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贵州出台意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时间:2015-07-24  作者:朱香山 韦磊 王磊 杨彰立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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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朱香山 通讯员韦磊 王磊)7月22日,广东省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

  该《意见》结合广东检察工作实际,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相关内容作了延伸性的规定,共22条内容,具体包括10项新增、5项明确和3项细化在内的18个亮点。《意见》明确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细化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的案卷材料范围和阅卷保障措施。按照《意见》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拷贝电子卷宗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意见》还明确要求,检察院应当设置阅卷专门场所,并不得对辩护律师阅卷时间、复制案卷材料范围作出不当限制。

  对于会见问题,《意见》明确规定:侦查终结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次数不得少于两次,第一次许可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一个月以内。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部门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辩护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此外,《意见》还对辩护律师对案件相关情况的知情权,申诉权或者控告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等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又讯(记者杨彰立)7月22日,记者从贵州省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与贵州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

  该《规定》共9章52条,从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的权利、知情权等各项执业权利,建立健全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对检察人员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予以追责,促进检察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司法行为四个方面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在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方面,《规定》明确了案件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逮捕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时、补充侦查终结重报审查起诉时、提起公诉时5个关键点,检察机关需要及时主动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在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方面,《规定》强调,“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不得随意降低认定标准,把不符合条件的案件认定为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切实纠正和防止司法实践中滥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况发生。

[责任编辑: 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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