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零九个月了,我的生活总算可以恢复正常了。”
近日,在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服务中心,一项刑事和解工作最终促成。申诉人隋某在《和解协议书》上郑重签上自己的名字,不久他就能得到19.5万元的赔偿金。
2016年9月1日晚,在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某饭店,石某与隋某因故发生矛盾,在饭店内扭打成一团。隋某被打伤,送医救治。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该区公安机关以石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宁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宁河区检察院仍然认为,案发当日,被害人隋某被送至宁河区中医院时,未检查出肋部伤情。案发后9日,才查出多处肋骨骨折,无法排除有其他原因造成伤情的可能性。为此,该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发后,隋某丢了工作,家庭成员的生计成了问题。家属不理解,他也想不通,决定向天津二分院申诉。
今年2月26日,二分院对该起申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由4位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知名医学专家和3位擅长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资深律师作为听证员。为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其中两名主任医师和一名律师由申诉人推荐。
经听证,专家认为,如果能排除二次伤害,就可以确定被害人多发肋骨骨折系案发当日被殴所致,但仅靠被害人的就诊记录不能排除二次伤害的可能性。办案人员决定另辟蹊径,以和解方式促成该案解决。
原案中,石某是某民营企业的董事长,隋某是该企业总经理。案发后,两人忙于打官司,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双方的家庭生活。在办案人提出调解建议时,双方均表示接受,由此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本报记者于要武 通讯员程文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