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朱孝清:法治越是被需要和重视就越需要护法机关
时间:2018-11-26  作者:金园园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法治越是被需要和重视就越需要护法机关

——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朱孝清

朱孝清,汉族,1950年6月生,浙江义乌人,中共党员。1969年参加工作,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2年毕业分配到浙江省检察院工作后,历任浙江省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副检察长、常务副检察长,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常务副书记,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2004年8月至2014年4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40年,在时间的长河里只是沧海一粟,短短一瞬;40年,对于个人来说,却是弥足珍贵的时光印记。从青丝变白发,他干了一辈子检察工作,走过百废待兴的重建时期,沐浴着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春风,并在新时期的检察事业宏伟蓝图中书写了浓墨重彩的篇章。岁月练就渊博与厚重,风霜磨炼执着和忠诚,他始终胸怀天下,情系检察……11月21日,本报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朱孝清,回望其为之奋斗过的检察事业,倾听他独有的检察记忆。

始终以优秀检察官的标准鞭策自己

记者:四十年来,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发展历程。您作为检察制度的研究者、建言者、实践者、推动者,如何看待这一发展历程?

朱孝清: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至今的四十年,是检察事业大发展,并取得辉煌成就的四十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断完善,彰显其强大生命力和优越性的四十年;是检察理论不断繁荣,检察理论体系渐趋完备的四十年;是几代检察人锐意进取、接续奋斗,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为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作出重大贡献的四十年。这四十年的最大特点是,检察工作始终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与改革开放同步伐,与经济社会齐发展,与法治建设共命运。

记者: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回首检察机关那段筚路蓝缕的重建时期,您有什么感受和体会?

朱孝清:我是1982年到检察院工作的,当时检察机关重建已有四年,但办公办案条件还是非常简陋,经费十分困难,检察机关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也还比较有限。如今,无论是办公的硬件、司法的软件(如司法环境)还是检察机关在社会上的影响力,都已不可同日而语。抚今追昔,对今天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要倍加珍惜,此其一。其二,检察机关之所以有今天这样的局面,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在新时代,检察机关要巩固和发展以往的大好局面,就一定要坚决服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认真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把检察工作放到“四个全面”总体布局中去谋划和推进。其三,今天的大好局面是几代检察人开拓进取、艰苦创业、认真履职、接续奋斗的结果,检察队伍是一支特别值得尊敬、值得爱护的队伍,广大干部甘于清贫、乐于奉献,与各种违法犯罪作坚决的斗争,一批批先进模范人物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因此,在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四十周年之际,应当向一代代检察人——无论在职的、不在职的或者去世的,特别是他们中的先进模范人物,表示敬意和感谢!

记者:三十多年的检察生涯对您产生了什么影响?

朱孝清:投身检察事业是我的缘分,检察事业造就了我,我也为检察事业献出了人生最美好的时光。在三十多年检察生涯中,我最大的追求,就是做一名合格的检察官,力求做一名优秀的检察官。我深知,做优秀的检察官不易,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刚正不阿、秉公执法的品格,深厚的法学功底,精湛的司法技能,丰富的社会经验,过硬的工作作风;还要善于把具体个案放到大局中去审视,注重法、理、情相结合,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几十年如一日,始终以这个标准鞭策自己,尽管最终还是有距离。所以,始终以优秀检察官的标准鞭策自己,这是三十多年检察生涯对我最大的影响。为此,我付出很多,但我无怨无悔。此外,检察生涯对我另一个重要影响是,视检察事业为自己的事业,始终与检察机关同苦同乐、同喜同悲,在退出最高检领导岗位后,我也始终关心检察、研究检察、情系检察,做到“一辈子检察情”。

从辩证法看,质疑能够激励检察机关砥砺前行

记者:长期以来,我国检察制度屡受质疑。针对质疑,在您分管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期间,采取了许多加强检察理论研究的措施;您自己也身体力行,著书《论检察》《中国检察若干问题研究》,撰写了《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检察的内涵及其启示》等一系列有关检察制度基本、重大理论问题的文章,对一些质疑检察制度的声音给予回应,澄清了一些模糊认识,为检察制度正本清源。在您看来,应当如何看待这些质疑?

朱孝清:我国检察制度确实屡受质疑,在每轮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尤甚。一些检察干部参加法学界的某些会议,听到质疑检察制度的言论,若与之争辩,则争得脸红脖子粗;若不与之争辩,则又听不下去。总之,不管怎样,都影响情绪。于是,不少检察干部不愿参加法学界的活动。而越不参加法学界活动,越不与法学界沟通交流,质疑检察制度的观点就越不能消解,对检察制度的共识就越难以达成。为此,当年我在分管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期间,在党组领导下,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一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二是制定多项激励检察干部研究检察理论的措施;三是吸引法学专家研究检察理论与检察课题,吸引法学院校到检察机关设教学实践基地;四是鼓励检察干部融入法学界、加强与法学界沟通交流,如鼓励干部积极参加法学界的有关活动,推荐干部到法学界任职,要求检察机关与法学院校互派人员交流任职等。这些措施,对于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促进法学界对检察制度的理解和认同,起了积极作用。其中与法学院校较全面地开展互动交流、互聘任职的做法,在政法口是较早的,有些做法后来被写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和中政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分析检察制度屡受质疑的原因,一是我国检察制度与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不太一样,一些人把西方的检察制度作为范式,来评判我国的检察制度。二是我国检察制度确有不完善之处。一个制度屡受质疑,不能说是好事。但从辩证法角度看,这些质疑有利于激励检察机关砥砺前行,奋发工作,以实实在在的成效证明我国检察制度的优势;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加强检察理论研究,进一步夯实检察制度的理论根基;有利于检察机关保持清醒头脑,既坚定制度自信,又正视存在的问题,完善检察制度。可以说,我国检察制度是在质疑声中不断发展的,检察理论也是在质疑声中不断走向繁荣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有质疑又未必是坏事。对各种质疑检察制度的观点,一要认真听,二要正确应对:对正确或有道理的要虚心采纳;对没有道理站不住脚的要加强沟通交流,在理论上予以回应;对主张照搬西方检察制度的,要坚决予以驳斥。而要正确应对,就需要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因为理论是制度的根基,系统化的制度理论是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

每一个检察人都应当“胸怀天下,情系检察

记者:纵观您的学术成果,有很大一部分是有关司法改革特别是检察改革的,如《检察官相对独立性研究》《司法的亲历性》等等。这其中,有很多检察改革都是您亲身参与、见证的,能否具体谈几个令您印象深刻的改革事项?以及背后的故事?

朱孝清:检察体制改革关系到检察体制向什么方向改、改什么、怎么改、司法资源如何优化配置等重大问题,检察机关自身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特别是在检察制度屡受质疑的背景下更应如此。你刚才列举的若干文章,有些是我在最高检工作期间写的,有些则是在离开最高检领导岗位后写的。无论在职还是不在职,作为检察人,自己觉得都有参与研究检察改革的责任,因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每一个检察人都应当“胸怀天下,情系检察”。

检察改革,有些是我亲身经历和见证的。由于改革事关重大,因而改革的过程也往往是各方意见充分表达、各种力量激烈博弈的过程。在改革中,除了研究提出改革的意见建议之外,我也参与过不少讨论争论、沟通说服、汇报争取等工作。例如,在诉讼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上,我作为最高检代表,以“对诉讼法修改的若干意见”为题作主旨发言,对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等问题,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而后,把有关建议报全国人大相关职能部门,并利用各种机会汇报争取。如对完善“监视居住”措施问题,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难以适应侦查贿赂犯罪需要的实际,建议规定“监视居住”除在犯罪嫌疑人住处执行外,对贿赂犯罪嫌疑人还可以在指定地点执行。其主要理由是:贿赂犯罪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而当事人对自己的言词(是否交代犯罪事实)具有可控性,只有将犯罪嫌疑人与外界隔开一段时间,在其不知道外面情况变化和侦查进展后,才会在趋利避害心理驱使下交代犯罪事实,这是侦查规律。而当时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都不能满足此要求,解决此问题最简便的出路,就是规定可以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后经多次争取,终于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可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

又如对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问题,当时最高检提出了许多理由,并在一些地方进行了试点,但有关方面意见很不一致。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在修法汇报会上,我与有关部门的同志对此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还建议立法机关正确处理民主立法与当断则断的关系:对有关监督的立法,立法机关固然要听取各方意见包括监督方和被监督方的意见,但不能以被监督方完全同意为前提。今年在中国法学会某研究会年会上,我遇到全国人大当年参与修正民事诉讼法的一位同志,她还主动说起当年我与对方激辩的情景以及我向立法机关所提的建议。

记者: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常青。从检三十几年,您一直笔耕不辍,是什么信念和力量支撑您探索思考检察理论和检察改革中这些深邃的学术命题?

朱孝清: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的2008年,我出版了《中国检察若干问题研究》一书,在该书的“自序”中,有这么几句话:“三十年来,特别是1982年参加检察工作以来,出于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出于对国家法治建设的关注,出于做理论上的明白人的追求,出于当本职工作行家里手、提高工作主动性预见性的愿望,我利用业余时间,围绕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学习相关知识,追踪理论前沿,探求工作规律,求解实践难题,偶有所得且有兴致时,写成文章以自慰……这些论著在全国法学论著的浩瀚沧海中虽然仅是一粟,却记载了一位检察人对法学特别是检察学探索的足迹,反映了一位检察人对法治昌明的执着追求和对检察事业的无比热爱。”这段话基本上回答了你所提的问题。总之,研究法学特别是检察理论,既是我的兴趣,更是我这个检察人的责任。

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持战略定力,坚定检察制度自信

记者:您刚才说,中国检察制度呈现出强大生命力。在您看来,强大生命力的源泉是什么?未来检察制度发展将呈现何种趋势?

朱孝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呈现强大生命力的源泉在于,一方面,它是适应中国政治制度和国情的制度安排,是列宁法律监督思想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既吸收了西方现代司法制度的合理成分,又植根于中国大地。另一方面,我们党、国家和人民都需要法治,也都需要法律监督。就党来说,“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就国家来说,法治是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就人民群众来说,法治是护身符和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而法治越是被需要和重视,就越是需要护法机关。因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五大体系中,检察机关既是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新时代,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律监督只会加强,而不可能削弱;检察制度只会发展,而不可能停滞,特别是在与法律有关的监督方面,党、国家和人民都会要求检察机关发挥更多更大的作用。因此,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战略定力,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信。

记者:1978年,饱经挫折的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从此检察事业迎来蓬勃发展的春天,也承载了几代检察人的光荣与梦想。对于检察事业的未来发展,您有何期望?

朱孝清:从历史发展的趋势可以探知未来。我坚信,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强有力支持下,通过各级检察机关党组和广大检察人的共同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一定会永葆生机和活力,并迎来更加璀璨的明天!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