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规范鹦鹉养殖销售市场管理问题向河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时间:2022-11-29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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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21年3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发现,涉案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源自河南省某市。该市是全国最大的小型观赏鹦鹉人工繁育和销售基地,已有20多年的鹦鹉养殖历史,现有小型观赏鹦鹉养殖户900余户,费氏牡丹鹦鹉存栏量全国占比80%—90%,已成为当地的富民产业。但该市鹦鹉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对不同种类鹦鹉的保护等级、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许可要求认识不清,普遍存在未依法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超范围交易等问题。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鹦鹉养殖繁育许可不规范、对鹦鹉经营和利用行为监管不全面、对野生动物保护宣传不到位,有必要制发检察建议。

【制发过程】

2021年4月23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同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沟通,走访当地鹦鹉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了解当地费氏牡丹鹦鹉人工繁育情况。费氏牡丹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对养殖户申请养殖许可的监管方面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鹦鹉养殖产业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也引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关注,对某市观赏鹦鹉人工养殖交易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研,于2021年4月在河南地区开展试点,允许依法出售具有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有标识的鹦鹉。鉴于以上情况,为妥善处理非法交易鹦鹉刑事案件,推动解决当地鹦鹉产业面临的问题,2021年6月24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导下,邀请江苏、河南两省环境资源、野生动物保护专家、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当地鹦鹉产业的发展和王某等人买卖人工繁育费氏牡丹鹦鹉是否具有危害性进行充分讨论。与会专家、代表一致认为,费氏牡丹鹦鹉人工种群已经具有规模、技术成熟,对人类和野外种源未发现有危害性,终端买家购买为养宠观赏,不宜将买卖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打击。经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请示批准,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等人做法定不起诉处理。同时,为规范鹦鹉养殖活动,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拟向河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经书面征求某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并在其协助下,2021年11月12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做好人工繁育鹦鹉办证许可和专用标识管理试点、规范人工繁育鹦鹉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的培训宣传等工作。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形成整改方案,于2021年12月28日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一是切实做好人工繁育鹦鹉办证许可,在全市印发《关于统一办理费氏牡丹鹦鹉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的通知》并要求贯彻落实。二是切实做好专用标识试点,专门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人工繁育鹦鹉专用标识管理的通知》并开展相关工作。三是规范人工繁育鹦鹉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繁育鹦鹉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指定1处人工繁育鹦鹉交易场所并加强管理。四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培训。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检察建议书送达后,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加强沟通联络,积极督促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采取多项举措进行整改。一是便民服务办许可。根据检察建议,简化鹦鹉人工繁育许可证办理程序,并开展上门服务、快速办理,同时还指导不符合办证要求的养殖户改进提高或者加入到合作社,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养殖。截至2021年底,为530户养殖户(合作社)办理了人工繁育许可证,解决了群众办证需求。二是规范专用标识试点。统一制作《人工繁育鹦鹉标识管理台账》,统一做好人工繁育鹦鹉专用标识试点申请工作,先后审批两批共349户申请,发放专用标识152.45万枚。三是多层次开展培训宣传。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会同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为契机,对人工繁育鹦鹉养殖、出售、购买、运输者进行精准普法教育;邀请记者深入鹦鹉养殖一线进行采访,与30多名养殖户面对面交流,进行报道。检察机关还围绕当地产业发展、案件不起诉、法律适用等进行深入论证分析,在检察日报、法治日报、光明网、今日头条等媒体刊发,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效果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经济从根本上讲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和产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贯彻党中央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是践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具体举措。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时,摒弃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综合考量法理情,能动司法履职,在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政策和当地养殖产业实际的基础上,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规范鹦鹉人工繁育,推动当地鹦鹉养殖产业健康、良性发展,为乡村振兴、服务“六稳”“六保”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同时,围绕养殖、销售人工繁育费氏牡丹鹦鹉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可罚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科学更新、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检察建议书】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徐检建〔2021〕Z2号

某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王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发现,该案非法交易的费氏牡丹鹦鹉源自你市。1993年,国家林业部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费氏牡丹鹦鹉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人工饲养繁育和销售均需主管部门审批许可。

为全面了解当地费氏牡丹鹦鹉养殖情况,徐州市检察机关干警到你市开展走访调研,发现你市是全国最大的小型观赏鹦鹉人工繁育和销售基地,已有20多年的鹦鹉养殖历史。据调查统计,你市现有小型观赏鹦鹉养殖户900余户,其中费氏牡丹鹦鹉养殖户近500户,费氏牡丹鹦鹉存栏量约50余万只,全国占比80%-90%。费氏牡丹鹦鹉人工繁育时间长、规模大,技术成熟,准入门槛低,系当地振兴乡村的富民产业。同时,检察机关还发现,由于当地主管部门疏于引导和监管,致使费氏牡丹鹦鹉养殖产业无序发展,无证养殖、非法交易现象较为普遍。

1.养殖繁育许可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你市鹦鹉养殖产业发展历史较长,但是当地广大养殖户甚至有关管理部门对养殖观赏鹦鹉的事前审批政策认识不足,仅有100余户鹦鹉养殖户办理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费氏牡丹鹦鹉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你单位及下属单位却将费氏牡丹鹦鹉按照省“三有动物”进行管理,并未要求养殖户依法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导致非法养殖费氏牡丹鹦鹉大量存在。

2.经营、利用行为监管不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主管部门对国家保护动物出售、购买、运输、寄递等利用活动要进行许可管理,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但是,实践中,你市鹦鹉养殖户通过传统面对面交易或者利用网络交易等方式出售鹦鹉,监管部门未予有效监管,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走私或者非法捕猎的鹦鹉极易混入人工繁育市场。如前述案件中王某等人通过微信联系,将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通过大巴车发货给买家,整个出售过程都游离在监管之外。由于许可、监管、检查不到位,当地养殖户无许可、超范围非法交易的情况较为严重,亟需加强监管。

3.野生动物保护宣传不到位。经调研,在你市养殖量较大并且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鹦鹉品种有4种,主要是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但是,由于当地鹦鹉饲养政策宣传不到位、办证不规范等原因,养殖户对鹦鹉的保护等级,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鹦鹉办证许可的要求、程序以及违法买卖、运输鹦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认识不清,存在大量违法违规交易上述4种鹦鹉的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决定,要求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在新的要求下,你市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是需依法取缔人工繁育费氏牡丹鹦鹉非法交易,另一方面传统产业将受冲击、养殖户可能面临因案返贫的风险。因此,需要当地主管部门切实作为,规范鹦鹉养殖利用行为。

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规范人工繁育鹦鹉的经营利用和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养殖户的利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1.做好人工繁育鹦鹉办证许可和专用标识管理试点。2021年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要求,做好审发管理证件服务和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请你单位按照该函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养殖户核发管理证件。由于核发证件需要河南省林业局审批,请你单位加强同省林业局的联系,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上门宣传政策,简化办证手续,使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尽早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同时,在办证过程中要加强鹦鹉养殖标准的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养殖户限期改正、确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清理,确保人员脱贫不返贫,被饲养的鹦鹉也被妥善安置。对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4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识管理试点,凭标识销售、运输。

2.规范人工繁育鹦鹉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人工繁育鹦鹉销售场所的监管,依法划定交易场所,实行定点交易。加强防疫检疫检查,整改、取缔私下、非法交易行为,严防非法来源、染疫鹦鹉混入合法销售渠道。明确鹦鹉销售后产生的子代的管理方法,加强鹦鹉交易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加强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配合,对鹦鹉出售、运输等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走私、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鹦鹉等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与基层社区、乡村组织的联系,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做好疫源疫病监测和相关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监管工作。

3.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的培训宣传。将标识试点工作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相结合,加强执法监管人员培训,深化法律政策解读,优化行政管理和便民服务,对人工繁育鹦鹉养殖、出售、购买、运输者进行精准普法教育,引导合法合规经营利用。利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等时间节点,结合2021年2月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开展普法宣传。新版名录将鹩哥、画眉、红嘴相思鸟、歌百灵、蒙古百灵、云雀等12种鸟类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请在普法宣传中注重告知上述鸟类无论野外种群、人工繁育种群均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得随意养殖、观赏、销售。主动上门开展摸排,对继续养殖、观赏、销售上述鸟类的,讲清政策,按照程序办理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工作,如对建议内容存在异议,请于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无异议,请于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向本院书面反馈采纳及落实情况。

2021年11月11日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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