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检察委员会机构不够健全,议事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其决定不能及时贯彻执行,影响了检察委员会作用的发挥。199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列为六项检察改革措施之一,并就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作了一系列部署。
加强组织建设,改善委员结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委员,使检委会组成结构趋向合理。一些地方还建立了委员资格准入制,突出专业标准,注重从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优秀检察官中选任委员,改变检委会委员“行政化”色彩较浓的格局;有的地方引进竞争机制,采取考试选拔、考核淘汰等措施,疏通进出口,打破“终身制”。从具有良好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优秀检察官中选拔专职委员,优化委员的知识结构。
注重制度建设,健全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制定、修改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各地也加强了相关制度建设。从检委会议案的提起、汇报、审议、表决、执行到反馈、督办、向上级院请示等均有章可循。改革检委会会议纪要工作,增强纪要的法律性、说理性和指导性。
设置办事机构,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地级以上检察院设置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基层院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检委会日常事务,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进行程序过滤、审核把关;提出法律适用意见,供委员讨论时参考;通过对检委会决定的督办落实,追踪了解和动态把握重特大案件办理和业务工作总体情况,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充分发挥办事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
利用专家知识资源,引入科技手段,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能力。注重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上会前征询专家意见,汇集整理后供检委会参考;注意构建网络平台,开发检委会议事系统,将信息技术、多媒体示证系统及同步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引入检委会工作,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的质量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