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逃追赃的法律政策规定
时间:2015-01-19  作者:  来源:高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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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一百五十三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外交部《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内容包括:

  1.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只要不属于法定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形的,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 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通告期限内投案自首,委托家属、亲友或以电报、电话、信件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作出自首保证并及时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视为在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自首”还可以“由亲友规劝、陪同投案”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3. 对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人员,犯罪情节较轻的,可视情节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由社区做好矫正工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 高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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