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专业力量:最高检设立七个证券期货办案基地
时间:2020-12-11  作者:谢文英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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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赵一诺

本报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谢文英)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9年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深圳、青岛设立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建立办案基地的目的,就是要集中优势办案资源,培养专业化办案团队,以相对集中办案积累实战经验,在案件办理、政策制定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贝金欣说,“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总体数量不多,但专业性强、办理难度大,如果办案机关过于分散,不利于积累办案经验,也不利于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

据介绍,最高检赋予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七项职能,具体包括:集中办理最高检指定管辖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和本地区管辖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分析研判证券期货犯罪的特点规律、发展趋势和证券期货监管中的问题,结合办案提出完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检察建议;开展证券期货犯罪对策研究,收集、分析证券期货犯罪案例,提出完善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意见建议;探索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制度机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做法;建设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专业化培训基地,采取案例教学、实训教学、交流挂职形式,为全国检察机关培养金融检察人才,协助指导其他地区检察机关的相关办案工作;开展证券期货犯罪预防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最高检交办的其他专项任务。

据了解,为落实中央的部署要求,最高检全面加强与中国证监会的执法司法合作。2019年10月21日,最高检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工作会议纪要》,提出8项合作举措。今年2月5日,最高检发布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2起证券犯罪案例。11月6日,最高检又会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6个证券犯罪典型案例和6个证券违法典型案例,并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检察机关、证监会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工作情况。

贝金欣近日向记者表示,指导性案例突出指导办案,重点解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难题;最近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则注重释法说理,集中展现了检察机关、证券监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凝聚合力、共同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信心和决心。

深圳团队——

质疑:缘自对案件精细研判

深圳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办案团队研判案情

证券期货犯罪手段隐蔽、多样,面对新型、疑难案件,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检察官不盲从,大胆质疑、敢于担当,为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办理提供了大量生动的深圳实践经验。

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是,新旧两个规定中的追诉标准并不统一。适用新司法解释,犯罪门槛比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犯罪门槛要低,对犯罪嫌疑人不利。

为找到适用的追诉标准,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黄锐意的电脑上打开了多个检索文件。

不久前,黄锐意接办了一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他注意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意见适用了新司法解释(2019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嫌疑人的犯罪时间在2016年至2018年间,发生在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是,新旧两个规定中的追诉标准并不统一。

谨慎起见,黄锐意与办案团队共同研判。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的追诉标准,要高于2019年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就是说,适用2019年司法解释的犯罪门槛比2010年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犯罪门槛要低,对犯罪嫌疑人不利。虽然《立案追诉标准(二)》效力层级低于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明确规定在审判中可以参照适用,对该案适用2019年司法解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办案团队的研判结果,是按2010年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处理。

这样一来,还能否定罪呢?黄锐意没有盲从地批捕案件,而是同侦查人员一起出差,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调取所有相关数据,共同研判分析,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操纵行为已经达到了2010年的立案追诉标准。最终,检察机关依法批捕了犯罪嫌疑人。

“累计交易量达到10.5亿元,如果这种情况都不能算作情节特别严重,那什么能算呢?”黄锐意坚持自己的判断。随后,引发了深圳市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和最高检的接力抗诉。

作为深圳市检察院金融证券办案团队的一员,黄锐意的敢于质疑是出了名的。2014年,他公诉了轰动全国的马乐案,正是因为他的大胆质疑,引发了深圳市检察院、广东省检察院和最高检的接力抗诉。

马乐案的争议焦点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到底有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在表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时,只规定了“情节严重”情形。

“累计交易量达到10.5亿元,如果这种情况都不能算作情节特别严重,那什么能算呢?”黄锐意在起草起诉书时,反复研读刑法第180条,希望能够从中找到支撑自己想法的法律依据。

“我的理解是,第四款中的‘情节严重’是入罪标准,处罚援引了刑法第180条第一款。既然援引第一款,就当援引全部法定刑,也就是区分情形,依照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档次处罚。”最终,黄锐意没有机械地适用第四款“情节严重”的表述,而是认定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经过深圳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他的意见得到肯定。然而,深圳市中级法院还是以刑法第180条第四款并没有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为由,未采纳公诉意见,而是按照“情节严重”情形作出一审判决。

随后,深圳市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深圳市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广东省高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再一次以“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律依据,驳回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2014年12月8日,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开庭审理此案。该案成为建国以来最高法开庭审理的第一宗抗诉案件。最高法认为,最高检对刑法第180条第四款援引法定刑的理解及原审被告人马乐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抗诉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并对该案作出改判。

三级检察院的接力抗诉,推进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2019年6月27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七条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不仅具有积累办案经验、培养专业办案力量的作用,而且发挥着对新型犯罪、疑难问题的研究职能,是一个研究平台。

深圳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专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组建这支专业办案团队时,选任人员主要有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刑事检察功底,二是有办理金融领域案件的经验。2018年10月,何勋、黄锐意等10名检察官成为第三检察部的第一批成员。

同年12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立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的通知》,深圳市检察院被确定为全国七个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之一。作为在华南地区唯一的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深圳市检察院积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开发金融犯罪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并加强与市公安局、中级法院的沟通联络,形成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的工作合力,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为加强专业办案力量,第三检察部在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同时,一案一总结,挖掘个案所反映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深化类案研究,梳理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刑事政策等突出问题,开展理论实践研究。同时,还发挥证券期货犯罪检察官联席会议作用,结合对个案的讨论,深入研究类案疑难问题,通过会议讨论,明确了“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人员”的界定标准、“二传”人员内幕交易刑事责任的认定等办案中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

黄锐意表示,接下来将围绕基地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办案基地的运行规则,完善办案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同时更紧密地与各兄弟单位合作,构建信息共享、会商研讨、辅助办案、交流挂职、学术交流、联合培训等工作机制。

“协助指导其他地区检察机关的相关办案工作”是最高检赋予办案基地的七项职能之一。2020年11月5日,山西省长治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贾潞斌一行9人,就该院正在办理的一宗操纵证券市场案到深圳市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进行业务交流。

围绕长治市检察院提出证券期货领域的交易规则以及违法查办的程序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差异体现在哪里等问题,黄锐意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介绍了如何确定追诉标准、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以及关键证据的种类和取证方法等经验。第三检察部主任何勋特别提示,要注重对客观事实的调查,通过交易数据还原交易量,以客观事实还原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而不要过分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本报记者谢文英)

上海团队——

专业办案人才 专办金融要案

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在审查梳理证据

“我记得很清楚,那个案件有11本卷宗,我仔仔细细把卷宗前前后后翻了十几遍,对被告人的供述、辩解,特别是行政机关所取得的证据、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都研究了很久。”上海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原金融检察处)检察官陈晨在2015年承办第一宗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上诉案时,想到以往的知识积累终于有了用武之地,内心不免有一丝丝激动。

内幕交易发生的前提,是内幕信息已经形成。因此,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确定,是内幕交易执法和司法的关注点。但是,在2015年之前,内幕信息形成时间怎样确定,证券法和刑法中都没有规定,证监会也没有具体的操作指引。

然而,陈晨在分析多起类案后发现,如果公司的董事长等,对内幕信息形成非常有影响力和推动力的人,基本在他有计划的时候,就已经进入了实质性可操作性阶段,内幕信息此时已经形成了。

这也是2012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能够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应当区别于普通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应当自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开始起算的原因。

事实上,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实践中出现多起个案,影响涉案内幕信息形成的主要决策人,在重组计划、方案正式形成之前,自己或者指使他人从事相关股票交易,而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员的主观恶意较之传统内幕交易有过之而无不及。

联系到这宗案件,一审法官作出了司法独立判断,援引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动议”时间,导致涉案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对此意见非常大,因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会影响内幕交易行为,也会影响内幕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的具体计算。

反复研判之后,在二审阶段,陈晨从支持一审法官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动意”时间的角度发表检察员意见。在陈晨看来,这宗案件的意义在于,为刑法和司法解释的准确适用提供了案例诠释,也彰显了依法惩治预防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司法理念和价值。

2019年12月,上海市检察院建立了全国首个省级院金融检察研究中心。而在此前,该院按照“专研+专办”的指导思想,突破院际限制、行政模式,汇集全市检察业务精英人才,组建了跨院跨层级的“上海证券期货金融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

上海市70%以上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由上海市第一分院办理,为进一步集中办案力量,建强专业化队伍,2019年10月,最高检在上海设置的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设立在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

一分院充分发挥办案基地职能,形成了打造一支证券期货犯罪专业办案团队,构建一个证券期货犯罪检察官联席会议,培养一支理论研究团队,建设一个外脑咨询库的“四个一”抓手,充分发挥办理案件、研究问题、培养人才和预防犯罪等办案基地职能。

2020年11月12日,全国检察机关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暨上海市检察机关证券期货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实体展示大厅在一分院启动。据了解,该实体展示大厅面向社会开放,其功能是展示相关案例、以案说法。对证券从业人员开展预防犯罪和法治教育,对中小投资者开展风险防范教育,并运用专题视频宣传片等开展证券期货法治宣传,更好发挥办案基地办理案件、研究课题、培养人才、预防犯罪四项职能作用。

(本报记者谢文英)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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