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花耀兰 通讯员周晶晶 王力)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首次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程序,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没收一起贪污案外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包括存款701万元、越野车一辆及股票若干。这也是湖北省检察机关首次向法院提出没收涉贪案件潜逃境外被告人违法所得申请。
据了解,被告人蒋某系某建筑公司老板,从2004年开始,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赵某、余某(均已判刑)采取改变房地产权属性质、虚构房屋面积等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400余万元。2011年11月案发后,蒋某逃往境外。2012年1月,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对蒋某发布通缉令,但其至今仍未到案。侦查期间,汉阳区检察院依法扣押了蒋某建筑公司存款701万元、蒋某所有的越野车一辆,冻结了其用赃款购买的股票。
鉴于该案给国有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且绝大部分赃款由蒋某非法控制占有,汉阳区检察院向武汉市检察院移送了没收蒋某违法所得的意见书。
在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武汉市检察院根据同案犯的供述及其他证据,认定依法扣押、冻结的存款、车辆和股票均系蒋某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该案主办检察官李宪向记者介绍,根据刑诉法第280条规定,贪贿、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据此,武汉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了没收蒋某违法所得的申请。
(原标题:武汉首启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程序 申请没收一起贪污案外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