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亮点|河南信阳:打造罪犯减刑案件化办理、实质化审理模式
时间:2018-12-30  作者:刘立新 胡传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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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信阳:打造罪犯减刑案件化办理、实质化审理模式

“七必严”审查确保减刑无误

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胡传仁)“罪犯韩某明知其家人向监狱提供的证明材料存在虚假,仍然隐瞒其没有全部退赃的事实,缺乏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建议裁定对其不予减刑!”近日,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检察官胡伶俐在一起减刑案件庭审时,向法庭示证并发表检察意见。经审理,法院当庭裁定对韩某不予减刑。

韩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13年3月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不久,刑罚执行机关以韩某获得6次表扬为由,提出对其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罪犯履行财产刑情况是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对韩某减刑证据材料审查时,胡伶俐发现案卷内有某县农信社出具的数十份贷款本息收回凭证,韩某也列出清单证明其挪用的资金在判决后均已全部归还。但经细致审查,胡伶俐又发现了以下疑点:一是农信社提供的贷款收回凭证显示的还款人与本案判决书显示的冒名贷款人姓名大多不一致;二是贷款收回凭证显示的回款数额与判决书认定的未归还数额存在明显差异。

原判认定韩某利用担任某农村信用社分理处主任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贷款人身份信息和贷款档案等手段,冒名贷款232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案发后,尚有165万元没有归还。

“第一次庭审时,韩某坚称其挪用的资金已全部归还。后经查明,这些凭证都是韩某在职期间的真实贷款回收,与原判认定的犯罪并无关联。第二次庭审时,我们揭露了韩某及其家人采取‘偷梁换柱’手段试图骗取减刑的真相,法院当庭裁定对其不予减刑。”胡伶俐说。

近年来,信阳市检察院围绕构建罪犯减刑案件化办理、实质化审理模式,先后制定了《罪犯减刑办案指引》《罪犯减刑证据审查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对减刑案件从受理、审查、出庭以及文书制作等各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注重把减刑材料作为对罪犯减刑的重要依据,总结归纳了“七必严”审查法,即对减刑证据材料审查必严,对原审判决情况审查必严,对财产刑履行情况审查必严,对罪犯狱内消费审查必严,对减刑间隔时间审查必严,对提请减刑幅度审查必严,对罪犯奖惩考核情况审查必严,确保减刑准确无误。

据了解,自去年以来,该院共办理罪犯减刑开庭案件781件,其中三类罪犯138件,审查中提出不予减刑意见65件、从严限制减刑幅度意见186件,全部得到法院采纳。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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