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进行时|广西贵港覃塘区:抗诉监督一起盗窃案
时间:2019-02-14  作者:邓铁军 韦巍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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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到底作案几起

贵港覃塘:抗诉监督一起盗窃案

本报讯(记者邓铁军 通讯员韦巍)近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检察院监督抗诉的罗某盗窃一案获评2018年度广西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抗诉案件”。据悉,覃塘区检察院开启“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后,严格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制度,以责任倒逼检察官提高办案水平。

在办理罗某盗窃一案时,覃塘区检察院以罗某作案4起的犯罪事实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只认定罗某的1起犯罪事实,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覃塘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未认定罗某前3起盗窃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轻。因为罗某实施的这3起入户盗窃涉及被害人达十几人,被盗的物品有金项链、玉器、手提电脑、银行卡、现金等财物,严重侵犯了居民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而且,罗某曾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满释放后,其仍不思悔改,疯狂流窜作案。

细心的检察官调查核实发现,在3起盗窃案的案发现场或附近,均遗留有罗某的血迹等物证。这些证据能够充分证实罗某实施盗窃的事实,有力地支撑了抗点。为此,检察机关果断对此案提出抗诉。

贵港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有发回重审的必要,并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经过重新开庭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全部予以采纳,认同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重新作出判决,以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 刘家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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