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检察长论坛|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大运河保护国家战略
时间:2023-04-04  作者:鲍书华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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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鲍书华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江苏省扬州市地处千年运河之畔,服务保障大运河国家战略规划建设,呵护一湾碧水不息长流、两岸人民安居乐业,是扬州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课题和应有之义。

2019年以来,扬州检察机关开展大运河文旅保护专项行动,成立大运河专业办案团队,稳步拓展案件线索、范围和办案方式,统筹办理涉及大运河的各类案件113件,其中3件案件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取得此成效,得益于三点:

建章立制促长效,构建运河保护新格局。用好运河沿线八省市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流域协同治理。推动“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实质化运行,联合河长办常态化巡河,加大涉河湖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截至目前,扬州检察机关联合开展专项检查12次,发现公益诉讼线索17件。会签大运河扬州段公益保护协作意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协作机制、南水北调东线源头生态保护联盟等6项协作机制,进一步整合行政力量。建立“检源行”党建联盟,互派干部到一线岗位交流挂职锻炼。

凝聚合力促“都管”,形成运河保护共同体。主动向地方党委汇报大运河保护工作进展,借力地方党委保护运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注、最高检和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大运河重要支流尚桥冲污染案中,扬州两级检察机关多次向党委、人大汇报情况,推动跨区域行政机关建立共管共治长效机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交流协作,构建运河保护“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其中,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联合13家单位发起成立南水北调东线源头生态保护联盟,与江都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处达成框架协作机制,在办理乡镇固废填埋案中,推动处理6000余吨垃圾并补植绿化苗木千余株。借助“外脑”智慧,促进文物、文化遗产保护再上新台阶。在办理镇国寺塔行政公益诉讼案中,高邮市检察院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文物专家和法学专家参与公开听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大运河(高邮段)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实施意见》。

担当履职促常治,奏响服务大局主旋律。聚焦水利安全和水源安全两个维度,打造运河保护绿色防线。扬州检察机关在办理扬州饮用水源地廖家沟非法占地案中,针对涉案公司不主动配合行政处罚情况,一体化办案推动26亩滩地重新与江水相连,该案被最高检、水利部联合评为“涉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加强公益诉讼履职,着力服务保障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在办理谢馥春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时,针对其附近垃圾中转站环境脏乱减损谢馥春旧址文物价值问题,向职能部门发出6份检察建议,推动对垃圾中转站规范管理,提升周边环境,恢复旅游和文物价值,该案入选最高检“大运河公益诉讼保护典型案例”。从严从快惩处涉水职务犯罪,注重源头防治,推进诉源治理。扬州经开区检察院在办理某船闸职工朱某以办理船闸提放证为由进行诈骗一案中,帮助船闸主管部门剖析监管漏洞,并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升级船闸智能运行系统。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影响大运河战略规划建设的因素,主要表现为:

大运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立法有待完善。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众多,仅列入世界遗产保护名录的就有28段河道、38处遗产点,文物保护级别、种类多样。从其地位来看,大运河文化带、长江文化带、黄河文化带都是中华民族的重要文化象征。就目前立法而言,长江、黄河已经受到单行立法的保护,大运河保护的顶层设计还停留在国家行政规划层面。沿河各地区已经制定的条例、规范层级不高,内容存在难以统筹、协调的部分。同时,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没有作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专门领域,文物保护法中亦未有关于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的条款。因此,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开展该领域办案均属于新领域探索。

大运河执法衔接与公益诉讼程序不明晰。大运河跨越南北8省市,涉及10多个行政执法部门,虽然各地相继成立综合领导小组或者办公室,但是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依然存在。横向上,部分执法机关对管辖之外的线索缺乏协商共享。例如河道上散落的未登记文物遗产,水利部门从防洪角度认为应当移走,文旅部门从遗产保护角度认为应当无条件保留。纵向上,省、市、县之间缺乏统一的执法标准,垂管与属地双重领导衔接不畅。同时,运河流域司法管辖权、跨区域线索移送、行刑衔接程序等机制不完善,若仅依靠部门协商和临时合作,影响司法办案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检察供给与大运河发展不匹配。大运河综合保护呈现公益诉讼一枝独秀局面,“四大检察”协同办案态势尚未形成。传统监督手段和监督领域单一,信息化、科技化含量不足,服务运河经济生态文化的发力点和落脚点不多,优质检察产品供应明显不足。

下一步,我们要把党的二十大赋予更重责任融入到大运河综合保护之中,切实承担起强化检察法律监督、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政治责任和法治担当。

为立法提供公益诉讼检察样本。针对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公益诉讼保护滞后的问题,积极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不断改进办案方法和模式,加强大运河办案团队建设,探索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办案,以更多更好的司法实践产品助推立法的进步和完善。

积极融入市域社会治理。对办案中发现的运河治理隐患,及时向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行运河保护年度报告制度,综合分析运河司法保护现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坚持协同一体的综合保护体系。把握检察监督一体,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线索移送机制,完善以公益诉讼为核心,以刑事、民行监督为两翼的保护格局;把握运河流域一体,统筹推进大运河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江河湖协同治理;把握经济社会一体,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交通、文化旅游部门的沟通联系,把大运河保护同生态环境改善、沿线名城名镇修复、文旅遗产融合、航运交通转型统一起来。

(文稿统筹:杨景茹)

[责任编辑: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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