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2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推选出了31名优秀青年检察官和2个优秀青年检察官群体,他们牢记使命、忠诚履职,体现了检察职业精神和时代良好风尚,被誉为“最美青年检察官”。本报特邀其中8名“最美青年检察官”,讲述他们的难忘故事和法治畅想。
王爱平:要敬畏公权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侦查处检察官,侦查学博士,曾参与办理山西溃坝事故等多起大案要案
王爱平
中国文化不缺少对公权力的向往,却鲜有敬畏。何为“敬畏”?即当你面对他时,小心翼翼,谨慎细微,生怕犯一点错误。有人认为,只要不收受他人好处,就是好官。殊不知,懈怠职责、滥用权力与贪污受贿相比,对社会财富的破坏和对法治根基的侵蚀一样严重。作为一名从事渎职犯罪侦查工作的青年检察官,在办案中,我见到太多由于缺乏对权力的敬畏,或滥用权力或玩忽职守,进而给国家财富、百姓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恶劣后果的情形。
敬畏是一种文化,需要执法者破除“官本位”思维,公权是“人赋”,意味着权力和信任。小到青山绿水守护,大到小康社会建设,都是人民的殷切期望,拥有权力即当战战兢兢,行使公权更应如履薄冰。敬畏是一种监督,除培育文化外,更需要依靠监督的力量。对滥用职权、破坏民主法治、侵害公民权益者,必须施以重拳,严肃查处;对无视责任、玩忽职守的庸官,我们也绝不手软,严格依法查办。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近万件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这进一步说明当官不仅有权,更有责。
希望每名有权人都能保有对权力的敬畏,尽职尽责,那样我们的天会更蓝,水会更清,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门美子:尊重每个人的尊严
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2012年获北京市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等
门美子
“法治”是现代社会美好、值得追求的事物,不仅意味着有法而治、依法而治,也意味着人民主权、权利保障。
任何一个法律人,都以追求法治为终极理想,作为一名基层检察官,我亦如此。但事实上,社会中违背法律精神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如公捕、公判大会依然上演。进行公捕公判之人,必是认为这样既能震慑犯罪,也便于法制宣传,能够抑制犯罪。但是,我认为这种“杀鸡儆猴”的方式不仅不能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而且有悖现代法治精神。首先,公捕公判大会震慑犯罪作用有限,表面上轰轰烈烈,但对于违法犯罪者而言,只要躲过了“严打”期,一切又死灰复燃。法律的威严在于严密性,即违法必究,而不在于威吓程度。其次,公捕公判与现代法治精神和人权保障理念相悖。现代法治以公民权利保障为原则,要尊重人格、弘扬人性、体现人道。人格尊严是人所必须的,无论是否嫌疑人、被告人,都应当与一般人一样平等对待。
作为犯罪的追诉者,打击、追诉犯罪,还社会公义,还百姓安宁,是我的职业理想;而作为一名司法者,让一切执法、司法行为都能在保障人权的法治轨道上进行,也是我的理想。保障人权、打击犯罪并行,就是我的法治畅想。
边学文:让温情的阳光普照
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处处长,2011年6月被中央政法委评为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
边学文
刑事司法疆域常常铁血狼烟,难有畅快与欢喜。以刑罚发动去惩戒暴行,杀伐之气毕竟逼人,刑事司法难道不能多关照基本人性?
公众对法秩序的幸福寄望,理应让以身试法者饱尝恶果,些许告慰被害方遭致的疼痛。事实上,我们在法定职能以外创发、以救济被害方为基点的种种实践机制深入、有效并仍绵绵铺陈。然而,作为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检察官,是否能在罪证体系的审阅中、在凝重威严的庭审中注入善意与温情?对此问题的思索,正是将修改后刑诉法张扬的人性尊严价值内化为温情刑事司法立场的过程。
弱者需要同情与温暖,而弱者恰巧是个相对的概念。当恶行已经被收纳于刑事追诉体系中,遭残的权益与秩序开始修补,惩戒与剥夺如此阳刚与急迫,被追诉者因而惊惧惶惶,深尝低卑人性感受,他们亦需司法温情的浸润。我们客观探究真相、平和述说事实,用善意撩动犯罪人的悔过之心,这是自由主义与人道原则在理性社会的行走轨迹,是饱含法治理想的刑诉法对我们的无限期许。
让刑事司法者温情的阳光更多照耀各方当事人的脸,让温暖留在他们心里,公平正义因此生机盎然。
华丽:传递法治“正能量”
湖北省天门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先后荣获全国检察机关个人一等功、十佳政法干警等称号
华 丽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校学生犯罪的比率攀升,“官二代”、“星二代”、“富二代”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更为恶劣,花季般的少年毁掉整个人生,让人痛惜。因此,相比在办案时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防患于未然显得更为重要。我建议在中小学增设法律常识基础课程,并落到实处,定期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让学生们知法、守法、懂法,力争杜绝未成年人刑事犯罪。
我是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接触到的犯罪嫌疑人有文化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等共性,碰到问题便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还有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却没有悔罪感。这些现象让我感悟到,要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宁,关键是要提高公民整体法律素养。因此我建议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例如开办农家书屋、有针对性地送法上门、在放映电影时加映法制宣传短片、和居民面对面答疑解惑等,让更多的“正能量”传递到公民身上,使依法维权、理性表达诉求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底线,让人们都知法、守法、懂法,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
封彦宇: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检察员,在基层农村挂职第一书记时被称为“好检察官书记”
封彦宇
“法治小康”是农村地区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农民应成为“法治小康”的建设者。但两年多基层农村的挂职经历使我看到,农民往往是法制宣传的被动接受者,是村民自治的旁观者,是合法利益诉求的“沉默者”,是农村非法利益集团侵害的受害者……
为此,检察机关发挥保障作用建设农村地区“法治小康”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应在纵向上向农村延伸,建立覆盖农村的检察工作机构,如建立派驻农村乡镇检察室;在横向上扩展监督范围,实施能动检察,切实保障农民作为“法治小康”建设者的地位。
在我看来,检察机关除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外,还应在以下方面强化监督:加强对基层乡镇政府不作为的监督;对农村土地发包、农村集体资金使用等建立检察监督的严控和长效机制;严厉打击乡镇干部和村两委干部克扣、侵占和挪用涉农工程建设资金的现象;对农村特困户、低保户的认定实施专项监督,对农村公共资源分配过程实施动态监督;引导农民通过制度化的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等。以此树立公平、民主、法治的农村社会导向,调动农民主动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
武广轶:努力折射太阳光辉
云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全国优秀公诉人,参与办理了10·5糯康集团故意杀害中国船员案件
武广轶
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给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批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无比贴近和打动了每一个普通人。“个案的公平正义”也正契合了我自己的公诉梦想和理念。
翻看十余年来自己写的随笔、博文、演讲稿,发现心中最在乎的还是个案,每个当事人的请求、辩解、眼神都直抵我内心深处最柔软的地方。
我自己的体悟是,一名公诉人要“仁慎正”,才可以实现执法的真善美。而所谓的“仁慎正”就蕴含于我们日复一日的办案中。我们自认为很小、很简单的一件事,对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家属来说可能是很大、很困难的事。勿以事小而不为,这就是执法办案中细微而具体的仁和善!而审慎办案确保个案公正,办案中注重预防教化,劝人少走歧路,帮人打开心结,助人止住纷争,都是无上之大仁!
温家宝总理曾说,要想“人民更幸福、更有尊严地活着”,必须让“公平正义的光辉”照耀着每一位公民,因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在法治之路的求索前行中,我愿努力做一颗折射太阳光辉的小水滴,尽力温暖那些受伤的、惊恐的、愤怒的心灵。
益西平措:呵护孩子成长
西藏自治区检察院阿里分院公诉处处长,曾荣获自治区检察机关“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益西平措
我在阿里出生和长大,曾是一名小学教师。当看到一些孩子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误入歧途、锒铛入狱时,我无比痛心。那时我想,知识的缺失可以弥补,但道德和法律的缺失却会造成终生悔憾。
2001年,我成为一名检察官。从佩戴上检徽的那一刻起,我就决心履行好职责,利用自己特长守护孩子们遵纪守法。于是,我主动请缨,担任地区一所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每一个学期,我都会为学生们做法制讲座。
十二年的时间转瞬即逝,我教过的学生中很多已经大学毕业,一些人选择了法律专业,有的还成为了检察官。
2010年,阿里发生一起初中生抢劫出租车案件。这起案件对我的触动很大,几个孩子涉世未深,如果执法过严,他们的一生将从此改变。我结合案情,多次与学校、家长和被害人沟通协调,并对几个孩子进行多次教育。最后,被害人从内心里谅解了孩子。之后,检察机关对孩子们作了不起诉决定,他们又回到了校园。
2012年,阿里检察分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终于成立了。挂牌仪式那一天,我在心里说:一定要给孩子们一个法治的天空,呵护他们健康成长。
赵叶红:两个问题待解决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2011年被陕西省检察院记二等功
赵叶红
长期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我对相关问题十分关注,认为有两个问题需要着力加以解决:
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配套问题。根据修改后刑诉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大量社会工作内容,如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社会调查等,需要检察机关发动或牵头其他机构来完成。观察、保护、救助等措施越早介入越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但未检人员投入大量精力去做社会工作,会加剧案多人少矛盾,还要受限于地方发展水平。我认为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二是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今年,我院办理的一起案件让人十分震惊,一名男子离异后独自抚养6岁的女儿,因心情不好经常殴打孩子致其死亡。此外,在办案中我们还发现,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几乎都涉及父母离异、遭受体罚、过早辍学等家庭监护方面的问题,一些监护人已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却仍承担着监护人的责任。我认为亟须建立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在监护人无法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成长所需要的最一般条件时,由国家行使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