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个检察瞬间|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历史罪行
时间:2018-06-14  作者:高洪海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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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该公告在海内外引起很大反响,一些有识之士和现居住在海外各地的原国民党军政等人员纷纷来信和发表谈话,盛赞这是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明智之举。

但是,一部分原国民党军政等人员对回大陆探亲、旅游还存有顾虑,来信询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是否追诉的问题。

因此,1989年9月7日,“两高”再次发布公告,对去台人员过去所犯罪行是否追诉分情况作了明确规定。

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国庆作了详细的解释: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尚有部分省或地区没有解放,地方人民政权还没有建立,有关人员在此期间,在这些地区所犯罪行属于历史罪行。对历史罪行,我们历来采取处理上从宽的政策。对于在大陆犯有罪行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已于1982年全部赦免或宽大处理。现在,决定对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不再追诉,也体现了这一精神。同时,对去台人员犯罪行为连续或继续到人民政权建立后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已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20年,也不再追诉。

这一公告指出,认为必须追诉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解释说,这是《刑法》明确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无权对此进行修改。但是,在司法实践上,这些年来一些有历史罪行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回祖国大陆探亲旅游,均受到了热情的接待,没有出现因为他们的历史罪行而被司法机关追诉的情况。他再次重申对回大陆探亲旅游,开展经济、文化交流的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将切实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并希望台湾当局对发展海峡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和两岸人员双向对等的往来,有所作为。

春风送暖,祖国的诸项举措,迎来了台湾同胞一波又一波的探亲潮,出现了一幕幕骨肉重逢的感人场面。

(供稿:高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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