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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
时间:2013-03-13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为了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具有终局性决定权的主要环节。

  一、监督主体。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主体,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并经考察后确认的人民监督员。截至2012年10月,全国已有3137个检察院进行了试点,占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5%,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3万多人次。其中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工人、农民、少数民族和妇女均占一定比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公信力。

  二、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七种情况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三、监督程序。规定采用排序或抽签方式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个案监督,并推举一人主持监督。主要程序为:1.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和出示主要证据,并说明相关法律适用情况;2.人民监督员向案件承办人提问,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和本案律师的意见;3.人民监督员独立进行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表决意见。

  四、监督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检察机关不得扩大或缩小监督范围;不得诱导、控制、规避监督;不得干扰监督、泄露评议和表决情况。对打击报复或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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