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惩贪腐:反腐败斗争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时间:2018-12-11  作者:戴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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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10日,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大门前,一群检察干警留下合影——这一天,经中共中央批准,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挂牌成立。至此,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成立了1600多个反贪局。

时光飞逝,不知不觉走过了23个春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继全国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反贪部门先期转隶到各地监察委员会后,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也转隶到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年2月23日,最高检召开全院干部大会,欢送反贪总局转隶同志。大会召开前,无论是成立之初就已在反贪总局的“老反贪”还是反贪总局的“后来人”,他们纷纷举起当年的那张老照片再次合影留念。

正在国家博物馆举办的“伟大的变革——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型展览”上,第四展区第二单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深入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板块中,这张“片中片”带观众重温了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的两个重大历史时刻——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院干部大会,欢送反贪污贿赂总局转隶同志,会场上,许多干警举起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挂牌成立时集体合影的巨幅照片再次合影留念。

忆往昔峥嵘岁月。40年来,检察机关反腐败机构和职能几度发生变化,不变的是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应运而生——反贪局利剑出鞘

当中国改革开放的巨轮扬帆起航,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活跃,经济领域里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增多。1979年下半年,最高检设立经济检察厅,地方各级检察院也陆续设置经济检察机构,开展对贪污贿赂以及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的检察工作。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全国检察机关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坚持查处数额大、破坏性大、腐蚀性大以及涉及发案单位负责人的大案要案。这从当时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个县委书记案可见一斑:1983年,广东省原汕头地委政法委副主任、海丰县委书记王仲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6.9万元被依法判处死刑。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在单行刑法中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一类犯罪。最高检根据中央关于反腐败的精神,进一步调整了工作部署,把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列为工作重点,提出了“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这一时期,检察机关依法查办了一大批贪污贿赂、偷税漏税、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案件,保障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随着经济发展,广东省贪污腐败案件增多,广东省检察院1989年8月18日率先成立了反贪局,这是我国反贪工作在机构设置改革中迈出的崭新一步。同月,为了更好地领导各级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工作,最高检将经济检察厅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

也是在1989年,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在通告规定的两个半月内,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线索13.3万余件,3.6万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1995年11月10日,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挂牌,负责“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反贪总局的成立使我国检察机关的工作从经济犯罪领域延展到渎职犯罪和侵权犯罪领域,工作重点也日渐突出,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工作从此步入专业化、正规化轨道。

由弱到强——反渎和预防凸显张力

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年来的发展进程中,反渎职侵权工作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同样留下了浓重的一笔。

1979年1月,最高检设立法纪检察厅,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也相继设置了法纪检察机构,负责对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渎职、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2000年2月,法纪检察厅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厅。2005年5月,最高检决定地方各级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反渎职侵权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为依法惩治“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职务犯罪,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时介入黑龙江延寿看守所在押人员杀警脱逃、讷河监狱在押罪犯利用手机进行网络诈骗的恶性案件调查,依法对涉嫌渎职的监管人员立案侦查;同步介入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深圳光明新区重大滑坡事故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深挖背后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

回首过往几个时间节点,不仅仅是反渎职侵权,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其发展经过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

1989年,广东省检察院率先建立了全国第一个预防贪污贿赂犯罪专门机构——反贪污贿赂局预防处。2000年8月,最高检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厅。

2002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在全国首创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2012年2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

2007年8月,最高检举办全国检察机关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展览,得到了教育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国资委等13个部委的积极响应。2010年12月,最高检再次举办“法治与责任: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全国大型巡展活动,参观人数216万余人。

2008年以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按照“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实现质的飞跃”的总要求,抓重点工作,开展专项工作,以重点工作带动全面工作,以专项工作带动日常业务工作,推动各项预防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各级检察机关实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专项预防工作,启动南水北调工程专项预防;大力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专题预防工作……

铁腕惩腐——“打虎”“拍蝇”“猎狐”一齐发威

“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怀着强烈的忧患意识,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决心强力反腐。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反腐败决策部署,坚持有腐必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

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对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郭伯雄、令计划、苏荣、孙政才等122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立案侦查,对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孙政才、令计划、苏荣等107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

为集中惩治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最高检相继于2013年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2014年部署开展了打击涉农犯罪、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专项活动;2015年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2016年会同国务院扶贫办部署开展了为期五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专项工作中,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小官大贪”的查处力度,五年来,在涉农资金管理、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扶贫等民生领域查办“蝇贪”62715人。

作为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部署开展“天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检于2014年10月起持续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司法合作,从42个国家和地区劝返、遣返、引渡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222人,包括杨秀珠、李华波、王国强、黄玉荣等35名“百名红通人员”。

为了增强追赃工作实效,2015年4月,最高检等五部门共同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对任润厚等45起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及时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决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捞到好处。

职能转变——职责和使命坚守依旧

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呼唤新担当。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出发作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决策部署。改革步履铿锵,检察机关坚决拥护、自觉支持、全力配合。

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开展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严明组织纪律,做好案件线索清理、结案与移交,顺利完成机构、职能、人员转隶。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开后,全国检察机关严格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积极促进合编、合心、合力,四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职能、机构及44151名检察人员全部按时完成转隶。

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能有变,但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责和使命依然很重。检察机关继续发挥在反腐败工作大局中的重要作用,配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研究制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移送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清单,制定实施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规定,推动纪法衔接,依法履行对职务犯罪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责。

回望历史汲取力量,展望未来砥砺前行。踏上新征程,检察机关将立足新起点,实现新作为,继续发挥在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大局中的重要作用,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继续贡献检察力量。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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