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国家宪法日。我们特别推出一组检察官恪尽职守、察微析疑、守护公正的履职故事,从中感悟他们对法律的忠诚、对誓言的践行——
10年非法采挖这么快就恢复了?

检察官前往非法采挖地调查取证
本报讯(记者程振楠 郭树合)“村里有人在耕地上常年乱采乱挖麻刚沙,上百亩土地被严重破坏,口粮地成了大坑……”2016年3月,山东省潍坊市某县检察院接到这起群众匿名举报。
经调查,涉案村民三人与当地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名为种植使用,实为未经许可擅自开采土地下的麻刚沙销售获利。该县国土资源局虽曾对此进行过行政处罚,但村民并未停止开采行为,该县国土资源局亦未采取进一步措施。
2016年4月18日,该县检察院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任某等人非法采挖麻刚沙的行为予以查处,责令任某修复遭到破坏的耕地等。同年5月11日,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回复,称已查清事实,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土地已平整复垦,恢复种植条件。
一直督导该案的山东省检察院民行二处检察官王燕看着该县国土资源局的回复,“十年非法采挖”“100多亩耕地遭到严重破坏”等字眼一直在她脑海盘旋,被非法采挖的耕地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就得到恢复治理使她产生了疑问。为查明真相,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检察官一同来到涉案村庄,一下车大家都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目测数万平方米耕地被下挖10多米深,形成了一大片红褐色的深坑,矿坑四周被挖得非常陡峭。走到沙坑里,废弃的矿坑里仍停着一辆挖掘机,沙坑里被铺了一层薄薄的沙土,种着稀稀疏疏的玉米苗。显然,该县国土局的回复与实际整改情况存在差距,土地恢复现状明显没达到种植条件。检察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
随后一段时间内,王燕他们查阅了大量资料,多次和最高检、行政机关以及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请示、沟通和探讨。2016年11月3日,最高检批示同意将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1月23日,该县检察院就该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案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突破电信诈骗团伙的串供疑云

公诉人苏云姝现场介绍丹某案件的办案经过。
本报讯(苏云姝)2014年8月1日,被告人丹某等4人在菲律宾邦板牙省圣费尔南多市一电信诈骗窝点被江苏苏州警方抓捕归案,民众拍手称快,但作为公诉人,我的工作才刚刚开始。
案件疑点重重:一是4人到案后先不供,后称自己被人欺骗到窝点,加入的过程供述如出一辙,有事先串供的嫌疑;二是被告人丹某零口供,但来自偏远农村的他,却有多次出入电信诈骗高发的印尼等地的记录;三是4人说互不认识,但冯某的丈夫和丹某户籍、姓氏一致,非常可疑。
摆在我面前有两条路,一条是省力的路,就现有证据,以窝点拨打出去电话次数,就低认定诈骗未遂;一条是艰难的路,将这些疑点解开,还原真相。办理跨国电信诈骗案件的经验告诉我,在窝点被抓现行的犯罪嫌疑人如此避重就轻,背后很可能隐藏着重大犯罪事实。带着疑惑,我重翻案卷,有笔张某乙报称被骗180万元的材料引起我的注意,张某乙提供的转账账户中的李文某、李星某两个账户,和丹某所在窝点被查获的银行卡中的两个完全一致,这会是巧合吗?
我大胆假设后,谨慎验证:第一步,督促公安机关调取窝点拨打记录,与张某乙的两个电话比对。经比对,张某乙接到的诈骗电话是该窝点打出,而4名被告人在这一时期内均在窝点;第二步,找出具体实施诈骗人员。对被告人背景充分考察后,我选择张某甲作为突破口,经过长时间的谈心,张某甲选择了坦白,谜底揭开了。原来,在菲律宾关押时看管非常松,他们可以自由交流,甚至可以自由打电话,所以已经统一口径。冯某和丹某系大伯和弟媳的关系,相约到窝点诈骗,有过多次电信诈骗的经历。丹某用磊这个绰号实施了一笔金额高达180万元的诈骗犯罪。得知真相之后,承办人转而提审冯某、吉某,先后提审8次,法庭上丹某当庭承认自己参与该笔180万元的诈骗,这是他归案之后第一次开口。
(作者系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老上访户钻出了“牛角尖”

检察官叶大庆接待上访户老陈
本报讯(叶大庆)“叶检察官,你可是我们一家的恩人,为我的案子跑了这么多趟,为我们办了实事……”2017年8月12日,信访多年的老陈来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将锦旗送到我手中。其实,我心里也为这起持续多年的信访案圆满解决由衷高兴。
这一切还得从一年前说起。2016年6月下旬的一天,50多岁的老陈顶着烈日从四川省邻水县坐车来到我院申诉,缘由是不服重庆市某区检察院所作出的对李玉、张明涉嫌重婚罪存疑不诉的决定。老陈情绪激动,固执地认为公安机关已查清犯罪事实。作为承办人的我在耐心倾听之后,连忙安抚他的情绪,并表示一定会公正办理。
原来申诉人老陈是四川邻水人,1991年与妻子李玉结婚并育有三个子女。从2001年起,老陈与妻子长期分居,疏于照顾家庭。2004年,心怀不满的李玉一纸诉状向邻水县法院起诉离婚。2005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之后,李玉一直未收到老陈的上诉状,以为判决已经生效,一个月后便与张明在重庆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而同年11月初,广安市中级法院改判不准离婚。2006年,老陈便以李玉、张明犯重婚罪为由向重庆市某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06年底,民政部门撤销了李玉、张明的结婚登记。之后,该区法院判决李玉、张明无罪。不服气的老陈又向上级法院上诉也被驳回。这件事自此便成了老陈的“心病”,他始终认为李玉和张明构成重婚罪,便开始上访之路。
我迅速地调取了案卷,多次到有关部门去核实情况,发现该案因涉及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工作失误,老陈曾提出过行政诉讼后又撤销了,实际上已经失去民事和行政法律救济途径。同时,我也发现证明重婚罪的证据并不充分,存疑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但这样的结果,我们无论怎么说,老陈都无法接受,案子陷入了两难境地。
通过几次闲聊,我了解到老陈面临的困境。因为一直钻牛角尖长期上访,他没有工作,更无暇顾及三个子女的生活,只能靠政府救济为生。而夫妻俩也表示感情确已破裂。结合多年从事控申工作的体会,我深知:“要化解这样一起疑难申诉案,关键就是走进申诉人的内心,解开‘法结和心结’。”
为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我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有时一通电话下来就是1个多小时。“李玉和张明结婚时的犯罪主观故意无法认定,构成重婚罪的证据不足。”我不厌其烦地多次上门给老陈释法说理。经过半年多倾注真情的思想疏导,老陈总算是被我们的真诚打动了,表示如果李玉愿意拿出钱补偿小孩部分抚养、读书费用,就立马息诉。在我们的努力之下,李玉自愿拿出2万元作为经济补偿,法院也为老陈申请到了一笔司法救助金。这对反目多年的夫妇终于达成了和解,自愿协议离婚。
临走时,老陈再次紧紧握住我的手感激地说道:“检察官不嫌我家里脏,多次上门给我做思想工作,一辈子都要记住政府和检察官对我们家的恩德,今后我和孩子们一定要懂得感恩!”他那经常写满愤懑神情的脸上终于露出了开心的笑容。(所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控申处副处长)
发现“盗狗案”背后的秘密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胡莎 邓玲)“易检察官,有个案子需要咱检察院提前介入,你能过来一趟吗?”6月12日8点,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易爱平刚到办公室,就接到公安民警打来的电话。易爱平满口答应。
原来6月10日凌晨1点多,犯罪嫌疑人郑曙光、李征兵两人在使用弩射杀岳阳市洞庭大道周边居民区的家狗过程中,被附近食品公司稽查人员发现。稽查人员当场抓获了携带11条死狗的郑曙光,随后报案至公安机关,李征兵则携带射杀工具逃脱。
“郑曙光一口咬定只是打了狗准备家里留着吃,没有其他犯罪行为。如果被认定为盗窃罪,11条死狗的价值不好判断,盗窃金额也就不好认定。”讨论案情时,公安机关直接把难题抛了出来。
易爱平仔细查看案卷中现场缴获的死狗照片,发现死狗除了箭头所造成的伤口以外再无其他伤痕。22年从检生涯的职业敏锐,让他很快找到症结:“一次性射杀11条家狗,不可能是自己吃,更不可能是泄愤,我建议先去检验死狗伤口血液,看看是否有毒?”
经过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死狗的伤口血液和毒镖均含氯化琥珀胆碱,大剂量注射该药物能使中毒者在一分钟内窒息死亡。
“正常人不会对自己要吃的食物下毒,那些毒死狗很可能是低价卖给做狗肉生意的商户,可以对郑曙光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所以,我们现在必须查明毒死狗的去处。”这样的检验结果确定了侦查的方向。
在证据面前,郑曙光再也无法狡辩,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6年11月,李征兵得知华容县一肉类店老板郭小明多次收购他人毒死的狗肉后,与郑曙光商议一起作案,多次毒杀百姓养的家狗,以每斤3.5元至4.5元的价格卖给郭小明。
侦查人员顺藤摸瓜,一举查获了杨大明等8个毒死狗肉贩卖窝点,成功截断了一条危及老百姓餐桌安全的毒源。“侦查监督作为检察环节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前沿阵地’,必须审慎对待,主动履职。”易爱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结案后,一直放心不下她
本报讯(周雪利)在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工作十余年来,有一个案件中的被害人是我一直牵挂的。2014年5月9日,王某向警方报案,称其继女梁某离家出走了。民警找到梁某后反复询问离家出走的原因,梁某才说出只要周末放学回家,其继父王某就“欺负”她。民警很快将王某抓获。经查,梁某生父去世后,7岁时她母亲左某改嫁王某。2012年夏至2014年5月3日间,王某多次强行与梁某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提请批准逮捕王某。
我在阅卷中发现,梁某曾反映王某在强奸自己之前,有较长一段时间对她实施猥亵行为。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时,我要求公安机关对王某实施猥亵儿童犯罪的情况予以核实。同年7月17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查实王某自2011年夏起,多次在其家中对梁某实施猥亵行为。法院最终以王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案件办结后,我仍放心不下梁某。犯罪行为给梁某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多次流露出自闭、自暴自弃甚至轻生的负面情绪,并伴随有逃学、离家出走的异常行为。在征求监护人同意后,我院聘请涉诉未成年人心理援助专家,定期在梁某学校、家里为其提供专业心理疏导。我还积极与已知悉案情的班主任、村主任取得联系,定期电话沟通,了解梁某情绪变化并反馈给心理援助专家,及时调整心理疏导方案。目前第一阶段共6次的心理疏导工作已顺利完成,性侵犯罪行为给梁某带来的消极影响逐步淡化,逃学等不良行为已消失。
(作者系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主任)
题图摄影:本报记者程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