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河南新乡:一恶势力团伙被宣判
时间:2019-01-11  作者:刘立新 王笑枫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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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王笑枫)利用家族势力把持、控制基层政权,多次纠集人员造势,对他人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近日,由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经牧野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13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五年零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4人被并处罚金。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郭某一直代其妻子履行村委会主任职权,利用家族势力操纵选举,拉拢、安排多人进入村委会、村党支部任职。在该恶势力集团成员中,被告人郑某、李某等人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会计等职务,长期把持、控制基层政权,严重影响村里正常工作秩序。尤其是2016年以来,郭某多次指使被告人王某、李某、郑某等人,到该村附近多处工地实施堵门、阻挠施工等行为,以此达到强揽工程的目的。

此外,郭某还以当地一加油站拖欠该村租金为由,打着村委会的旗号,指使他人封堵该加油站进出口,并派人看守,致使该加油站损失20余万元。郭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该案受到当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审开庭时,6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和被害人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王某、郑某等14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郭某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某、郑某等4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结合其他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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