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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
时间:2013-03-15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为了强化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办理控告、申诉的质量和效率,减少重复、越级信访,解决久诉不息的现象,高检院2003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确立了以明确责任为目的的首办责任制。

  首办责任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首次办理控告、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该制度还规定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对本院管辖和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负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责任。

  首办责任制的目的是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检察机关的首办责任制就是为了把涉及检察机关的信访案件解决在初发环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信访基层院少、上级院多的“倒金字塔”态势,减少百姓的诉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的一项责任制度。它的基本精神是: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效率;奖惩分明。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落实责任,避免互相推诿,案件在哪个环节,责任就在哪个环节。控告、申诉案件按照人民检察院级别管辖和内部职能分工的有关规定,先确定承办人民检察院、承办部门,再落实到承办人,责任明确,改变“责任大家扛,问题难解决”的状况。

  各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职责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将案件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和下级院办理,并按照首办责任时限进行催办和督办,首办责任部门应认真办理、按时回复。控告申诉部门负责答复信访人。以高检院为例,控告检察厅将属于各业务厅管辖的控申案件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分别移送,对移送、办理、回复等情况逐项记录,并建立台账,全程跟踪,做到去向分明,责任明确,定期清理、催办。并将属于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重点案件及时交办,限时回复。首办责任制的关键是工作重心下移,搞好基层基础工作,进行源头治理,防止矛盾激化和上交。作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首办责任制为各级检察机关及时处理涉及检察机关的信访案件,维护群众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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