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检察长选拔任命制度,应当包括严格的任职条件,规范、科学的检察长选拔任命程序和标准。我国检察长的任命一直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一、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拔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选举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选举和任命结合制,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10名以上代表联合提名,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检察长由选举产生或者主要由选举产生的制度优势是:有利于保证检察长产生的公信力;有利于保证检察长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为保证检察长的专业素质,《检察官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长的任免分4种情况: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即省、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但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3.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和派出检察院检察长,由其主管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下一级人大的选举不能生效。4.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适用特别程序,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大军区以下的各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
为了保证检察长等检察官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检察官法》特别赋予上级检察院监督纠正权,对于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举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不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