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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三项措施把好保外就医监督关
时间:2014-12-29  作者:郝志娟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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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调研发现,服刑罪犯保外就医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予以重视。

  一是初审环节规避检察监督。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派驻检察机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但是在实践中,监所管理人员往往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事后监督,若初审办理罪犯保外就医就邀请检察机关参加不太符合实际,况且罪犯能否保外就医,关键是其所患疾病是否符合规定的病情条件和范围,所以初审时很少邀请检察人员列席参加。

  二是对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缺乏专业人士审查。驻监所检察室一般未配备法医,对省级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诊断证明,要判断其是否属于《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非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员难以判断。即使检察人员事前参与审查讨论,也只能根据书面材料对一些法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难以有效监督保外就医最核心的鉴定问题。

  三是对保外就医缺乏后续监督。由于监管不到位,有些罪犯被保外就医后,对其法定情形是否确已消灭不得而知。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推行法医全程参与制度。即由法医对服刑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进行实体性监督。具体操作程序是,监所执行部门在刑罚执行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将拟呈报保外就医服刑人员的相关材料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人员组成等情况书面送达检察机关,便于驻监所检察人员及法医根据送达的资料做好参会前期准备工作。参会过程中,法医和驻监所检察人员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

  实现资源共享。保外就医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的法医除对监所管理部门提供的病史、病历、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结论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外,还应核查罪犯的病情鉴定情况及批准手续是否齐全,医院病情诊断过程是否规范真实等。而资源共享可以为此提供便利。比如,检察人员可以利用监区罪犯动态信息库资源,及时掌握罪犯的基本信息、病情、病残鉴定信息,对有严重疾病史的罪犯建议监管场所建立重点档案,以便在日常巡视活动中注意这些罪犯身体状况的变化,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使保外就医监督常态化、制度化、同步化。

  积极跟进监督。对已保外就医的罪犯建立定期回访、跟踪监督机制,检察人员可以联合罪犯所在监区、刑罚执行科、医院等部门共同对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表现进行实地考察。同时,严格审查续保材料,一旦发现罪犯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建议监管部门及时收监执行,有效防止不能及时收监而造成脱管漏管。

  (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董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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