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考核,是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管理权限,依据检察官法规定的考核原则、内容、标准和程序,对检察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察和评价,并以此作为检察官奖惩、晋升、任用、培训、调资和辞退依据的制度。对检察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察、评价,是检察官管理的重要环节。
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检察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检察院组织,在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由政工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每个检察院负责考核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之外的普通检察官。
1.检察官考核的原则
检察官法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2.检察官考核的内容
检察官法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这几项考核内容相互关联、互为补充、不可分割。
(1)检察工作实绩。对检察官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是考核检察官的重点内容,也是考核评价检察官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的基础。
(2)思想品德。良好的思想品德,是合格的检察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3)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考察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旨在了解检察官的工作能力,以准确地评价其是否具备必要的检察业务能力和法学理论水平,进而判断其能否胜任本职工作。
(4)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考察检察官的工作态度,旨在了解考核对象是否热爱本职工作,是否勤勤恳恳、恪尽职守,是否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是否刻苦钻研、努力进取。考察检察官的工作作风,旨在了解考核对象能否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是否具有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精神,能否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无偏。
3.考核结果
检察官法规定,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