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官奖励制度
检察官奖励制度,是指国家或者检察机关根据检察官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对在检察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有特殊贡献的检察官,依法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的制度。
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对检察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精神鼓励主要有: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鼓励主要有:奖金、奖品、提升工资和晋级等。
检察官法规定了检察官应受奖励的6种情形,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根据检察官法和检察工作实际明确了应受奖励的8种行为。
根据检察官工作的特点,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检察官,应当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奖励;对在特定环境、专项任务和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检察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在运用奖励措施的策略上,应当充分考虑检察官职责特点,以鼓励检察官严格执法为主。
2.检察官惩戒制度
检察官惩戒制度,是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于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活动中违反法律、违背职业道德或者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制度。
为防止检察官的行为损害法制尊严,检察官法专章规定了检察官惩戒制度,对应受惩戒的行为、惩戒的种类、惩戒的权限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为落实检察官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应受惩戒的行为、相应的惩戒措施以及惩戒程序。
检察官违背其法定职责和义务,是对检察官实施惩戒的条件。开除、辞退等惩戒措施不仅影响检察官权益,而且会影响检察官的公民权益。为了切实保障检察官的合法权益,惩戒检察官必须依法进行。检察官法没有规定检察官惩戒机构及其工作程序,实践中主要是由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