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有哪些变化?
时间:2021-08-25  作者:戴佳 赵楚榕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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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8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案结事了政和”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下称《规则》),介绍《规则》修订的背景过程、主要考虑和修订内容,发布全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表示,行政检察工作是“四大检察”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和规范行政检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途径。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强调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为更好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及时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新需求,最高检修订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等突出问题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介绍,修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过程中,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需求,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权利,努力解决“诉讼程序空转”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规范指引

杨春雷介绍,修订后的《规则》为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将精准监督、“穿透式”监督、智慧借助、双赢多赢共赢等理念要求贯穿于总则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受理、办理、争议化解等各环节。

行政诉讼监督期限起算点设置更加合理

杨春雷介绍,修订后的《规则》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明确申请监督期限的起算点,由原来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修改为“送达之日”,解决了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存在时间差,行政诉讼监督期限起算点设置不合理的问题。

严防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无故拖延办案时限

杨春雷介绍,修订后的《规则》严格办案期限。原则上,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有需要调查核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特殊情况的,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延长。同时,对中止审查的,在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严防无故拖延办案时限。

拒绝或妨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可通报同级政府和监察机关

杨春雷介绍,修订后的《规则》新增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及相关行政行为可能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权利人合法权益未得到依法实现的”情形,可以调查核实;对于拒绝或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必要时可以通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

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

杨春雷介绍,修订后的《规则》增加规定上级检察院认为再审检察建议错误或不当的,指令下级撤回或变更的程序,加强了上级检察机关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

完善对抗诉的跟进监督机制避免“一抗了之”

杨春雷介绍,修订后的《规则》明确跟进监督程序,完善对抗诉的跟进监督机制,包括督促、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再次提出抗诉等方式,避免“一抗了之”,落实监督责任。

明确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一案三查”

杨春雷表示,针对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规则》规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方式等,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一案三查”的办理思路,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行政诉讼监督新增专项监督和类案监督方式

杨春雷表示,修订后的《规则》增加检察机关针对行政诉讼监督中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专项监督工作,和针对多起案件中的同类问题开展类案监督的规定,这是检察机关发挥“一手托两家”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法院落实检察建议

杨春雷介绍,修订后的《规则》明确,在通过阅卷以及调查核实难以认定有关事实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可听取审判、执行人员意见,全面了解案件审判、执行的相关事实和理由。规定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法院落实检察建议,建立完善法院的异议及处理程序,形成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杨春雷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与法院行政审判是同属行政诉讼法框架下的司法制度,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符合中央司法政策,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最高检提示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注意五点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监督权利应注意五点:

一是应当对照衡量其监督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二是撰写监督申请书时注意申请监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重要切入点。三是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四是检察机关已建立来信、来访、视频、网络渠道以及一站式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申请人可以采取适合自己的方式提出监督申请。五是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其他公民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不服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由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副厅长张步洪在答记者问时介绍,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由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办理。办理行政赔偿监督案件,适用修订后的《规则》规定,不再适用《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

张相军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后的《规则》未增设上级检察院复查程序不会影响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如果发现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

(图片:程丁 闫昭)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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