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为律师“撑腰”保障依法行使权利
时间:2015-06-15  作者:其其格 范德银 王克伟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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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其其格 范德银 通讯员王克伟)记者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获悉,该院控告申诉检察处近日与监所检察处联合,仅用8个工作日,成功办理一起律师申诉看守所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依法保障了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

  5月21日,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吴律师到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反映,其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文书,前往自治区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时,看守所以需要提供办案机关同意会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为由阻碍会见,吴律师认为该做法阻碍了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自治区检察院申诉,请求自治区检察院予以监督。

  自治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接访人员了解其诉求后,依法受理。该院监所检察处经调查核实,发现自治区看守所阻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于5月27日向自治区公安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由控告申诉检察处向申诉人吴律师送达了《答复函》,告知其申诉事项办理情况。

  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自治区公安厅高度重视,要求自治区看守所立即纠正,认真分析原因,加强看守所干警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强化制度建设,坚决杜绝今后再发生此类情形,同时要求监管总队督办落实。

  6月1日,自治区公安厅向自治区检察院回复了纠正情况并发函至办案单位告知看守所将安排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进行会见。

  在该案办理期间,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也到自治区检察院反映同类问题,经了解,其所代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与上述案件犯罪嫌疑人系同案犯罪嫌疑人,自治区看守所已经一并予以纠正并安排会见。申诉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均向自治区检察院表示感谢。

  据了解,为了依法保障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及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2014年11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保障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及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暂行规定》。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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