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采风]员额检察官履职记
时间:2018-02-03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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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红(左二)到涉案企业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


彭秋思(右一)对涉案人员进行心理疏导


何秋珠(右一)和同事一起查阅案件

截至2017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遴选出员额内检察官84444名,基层检察院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那些誓言、那片初心,永远和我们并肩前行。

那次现场勘验

【北京: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事情虽然过去快一年了,但那次现场勘验至今让我记忆犹新,也让我更深地理解了“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检察职能作用”的重要意义。

作为首批入额的检察官,2017年4月1日,我来到办理的一起污染环境案涉案企业所在地,进行全面现场勘验。勘验结果证实,涉案企业厂房坐落在一个小学的原址上,厂区与居民住宅仅一墙之隔,污染物排泄口100米外就是一家家禽养殖中心,存在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当天回到院里,我立即联系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就本案中是否存在公益诉讼线索及时进行反馈,民事检察部门迅速介入,对周边环境进行补充鉴定。

办案过程中,我注意到讯问笔录中的一句话:“环保部门来厂里检查后,我还签过一个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原来,根据“两高”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刑法第338条、第339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据此,事后的补救行为可能构成从轻处罚。为此,我联系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对案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取证及法律适用的具体意见。

经进一步补充调查,发现涉案企业确已与一家生态科技公司签署了《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并先后两次对厂房内的污染水及排泄口附近的污染水、土进行了清理工作,存在从宽处罚情节。

2017年10月16日,法院判处被告单位某铝制品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房山区污染环境罪第一案,也是房山区检察院移送公益诉讼线索并成功立案的第一案。

(肖红/口述 本报记者杨永浩 通讯员刘畅/整理)

“原来案子还可以这么查”

【浙江: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中旬,经过层层选拔,我有幸成为一名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民行部门的员额检察官。回顾这一段时间的履职经历,既有平淡无波的日常琐碎,也有波澜震撼的查案经历,唯一不变的却是如履薄冰的履职心态。去年7月,我院开展了一场“英雄招募令”查办虚假诉讼活动,这场活动成为我入额以来最难忘的一次办案经历。

案情比较简单:因厂房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为了多分执行款,被执行人黄某连续伪造四张借条后指使他人去起诉自己,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顺利分得执行款,金额高达660万元。突然之间多出四位债权人参与执行分配,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被举报至我院民行科。

经过分析,我发现该案疑点重重:起诉时间过于巧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配合默契、起诉人均系黄某的亲朋好友等。

综合上述疑点,这些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可能性非常大。但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证明黄某等人进行的是虚假诉讼,案件陷入了僵局。2017年7月11日,我院决定以“香山思辨”岗位练兵平台为依托,以黄某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为样本,开展一场“英雄招募令”活动,通过突击谈话,以突破案件线索。

经过分组之后,我分到的是吴某(黄某系列虚假诉讼案的其中之一)涉嫌虚假诉讼的案子。询问时,我紧抓细节问题,在对吴某加强询问的同时对他进行劝说。最后将已取得的客观证据甩出,在强大的客观证据面前,吴某终于承认他提起的是虚假诉讼。

那时的我,一夜未眠,虽有疲惫,但更多的则是喜悦和感动。查办虚假诉讼是民行部门的“传统产业”,但因双方当事人的隐蔽和勾结而显得困难重重,这次活动却为查办虚假诉讼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思路。“原来案子还可以这么查”,也让我有了茅塞顿开之感。

(张代磊/口述 本报记者范跃红/整理)

不负员额之名

【河南: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我被评为全班‘学习之星’了,这个学习机会来之不易,我一定发奋读书。”近日,我收到涉案未成年人小晨(化名)的短信。

“看到小晨的变化,我深深地体会到什么是不负法治之梦,不负员额之名!”我忍不住和同事分享。小晨是我成为员额检察官之后独立办理的第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虽然在公诉部门办案多年,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特别程序规定的精细程度,仍让我倍感压力。受案的当天,我便仔细进行阅卷,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及证据。

卷宗显示,小晨家里兄弟姐妹三人,他是老大,却有不少前科,其母亲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对他也多半是抱怨。

小晨怎么会这样?带着这个疑问,我传讯了小晨。斜长的刘海儿盖住了他的半边脸,额头上有一个眼睛形状的纹身,我努力和小晨沟通,但好像没有什么能引起小晨的兴趣。

随后,我以实地走访的形式对小晨开展社会调查。原来,小晨是抱养的孩子,长期跟着爷爷生活,缺少父母关爱的他性格内向。上中学后,班里的同学得知小晨的身世便向他人宣扬,小晨冲动之下打了那个同学。2016年4月,小晨因为又和同学打架被学校劝退。走上社会的小晨结识了一帮不良朋友,干起了强拿硬要的事情。

第一要务是要排除小晨对我的抵触情绪,于是我请来院里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同事对小晨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又找来小晨的父母,对他们进行亲职教育,小晨的父母逐步认识到自身不足,小晨在原谅家人的同时,说想重回校园。

经过多方努力,终于有一所职业高中同意接收小晨。随后,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小晨认罪悔罪表现,以及观护教育条件等多种因素,我院对小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与员额制相见初识到磨合融洽,至今已八月有余,这一路陪伴我的不是检察官的光环,而是对使命更深沉的理解,对责任更勇敢的担当。唯愿我能以从容淡定之心,秉司法正义之剑,在每一个涉罪的孩子身上种下希望,让我播撒的每一粒种子,都不负春光。”我在日记中写道。

(彭秋思/口述 本报记者吕峰 通讯员胡传仁 刘元浩/整理)

为公益“亮剑”

【广西:藤县人民检察院】

“科长,科长!快来看,文件来啦。”今年1月23日,我拿过同事小吴递过来的文件。

这份由藤县县委、县政府下发的《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是为我们成功办结的全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的鼓劲打气,也为推进公益诉讼开辟了“绿色通道”。

这是一件不平凡的案件,办案的历程艰辛复杂,历历在目。去年7月初,我院“微信法律服务平台”不断接到群众举报。“@藤县检察院法律服务站:有人在藤县藤州镇三坡村泰安组北流河东岸倾倒大量的建筑垃圾,危及河道和周边村屯群众的安全。”

我作为法律服务站的站长,意识到这是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即向检察长何凯兵汇报。经多次现场勘查发现,河道被侵占面积为5456.32平方米,填方量为3万多立方米,整个填埋点呈规律三级阶梯式向河中心延伸,河道破坏严重。

“这样填埋河道,雨季发洪水,回流直接冲刷河岸,会造成河岸坍塌,威胁我们全村。”在勘查现场,附近的群众激愤地向我们控诉。

离开现场后,作为藤县检察院民行科唯一一名员额检察官,我的心情久久难以平静,也深深感到肩上的职责之重和使命之急。随后向院党组作了详细汇报,院领导立即联合县里多个部门,主持召开联席会议,推进河道清理和案件办理。

2017年8月1日,我院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8月30日,向县水利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9月4日,再次组织环保、国土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最终形成整改清理方案和评估验收方案。最终,责任单位仅用12天就完成了对被填埋河道的清理工作。至此,这起行政公益诉讼案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成功办结。

回味办案的全过程,既有辛苦,但更多的是快乐。我和我的同事将牢记员额检察官的责任担当,继续对生态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

(周远宏/口述 本报记者邓铁军/整理)

用专业扛起责任

【湖北: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入员额快两年了,你的感受如何?”每次面对身边亲朋好友的询问,我都会打开话匣子,向他们讲述我的履职感悟。

2016年3月,我30岁。通过严格的专业测试,我成为了司法体制改革第二批试点检察院首次进入员额的检察官。员额检察官,这几个字分量很重,对我是一种莫大的肯定和激励。入额后,最明显的是感到手中的“权力”变大了,此前,不管简单还是复杂的案件,起诉书都需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而现在,绝大多数案件都得靠自己把好关。

如何扛起这份责任?我的回答是:让自己变得更专业。检察工作专业性极强,必须持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善于主动思考,并把这种研究型思维带入日常工作中。

2016年9月,入额仅半年的我接手一起“不一般”的强迫劳动案:2005年到2007年间,犯罪嫌疑人熊某先后雇请孙某等人来到武汉,强迫她们在自己店内从事按摩工作,直至2016年6月案发。

到案后的熊某拒不认罪,还辩解其与员工之间只是业务关系,既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也没有强迫其劳动。

面对繁复的案卷,我通过对大量判例进行分析对比发现,传统的强迫劳动案件中,被告人多会从身体上限制被害人自由,而该案中熊某的犯罪手段却有很大不同。

“熊老板承诺我们走的时候给工资,她说现在给工资会被家里人要走。”面对案卷中诸如此类的话语,我作出判断:这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

然而,此案时间跨度长达11年,证据又非常单一,仅有被害人陈述,且前后不一,因而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对是否构成强迫劳动罪也持有疑虑。

我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从收集书证入手。后续收集来的书证显示,熊某强迫被害人打下的“收条”、签下的“合伙协议”等,与被害人此前的陈述产生很大矛盾。抓住矛盾点一一追问,被害人作出了真实清晰的陈述,将整个案件理清,并结合熊某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等行为,证实了其通过精神控制强迫她们劳动的犯罪事实。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检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得到判决认定,熊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只有专注专业,才能更好地坚守公平与正义,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在众多的感悟中,这大概就是我最想表达的。

(何秋珠/口述 本报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田第潘/整理)

心中的标尺

【黑龙江: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积极转变司法理念,有效降低了批捕率和捕后轻缓刑率,在工作中,破除了构罪即捕、一捕全捕的顽疾,顶住了轻刑闹访、缠访的压力,引导群众守法、信法,依法维权。”今年年初,我将这份“庄重”的工作总结,上交给部门领导。

作为黑龙江省铁力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员额检察官,在感受入额带来的职业荣誉感的同时,更加感受到责任和担当。

2017年7月31日,我受理了一起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吴某涉嫌交通肇事案,案情并不复杂:犯罪嫌疑人吴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另一人受伤。案件受理之初,被害人家属及代理人便来我院上访,以未获得赔偿为由要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吴某。

我认真核实证据,发现吴某案发后已拨打了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暂未达成赔偿的原因在于并不清楚相关赔偿标准,但其自身已无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

为充分化解社会矛盾,我多次要求公安机关组织调解,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亲自组织调解,耐心讲解赔偿标准和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充分释法说理,努力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倾向性意见,并充分说明不批捕的理由和当前对过失犯罪适用的刑事政策,争取当事人理解。

最终,我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案件在审理阶段最终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吴某被适用缓刑。

这样的案件,2017年我共办理了5件,其中4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此类过失犯罪,无严重恶劣情节,以不批捕为原则,起初没有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家属上访较多,但是在我的努力下,最终都按一个尺度把握,通过释法说理,群众也不再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这样既贯彻落实了最高检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少捕、慎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这在我看来,可不是一句空话。内心这杆标尺,我从未敢放松。

(孟凡颖/口述 本报记者韩兵 通讯员王雪 任慧瑶/整理)

张雪卉/制图

[责任编辑: 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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