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溧阳:规范提前介入增强打击犯罪合力
时间:2015-06-13  作者:卢志坚 张曦文 袁琴琴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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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张曦文 袁琴琴)“钱某终于被判刑了,真是要感谢你们检察院提前介入,给我们侦查工作提了不少宝贵意见。”近日,江苏省溧阳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拿到钱某故意杀人案判决书时,第一时间拨通了溧阳市检察院侦监科负责人的电话,“欢迎检察院以后多多‘指导’,让我们少走弯路,案件查办也顺手多了!”

  2011年初,钱某结识了被害人吴某,两人感情升温便在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2月,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吴某带着儿子离开了钱某,导致钱某怀恨在心,遂购买了杀猪刀,杀死了吴某和孩子。

  事件一出,在当地小县城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为快速准确侦破该案,溧阳市检察院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按照双方联合制定的《规范派员介入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活动的制度》,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提前介入侦查通知书》,启动提前介入程序。随后,该院侦监科办案干警实地走访了案发现场,多次参与公安机关案件讨论会,了解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并从案件定性、证据采集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钱某被抓获后,在大量的事实和缜密的证据面前,很快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说起提前介入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当时,社会治安形势严峻,重特大恶性案件上升,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溧阳市检察院要求办案人员提前介入公安侦查、预审环节,熟悉案情,掌握工作主动权。30年来,这一做法虽一直沿用,但其随意性、不确定性、没有统一规范等问题却始终未能有效解决。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加强与公安机关互相配合,增强打击刑事犯罪合力,提高办案效率,2014年,溧阳市检察院与该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规范派员介入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活动的制度》,明确了提前介入侦查的重大、疑难8类案件范围,解决了何类案件要介入的问题;规定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一般应当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进行,解决了什么时候介入的问题;同时规定了启动提前介入的两种模式,即采取检察机关自行启动和公安机关申请启动,并按各自内部程序审批,克服了以往介入的单一性;在介入过程中,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做到参与不干预,讨论不定论,配合不代替;改变了以往提前介入只注重对实体监督,改为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特别要求对介入的案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确保无冤假错案发生。此外,该院还建立了相配套的信息共享和通报、沟通协调、联席会议等三项机制,巩固了提前介入的效果。

  “没有制度保障的做法,就像生产流水线在源头出了问题,怎么保证质量?如今,老做法有了新规范,案件质量更有保证了。”该院有20多年刑检工作经验的检察官老沈感慨道。

  据统计,2014年以来,溧阳市检察院共提前介入重大案件30余起,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时间由案均29.2天缩短至19.8天,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间由5天缩短至3天,大大加快了办案节奏,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通过有效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保障了案件质量。

  (原标题:老做法有了新规范 江苏溧阳:规范提前介入增强打击犯罪合力)

[责任编辑: 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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