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检察机关:“新监督”让执法司法权不再任性
时间:2015-03-23  作者:欧阳晶 胡文星 姚卫东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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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向群众宣传新增职能

 

进贤县检察院检察官与在押人员谈心

  本报讯(记者欧阳晶 通讯员胡文星 姚卫东)排除非法证据,保护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对自侦部门不立案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加强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赋予了一系列新职能,并对检察机关规范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江西省检察机关全面积极履行新增职能,注重细化工作规范,完善工作制度,有效保障诉讼参与人权益,避免执法司法权力任性。

  扫除非法证据“雷区”

  证据是案件质量的基石,一旦出现瑕疵,案件质量就会根基不稳、“雷点”重重。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补充鉴定意见依据的是医院耳鼻喉镜检查报告,作出日期却比医院报告还要早一天,而且被害人伤的是右耳,补充鉴定意见却写成左耳鼓膜穿孔,对于这份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证据材料,江西省贵溪市检察院依法予以排除,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鉴定,保证了案件正确起诉。

  在审查逮捕环节,该省检察机关同样依新增职能,细心“扫描排雷”。铅山县检察院在办理蔡某非法采伐、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时,发现证人周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存在明显矛盾。经调查了解,发现侦查人员在周某陈述说不能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时,先带周某到看守所见过蔡某本人,再让周某辨认照片,然后出具了辨认笔录。铅山县检察院据此认为,侦查人员取证时存在引诱证人作证的行为,依法排除了这份辨认笔录,对蔡某作出存疑不批捕决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从2014年上半年起,江西省检察院部署该院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控申等承担新增职能的部门,对该省检察机关履行新增职能情况开展深入调研总结,全面梳理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调研中我们发现,非法证据存在界定难、查实难、排除难和监督难等问题,检察机关还要考虑排除后的案件处理,常常处于两难境地。有的检察院担心引发被害人上访,排除时存在畏难情绪。”该院公诉部门负责人介绍。

  为此,该院要求该省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充分认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价值,主动审查、依职权排除非法证据。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在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发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非法证据的出现。

  2014年,该省检察机关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书面解释共44件70人,其中审查逮捕阶段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书面解释36件45人,同比上升9.8%。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准逮捕8人、不起诉6人。

  扎紧强制措施规范使用的“笼子”

  万载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干警在巡查时,发现在押人员周某神情恍惚,通过询问监号人员、查看监控录像等方式,怀疑周某出现病理性症状。该院立即督促办案部门为周某作精神病鉴定。经鉴定,周某存在精神分裂等多种病症。该院全程评估该案的非羁押措施风险后,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将周某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和周某一样,该省有1000余名在押人员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被及时变更了强制措施。记者从江西省检察院了解到,2014年,该省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1118人,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已采纳1113人,采纳率为99.6%。另外在审查逮捕阶段,该省检察机关因认定无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对2355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批捕决定。

  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新面孔”,检察机关对该措施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江西省检察院反贪局的调研报告指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存在不够严格规范、有的指定居所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等容易引发办案安全事故的问题。

  为避免和减少“新面孔”带来的新问题,2014年12月,该院要求严格控制指定居所设置的数量、防止盲目滥建,严格实行居审分离、落实安全标准,新建或改造的指定居所使用前30日均报该院验收,未经该院批准同意,不得使用。经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先停止使用再整改。该院依法规范设置、使用和监管该措施的经验,被最高检转发。

  今年2月,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刘铁流在该省检察长会议上再次强调,要把严格规范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作为今年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一项重点任务。“要严格适用范围,限定适用比例,除坚持下级院适用监视居住措施报上一级院审批外,基层院适用必须层报省检察院反贪局备案。”刘铁流说。

  今年3月16日,江西省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场所专项检查验收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落实责任分工,要求该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指定居所的硬件和软件设施,明确对已建成的指定居所,该院将于3月底组织集中验收。

  增加诉讼参与人权益“保护层”

  今年年初,得知陈某、张某等4名被告人被法院认定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了一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的消息后,赣州市章贡区村民李某等人终于松了一口气。之前,章贡区检察院在介入该案侦查时,发现4名被告人横行霸道,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挖山毁林,当地村民敢怒不敢言。案发后,被告人一直认为是李某等村民告发而怀恨在心。

  该院依法对该案2名证人、3名鉴定人,启动特别保护措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注意对外不公开他们的个人信息,并联合村委会、司法鉴定中心和当地派出所,每天不定时到他们家中及附近巡视。5名被保护人的人身及住宅安全得到保障,最后他们的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除保护特定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外,修改后刑诉法还对举报人举报线索被自侦部门不立案的情形,增加“保护层”,由控申部门开展不立案审查工作,避免群众举报“落地无声”,让举报人有更多“获得感”。

  “虽然我举报的事情没有立案,但是我心里头很舒坦,没有疙瘩了。”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武宁县宋溪镇村民张大爷为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之前,他向武宁县检察院举报村民小组组长李某贪污征地款、私自转包山场谋利等事情。武宁县检察院查明,李某未发放给村民的3000余元征地款,经过了村组大多数村民同意用于村组公益事业,他私自转包山场的行为,因所获利益较小不符合立案条件。该院控申科收到反贪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对该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并和反贪局干警一起向张大爷说明不立案理由,联合答复。

  江西省检察院控申处处长董芳兴告诉记者,最高检不立案线索审查工作办法下发后,该院举报中心与自侦、监所、侦监部门专门座谈,就贯彻落实该办法提出具体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全省执行。南昌市检察院完善了登记制度,规范了文书格式以及不立案审查的审查程序。上饶、吉安、宜春等地检察机关成立了审查评估小组,安排专人分析论证举报线索,形成不立案线索审查、预警、协调、答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得到群众认可。

  加强监督同时,检察权同样不得“任性”。该省检察机关不断强化自我约束,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江西省政协委员、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主任杨西,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东海对此有较多感触,“越来越便捷,越来越规范,检察机关不断完善和创新规范司法举措,律师也是受益者。”

  2014年初,江西省检察院联合该省司法厅出台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行使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权利的若干意见》,健全了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机制,要求对发现阻碍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情况的,及时纠正并根据情节追责,对律师申诉或控告阻碍其行使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的,明确在受理10日内审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律师。

  2014年,该省检察机关共听取辩护人意见347件,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提出的申诉或控告,经审查通知有关单位纠正12件,现已全部纠正。

  江西省检察院要求,2015年上半年,各设区市院、南铁分院要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情况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原标题:“新监督”让执法司法权不再任性  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新增职能的江西样本)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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