦查终结等事项,由检察官提出意见,经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诉讼监督案件,检察官对检察长(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以人民检察院名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或提出(提请)抗诉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10:14:37
  • [肖玮] 关于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在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落实检察官员额制的基础上,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独任检察官,即一名检察官带领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从事办案活动。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主任检察官作为办案组负责人承担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等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其他检察官在主任检察官的组织、指挥下从事具体的办案活动。 10:13:37
  • [肖玮] 三、《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根据以上总体思路,《若干意见》从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检察人员职责权限、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以及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方面,提出了改革意见。 10:12:26
  • [肖玮] 五是公平合理地确定司法责任,坚持权责相当。检察官在其职权范围内承担司法责任。对故意徇私枉法、重大过失酿成错案与一般工作失误导致的瑕疵案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六是在继承的基础上改革创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体制优势,坚持长期以来形成的有效做法,同时改革办案机制不完善、司法责任不清晰等方面的弊端。 10:12:08
  • [肖玮] 三是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主要是通过科学划分系统内部不同层级权限和改革现有办案方式,减少审批环节,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对所办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发挥主体作用。四是强化对司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在适度“放权”的同时,相应地完善监督机制,对司法办案工作进行全程、全方位的监督,确保检察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 10:11:54
  • [肖玮] 二是既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又符合检察职业特点。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职能既具有司法职能的基本属性,又与审判职能相区别。我国检察业务包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查办职务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多个种类。与司法责任相关的制度设计要从职业特点出发。 10:10:45
  • [肖玮] 围绕这个总体思路,在制定《若干意见》时注重体现六个方面的原则和要求:一是坚持宪法规定的领导体制。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在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的具体制度设计中,要体现“检察一体”、“上令下从”的基本原则。 10:10:30
  • [肖玮] 二、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总体思路。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完善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0:10:13
  • [肖玮] 高度重视检察系统外部意见。除书面征求意见外,曹建明检察长亲自主持座谈会,当面听取了中央政法单位、全国人大内司委、法工委、中国法学会、全国律协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分三次征求了20多位法学专家学者的意见。曹建明检察长等院领导先后到6个省市调研司法责任制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些意见建议进行逐条研究,对一些重大问题深入论证,对改革文件反复修改,形成现在的《若干意见》。可以说,《若干意见》最大限度地凝聚了各方面的共识。 10:09:27
  • [肖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及时启动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文件的制定工作。《若干意见》起草过程中,坚持把改革方案的质量放在第一位,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征求检察系统内部意见。两次征求全国检察机关意见,一次听取省级检察长的意见;召开地方三级检察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举办大检察官研讨班进行专题研讨;个别征求部分检察业务专家的意见。 10:08:34
  • [肖玮] 首先,我介绍一下制定《若干意见》的简要情况。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5日印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在7个省的17个检察院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2014年6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在上海等7个省市开展“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试点工作,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其中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这两个方面的试点工作统筹起来予以推进。试点地方检察院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做了大量的开创性工作,特别是在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形式、检察官权力清单、司法责任划分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 10:08:12
  • [肖玮]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完善司法责任制提出了要求。为贯彻落实三中、四中全会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并通过这一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若干意见》,并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 10:07:37
  • [肖玮]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是最高检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光辉。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1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