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探索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
时间:2021-03-10  作者:刘嫚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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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网络犯罪迅速发展,严重影响网络秩序与公众财产安全,也给传统的刑事司法带来极大挑战。全国“两会”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表示,惩治网络犯罪,治理网络黑灰产是关键。检察机关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任务,特别是要围绕非法交易个人信息、账号密码特别是“两卡”(包括电话卡和银行卡)和非法支付结算两个重点环节,开展重点治理,坚决斩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

同时,检察机关还将完善法律规定,加强案例指导,积极推动相关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的出台。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接受采访。

谈网络黑灰产犯罪

突出呈现跨域化组件化技术化特点

记者:近年来网络黑灰产迅速发展,有哪些突出特征?

郑新俭:网络黑灰产包括黑产和灰产。黑产是以网络为媒介、以网络技术为主要手段的违法犯罪活动;灰产则是游走于法律边缘,为黑产提供辅助的行为。网络黑产和灰产相互依附、交织,形成一条门类齐全、分工精细、合作紧密的产业链条,成为网络犯罪多发高发的重要原因。

从办案情况看,网络黑灰产具有跨域化的特征,包括实施黑灰产行为的跨地域化和犯罪分子所提供工具及服务的跨领域化。同时,黑灰产业链可以拆分成若干的细分组件,犯罪分子可以按需所取,进行组合拼装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因此具有组件化特征。我们还关注到,黑灰产从业人员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从黑灰产生态圈的自身发展态势看,细分领域自动化特征愈发明显,行为对象逐渐向云平台和物联网蔓延,人工智能技术也开始逐步适用于在黑灰产生态圈。

记者:黑灰产迅速发展给检察履职带来了哪些挑战?

郑新俭:黑灰产的演变升级也给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带来了较大挑战。当前,现行法律规定难以适应打击多样化黑灰产行为的要求。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一些黑灰产行为仍处于法律规制的模糊地带,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容易存在争议;同时对一些行为性质的认定也缺乏民事、行政前置法的依据,制约了刑法的适用。

同时,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还不能适应打击技术化黑灰产行为的要求。办案人员对于信息技术知识储备不足,对灰黑产所涉及的技术运行原理、模式不太了解,难以准确把握犯罪行为的本质。同时检察技术与办案融合还不够、技术对办案专业辅助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从现有的办案工作机制来看,黑灰产涉及上下游关联犯罪较多,跨地域特征明显,对上下级检察机关间的统筹指导,各办案机关间的协调配合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我们现有的办案工作机制尚不能完全适应这一形势要求。

记者:检察机关又将如何应对?

郑新俭:打击治理网络黑灰产对惩治网络犯罪至关重要,检察机关将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我们将突出惩治重点,斩断利益链条,特别是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交易个人信息、账号密码特别是“两卡”以及提供非法支付结算服务等重点环节的行为。同时,我们还将完善法律规定,加强案例指导。积极推动相关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的出台,严密打击黑产行为的法网,注重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此外,我们还要提高专业能力,完善办案机制。加强办案人员与检察技术人员的深度融合,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完善跨区域协作办案机制,提高打击黑产的整体合力。

谈互联网金融犯罪

刑法修改有利于震慑和预防犯罪

记者:《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调整集资诈骗刑罚结构,请问对检察机关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有何作用?

郑新俭:《刑法修正案(十一)》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尤为多发,涉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区域多、波及人员广,涉案金额急剧上升,给集资参与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法定刑提高到十五年,同时将集资诈骗罪的起刑点提高到三年,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有利于震慑和预防犯罪。

同时,在办理涉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案件中,追赃挽损面临诸多现实困难。《刑法修正案(十一)》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专门增加一款,将“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追赃挽损工作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重要地位,有利于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或者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尽可能挽回损失,从而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将始终把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始终,持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

记者:如何更加有效地防范互联网金融犯罪?

郑新俭:从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看,非法集资犯罪一旦案发,大部分集资款往往已被犯罪人员挥霍使用,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全部挽回,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刑事追究只是最后的惩罚手段,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安全,更重要的是强化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抓小抓早、防微杜渐,把违法犯罪风险和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或者初始阶段。关键是两个方面:

▶ 一方面,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的分析,不断加强和完善针对性地监管措施,特别是对各类金融创新活动,不仅要把创新活动纳入监管范围,防止乱创新,还要加强穿透式监管,避免金融创新名不副实、出现异化。近年来,检察机关更加注重结合办案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积极促进金融监管制度机制的完善。

▶ 另一方面,要社会公众自身也要注意防范,提高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不轻易受高利诱惑,理性投资。检察机关也在不断通过以案释法加强预防金融犯罪法治宣传教育。比如,最高检在新媒体平台专门开设“金融检察微课堂”,每周一期发布预防提示,取得较好反响。

谈个人信息保护

探索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

记者:我国已经从法律层面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还是有大量的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被盗,对这些案件检察机关主要采取措施进行重点治理?

郑新俭: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是网络犯罪滋生的重要原因,犯罪分子通过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可获得更多的网络账户资源,增加犯罪机会;也可以通过个人信息进行推广引流,实施精准诈骗,严重危害社会安宁稳定,诚信体系建设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打击各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开展源头治理,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首先,充分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从严打击。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2400余件6000余人,形成有力震慑。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净网2020”等专项行动,切实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不仅如此,检察机关还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全方位治理。探索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与刑事检察同向发力,逐步形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方位司法保护。截至2020年底,已有1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或决议,授权检察机关在互联网侵害公益、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领域探索公益诉讼实践。

记者: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公众应当如何防范,检察机关可否提出一些防范建议?

郑新俭: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作案方式不断翻新,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生活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2.9万余件9.2万余人。犯罪分子往往剖析各类人群的人性弱点,设计严密话术,对于普通公众具有极强的迷惑性。

对此,我们建议公众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是大多数电信网络诈骗的“敲门砖”,广大公众需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点击来源不明的各种链接,谨防钓鱼网站、木马病毒等,不随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用卡及其他个人信息。

同时要理性审慎投资,犯罪分子多以经济利益为诱饵,社会公众在消费、投资等过程中需保持冷静头脑,不轻信所谓的优惠促销和高息保本投资,对产品和项目加强调查了解,不盲目跟风投资。公众还应谨慎网络交友。实践中犯罪分子常冒充“白富美”“社会精英”等,以谈恋爱为名获得被害人信任后,继续编造投资等理由实施诈骗。因此广大公众在交友过程中,不轻信陌生人,不轻信花言巧语,认真核实对方真实身份,涉及经济往来时要尤其慎重。

[责任编辑: 高景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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