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下功夫、出实招”,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提高办案能力水平,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质效,促进优化新时代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更加有力保障。
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三个罪名中“其他严重情节”或“情节严重”的判定因素,可以参照已有司法解释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情节严重”的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均明确不同的数额标准用于定罪量刑,但对“违法所得”具体扣除哪些成本和费用却没给出规范的计算方法。应从犯罪对象和行为性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司法效率与公平公正等三个维度明确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规则。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职业性、技术性、隐蔽性特点,禁止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或进入特定场所等,有利于进一步阻断其再犯的可能,优化知识产权市场竞争环境,提升知识产权犯罪治理社会效果。
面对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问题,刑法要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预防知识产权刑事安全风险的防范体系,破解知产刑法保护中的价值选择难题,完善相关刑法立法,强化实质解释论,构建立法与司法间的功能秩序,并以检察监督强化企业刑事合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