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 检察日报社承办 | 网站地图 | 旧站回顾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 机构设置
  • 权威发布
  • 检察业务
  • 队伍建设
  • 办事服务
工作经验谈
   最高人民检察院简介
   最高检领导
   院领导活动
   最高检机构
   ·内设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学会、协会
   大检察官
   ·首席大检察官
   ·一级大检察官
   ·二级大检察官
   工作报告
   公  报
   法律规章
   ·司法解释
   ·规范文件
   ·内部规章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库>>地方亮点>>2014地方亮点>>地方亮点第四十六期>>工作经验谈
让侦查权回归本位
时间:2015-01-04  作者:王凤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分享到:

  关于侦查工作的著作,一般多在侦查方法、侦查谋略、侦查技术上论述精辟,内容翔实,而鲜有对侦查权的研究。即使是对侦查权的研究,通常也多局限于侦查权的配置、监督、程序控制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并没有将侦查权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更没有站在超越侦查的更高平台上审视司法实践中的侦查权。《侦查权原理——侦查前沿问题的理性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王德光著)一书,在依宪治国的大框架下思考侦查权的制度设计,研究视角独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同时,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这表明,单纯从刑事诉讼法或侦查方法论角度来审视侦查权问题,显然已无法适应当前依法治国的时代洪流在刑事侦查立法、司法领域的要求。以宪法为前提,以人民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在这样的宏观视野下,该书全面梳理侦查权的基本规律,分析、评判侦查权的各项制度,并提出改进建议。这是基于法治精神对侦查权的思考,也是当前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总体方针下的对国家刑事制度的重构。

  侦查权作为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民个人权利息息相关。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应首先体现在侦查权的合理配置与科学制约上。侦查中心主义曾长时间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占主导地位。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侦查部门一度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与重心,重打击轻保护曾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正是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人权的保障,才会出现“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彰显了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表达出中央对推进刑事司法领域单纯以打击为主导转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决心。从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这个转变的过程中,对侦查权的理性监督是制约侦查权持续扩张的重点,也是杜绝冤假错案的有效手段。基于这种思考,该书主张,应树立依靠制度监督侦查权,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其他侦查部门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当事人及其律师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侦查与羁押分离,强化其他诉讼外监督机制,并加强对侦查不作为的监督。

  在对侦查权的合理配置与科学制约上,该书还建议,应依据公法授权精神,在刑诉法中专章规定“侦查行为”,对“侦查行为”进行法律授权。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力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和能力,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一定程度的沉默权。此外,应完善强制措施和羁押措施的规定,对特殊案件设置特殊侦查措施。

  具体到侦查权行使的相关制度设计时,该书认为,以审判管辖替代侦查管辖的规定并不符合侦查实践。该书在列举大量事实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只有建立独立的侦查管辖制度,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争立案件、互相推诿立案、侦查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等现象;才能使指定异地侦查管辖、异地审判管辖的案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才能有效地救济当事人对管辖不当造成的损失。此外,该书进一步指出,刑诉法关于立案程序的设计因与实践脱节,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侦查功能的发挥。刑事立案程序有必要重新审视,侦查应该能及时并方便地启动,侦查启动方式应该根据案件的不同而灵活多样。简而言之,应取消立案程序,回归侦查本来面目。

  上述问题比较宏观,相对来说难以论述。得益于在侦查一线的长期办案经验,该书作者摒弃了宏大叙事的从理论到理论的空谈,每一个章节的展开都是从问题出发,经过分析论证,得出具体方案来解决问题。在对每一起具体案例的剖析中,都在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客观地提出现有侦查权运行中的优点与缺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大胆提出完善与改进的方案。其中有些思考,应该说是原创性的,也是颠覆性的。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该书读来既有启发性,也颇有亲切感。

  (作者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董娇]
相关链接:中国共产党新闻 | 全国人大 | 中央政府 | 全国政协 | 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日报|正义网|中国检察网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010-12309(举报电话)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