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者说]李红钊:培育廉洁信仰 抑制腐败滋生
时间:2014-05-20  作者:李红钊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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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腐败问题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古今中外都不可避免,根源就在于人追求利益的欲望没有被合理约束。这种欲望受自身道德观念主动抑制和法律规范被动抑制。如果社会道德底线或者法律适用发生倾斜,对此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就会使人的利益追求超出被允许的范围,使腐败具备了产生的内在主观条件,这就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根治腐败就是要消除其产生的根源,为此需要加强人的道德思想建设,提高法律规范对追求利益欲望的外在抑制。

  任重道远:公众高度关注反腐动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不仅成为国家工作人员高发性犯罪,而且存在花样翻新以及涉案额度逐渐增大等特点。党和国家历来注重反腐倡廉建设,中央领导多次强调,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着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是必须要抓的政治任务。所以,认真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不断完善惩治腐败的法律制度,对有效遏制腐败蔓延、加强廉政建设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5月3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谭栖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此前,4月17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华润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宋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4月12日,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申维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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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经有9名省部级高官落马。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每次发布这样的信息,都会引发舆论热议。数据显示,“案件查处”已成为中央纪委监察部官方网站关注度和点击率最高的栏目。这也体现了公众对反腐动态的高度关注。

  贪腐问题并不是当今我国独有的社会现象,古今中外各个国家都有发生。贪腐现象是在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中出现的问题,目前甚至将来仍然不可避免。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几百年的发展,相继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仍无法克服自身存在的腐败现象,这表明根治腐败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就得到解决,我们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腐败根源:追求利益本能未合理抑制

  目前我国学术理论界对腐败产生的原因有诸多观点,比如“物质利益引诱说”,认为某些公职人员禁不起物质利益的引诱是产生腐败的主观原因。由于某些公职人员个人政治素质不高,受封建社会以权谋私思想或者资本主义社会追求自我利益价值观的侵蚀,在金钱物质的诱惑面前失去了应有的抑制力,而我国目前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又为具备这些思想的不坚定分子提供了便利条件。又比如“缺乏有效监督机制说”,认为权力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及缺乏应有的监督力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还有的学者把腐败产生的原因归结为“惩罚力度不够”,认为由于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不够,无疑增强了一些手中握有权力的领导干部的侥幸意识。特别是当他们看到周围有些人的腐败行为并没有受到应有处罚,有的反而受到重用提拔,便会对自己的贪腐行为变得心安理得甚至变本加厉。其他观点还有“人性自私说”、“角色失调说”、“素质低劣说”、“政治制度弊端说”等观点。

  以上观点并不是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笔者以为,每个人都有追求需要利益的本能欲望,这种本能没有得到合理抑制是形成贪腐的根源。以上原因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腐败的产生,却没有揭示腐败形成的本质。比如“物质利益引诱说”、“人性自私说”等观点,大都是阐述人追求需要的利益欲望在主观道德层面没有得到内在抑制形成了腐败;而“缺乏有效监督机制说”、“惩罚力度不够说”等观点则都是在说明由于在外部力量层面缺乏有效合理的约束产生了腐败。

  透视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发展轨迹,我们可以看到,贪腐现象之所以普遍存在,官吏追求利益的贪婪欲望与不能形成有效抑制这种欲望的制度,是其根本原因。

  由于追求需要利益本能受到个人道德观念主动抑制和法律规范被动抑制的交替作用,使人类总体的需要利益本能处在基本的正当性状态。如果人们遵守的社会道德底线或者法律规范发生倾斜,对此没有起到应有的抑制作用,就会使这种利益追求超出正常的合理范围。因此,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腐败产生的根源在于追求利益本能没有得到合理抑制。

  两个途径:有效抑制腐败的对策

  古今中外反腐成功的经验,几乎都离不开围绕腐败产生的根源展开。比如廉政思想建设旨在影响人自身道德观念对需要利益追求的主动抑制;而司法独立及有效监督等制度则注重提高外在力量对其需要利益追求的被动抑制。我们要根治腐败现象,同样要求加强人的思想道德教育,树立“廉洁奉公”信仰;提高外部力量特别是法律规范的有效约束作用。

  必须坚持以“廉洁奉公”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信仰。信仰通过对人生价值观的渗透,使其以信奉的准则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对规范人的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廉洁就是不贪污有节操,奉公就是遵守正直无私。以“廉洁奉公”为干部特别是那些手中握有权力的领导干部的信仰,必须以各种形式加强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以清正廉洁作为提拔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等,要使廉洁奉公的干部在社会上被实实在在地尊重。有了这样的社会氛围,就会鼓励更多的领导干部把廉洁奉公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在工作中认真践行,这对有效遏制腐败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加大对腐败的打击力度。法律对社会秩序进行有效维护,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手段,它使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合法行为得到应有的保护。建国初期对刘青山、张子善案件的处罚,以及党中央对贪污腐化严惩不贷、决不手软的坚强决心,对有效遏制腐败现象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可谓意义深远。当前,社会上有些人对法律公信力产生不同程度的质疑,与法律裁判的标准不够统一,有些贪腐行为没有得到有力打击和惩处有很大关系。如果对贪污腐败的违法犯罪人员处罚力度不够,无疑形不成应有的法律威慑力,起不到应有的预防与教育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坚持对“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昭示出党中央的反腐决心,对加强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八大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近40名省部级高官落马,提振了群众的反腐信心。在新的形势下,需要我们认真提高公民廉洁意识,加强对贪腐的监督力度,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为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而不懈努力。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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