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电子数据技术鉴定成为支持起诉的关键证据
时间:2020-08-23  作者:闫晶晶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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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在犯罪嫌疑人手机里的秘密

检察机关电子数据技术鉴定成为支持起诉的关键证据

芬太尼是什么?可能有很多人不知道。

“芬太尼酸这个可以做吗?”

“这个就是芬太尼啊!管制了。我上次小试做了这个。”

“客户下单我可以偷偷做点。这个必须全款,风险太大了。”

芬太尼是毒品的一种。这个对话,是河北省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从涉案手机中提取的聊天记录,是一起重大跨国贩毒案件的关键证据。

某国移民海关执法机关在对一起芬太尼毒品跨国贩卖案进行立案调查时,发现有中国人涉嫌向该国贩卖芬太尼的线索。我国警方根据线索顺藤摸瓜,从王某贩毒团伙案延伸侦查,查获了刘某、蒋某制造、贩卖芬太尼、阿普唑仑等毒品犯罪团伙。刘某和蒋某是这条国际贩毒链条的起点之一,在贩毒链条中占据重要地位,其贩卖、制造的毒品覆盖境内外,社会危害性很大。

一审判决后,刘某、蒋某不服提出上诉。蒋某上诉时作无罪辩解,辩称自己不知芬太尼为何物,更未曾贩卖芬太尼、阿普唑仑等管制药品。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除刘某供述外,现有证据中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蒋某的明知和贩卖行为。因此,寻找能够证明蒋某明知和贩卖行为的客观证据,就成为二审阶段最为关键的问题。

考虑到一审时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加之犯罪嫌疑人称忘记手机密码,侦查部门故未对蒋某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与固定。今年5月19日,河北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决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委托该院检察技术部门对在案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和分析。

检察技术人员经过多次尝试后,成功破解密码并完成手机数据的镜像提取。经过与检察官深入沟通,技术人员在近32.8万条海量数据中找到了能够证明蒋某明知和贩卖行为的关键证据。

6月8日,二审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河北省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蒋某无期徒刑。

“检察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利用技术手段恢复和固定相关客观证据,提供了强有力证据支持,体现了检察技术重要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承办检察官表示。

在辽宁沈阳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中,电子数据则成为“共犯”定性的关键证据。

2019年5月19日,李某得知其妻子王某与魏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通过王某的微信约魏某见面,之后又约姐夫周某一起去见魏某。见面后,周某对魏某进行殴打,李某用事先准备的尖刀对魏某多次刺扎,致使魏某当场死亡。

周某与李某的口供皆称两人事前没有共谋,工具是李某一人准备的,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周某具有故意杀人的共同主观故意。

检察官通过查阅卷宗发现,李某与周某在案发前曾用微信联系过,侦查机关未对涉案手机进行数据提取和分析。于是,该案承办检察官委托沈阳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和周某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和分析。

检察技术人员对涉案手机数据进行了提取和恢复,固定了李某的微信记录和网络搜索记录,并且运用数据搜索、关联分析、数据碰撞等技术,从海量微信聊天记录中还原了李某与周某在案发前的协商以及与魏某约定见面过程,还搜集到了李某觉得“反正事情已经闹大了,起了杀人想法”等信息。

据此,沈阳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检察官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对李某和周某以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起诉。

庭审中,结合检验报告,公诉人当庭指控:“周某与李某的对话内容,证明周某知道李某有伤害魏某的故意。李某与其姐姐在案发后的对话内容,证明姐夫周某对案件的引发负有一定过错责任。”对此,李某和周某均无反驳意见。

今年7月26日,沈阳市中级法院认定李某、周某二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年。

“周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是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给了我信心,经过抽丝剥茧、层层剖析,最终认定二人构成故意杀人共犯。”该案承办检察官说。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年3月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检察技术人员协助检察官开展补充侦查工作作了规定。在很多案件办理中,检察技术人员在协助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解决了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为完善证据链条、查明案件事实起到关键作用。

(本报全媒体记者闫晶晶)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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