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的检察足迹
时间:2016-10-21  作者:曹东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从司法部街72号到今天的北河沿大街147号,新中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岁月沉浮中辗转迁移,这些足迹见证了中国司法体制数十年来的发展。即日起,本刊将在第六版连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址变迁专题文章,共同回顾检察人在中国检察事业发展进程中的峥嵘岁月。

共和国的检察足迹

司法部街72号

  这里是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当时叫最高人民检察署)第一处办公场所,1949年10月22日,共和国第一任检察长罗荣桓同志在中南海勤政殿召开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这里的检察委员会会议与现在检委会有区别)第一次全体会议,宣告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同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正式在司法部街72号挂牌办公。1951年,适逢国家初创和抗美援朝战争,为应对政府财政支出面临异常困难的局面,中央决定紧缩编制、调整国家机构。于是,全国编制会议提出只保留检察机关名义,不设机构,不配备干部,工作由公安机关兼办。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地检察署筹建工作受到很大冲击,关键时刻,罗荣桓检察长指示主持日常工作的李六如常务副检察长,让其以最高人民检察署党组名义向毛泽东同志写信,如实报告人民检察署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时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的董必武同志也不同意撤销检察机关。毛泽东最后批示检察机关不裁减,“第一次取消风”告一段落。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将最高人民检察署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1958年,为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首都北京兴建国庆工程,人民大会堂选址正好位于天安门广场西侧的司法部街。面对热火朝天的建设大潮,司法部街72号与其他一大批建筑黯然退出历史舞台。

阜外大街22号

  这里是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第二处办公场所。1958年,司法部街72号被整体拆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搬至这条大街的22号办公,此处的历史资料保存很少,办公大楼也早被拆除。从照片上来看,这是一栋上世纪五十年代很普通的楼房,唯一醒目的是大门右侧挂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牌子。稍显“落魄”的办公地点似乎照应了检察机关当时的状况,上世纪五十年代末的检察机关经历了短暂辉煌之后,再次进入多事之秋。1958年中共中央书记处在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当年工作任务时,也批评了检察机关在一般监督、垂直领导(就是摆脱地方同级党委领导)、从监督出发(认为监督是没事找事)、教条主义(照抄照搬苏联检察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这些政治运动与上纲上线的政治批判,给新生的人民检察事业造成很大的冲击和伤害,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一夜间竟然被纠出22名右派分子,业务部门负责人都被打成右派,检察业务工作面临的尴尬境地可想而知。接着,轰轰烈烈的大跃进运动又开始了。那些高指标、瞎指挥、虚报、浮夸等不良现象同样影响到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无视司法规律特别是诉讼规律,过于强调“多快好省”,成为人民的灾难和法治的倒退。重提这段检察制度史,在于建设性的反思;人民检察事业所走过的弯路,以及遇到的曲折,是教训,更是警醒。事实上,公正与效率关系问题,是司法机关在每一个时期都必须面对的,并需要作出抉择的平衡,包括我们时下所生活的时代。

北河沿大街147号

  1978年,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新宪法,即“78宪法”。据此,撤销近十年的检察机关得以恢复重建,一切都要从头开始。重建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先是暂时寄居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厂桥招待所,后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借用国家民政部在北河沿大街147号部分办公室办公,也算是正式安顿下来,同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大会在这里召开。于是,北河沿大街147号就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后的正式办公地点地址,并经三次维修和扩建,一直沿用至今。

  最高人民检察院搬来之初,办公条件异常艰苦,但恢复重建工作却在有条不紊地进行。这一年的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召开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这是检察工作被迫中断整整十年之后的第一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此后,共和国检察工作再次步入正轨。

  从京师大学堂法律门到北京大学法科,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经历了物是人非与沧海桑田的历史变迁,但法治精神和思想一直在以其独特的方式传承和延续——这里仍然洋溢着百年法律书香,并践行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梦想。

沙洋鸡鸣咀

  《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得到了中央的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复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干部职工连同他们的家属,接连来到一片陌生的土地——沙洋小江湖鸡鸣咀。这里算不上是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处办公地点,因为在这里根本无“公”可办,这里见证了新中国法治进程中那段短暂的黑暗。没有检察制度的这十年,也正是新中国法律制度遭受践踏最为严重的十年。

  浩劫之后,人民普遍认识到,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法治乃至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无可替代。于是,文化大革命一结束,全国各地纷纷提出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建议。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宪法规定恢复设置人民检察院,新中国检察制度再次实现拨乱反正,真正迎来人民检察事业的春天。

  鸡鸣咀逐渐回归了平静。

东交民巷2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搬迁到了第三处办公地址,人民检察事业又一次走到十字路口。

  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中央政法机关精简机构和改变管理体制批复》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最高人民检察院只保留二三十人。面对这一次“取消风”,张鼎丞检察长积极奔走,向中央详细解释检察机关不能削弱的诸多理由。刘少奇同志答复:“要有检察制度和检察机关,这没有问题。现在检察机关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强”。检察机关“第二次取消风”就此刹住。1962年,第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了内设机构,分设三个业务厅。

  196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军代表和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向中央提出《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经中央批准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销,人员被遣散。1969年2月27日,张鼎丞检察长在东交民巷27号办公楼前,与即将奔赴湖北沙洋“五七”干校进行劳动改造的全体机关干部合影,东交民巷27号自此永远载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史。

番外·皂君庙4号

  2004年,北河沿大街办公楼开始改扩建,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搬入皂君庙4号办公,至2006年搬回北河沿大街,共在此办公近三年时光。

  皂君庙4号见证了检察改革的深化和发展。200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十余年过去了,回过头来看,这项改革,不管是从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强化自身监督制约角度,还是从保护办案人员免受诬陷角度都很成功。

  (本文照片由高洪海提供)

[责任编辑: 刘淑娟]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