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聚焦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根治欠薪,联合发布一批典型案例,旨在落实根治欠薪专项行动部署和“一函两书”制度,依法推进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解决。
这批典型案例共四件,分别是上海某餐饮公司劳动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安徽某建筑劳务公司等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河南某农业物资销售公司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湖南某教育公司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今年2月,最高检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和工会协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中,“一函”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两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该制度重在源头预防,目的是通过协调协商方式将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集中于建筑业、服务业等欠薪多发领域,聚焦企业恶意注销致使劳动者工资支付不到位、执行难等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劳动者欠薪问题的源头治理。例如,在上海某餐饮公司劳动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组建跨部门办案团队,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督促相关单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线索等,将35名劳动者的欠薪全部追回。针对办案发现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牵头与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机制,与区总工会共同印发推进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同工作机制框架协议,形成治欠保薪工作合力。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将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要求,在总结“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成功经验基础上,持续聚焦劳动就业特别是新就业形态领域,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是加强对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推动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行为;二是积极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抓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的基础上,推动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向新就业形态等领域拓展,有针对性督促解决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欠薪多发问题;三是进一步指导各地开展劳动就业领域小专项活动,对企业恶意注销欠薪、法院执行不规范等情形,开展专项监督,建立长效机制,有力推进劳动者欠薪问题的源头治理。
关于印发《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根治欠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总工会:
做好根治欠薪工作,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3年12月,最高检专门下发通知,部署做好根治欠薪工作。今年2月,最高检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强化检察机关和工会协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为落实根治欠薪专项行动的部署和“一函两书”制度,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和引领作用,依法推进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解决,我们筛选编写了《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根治欠薪典型案例》,供参考借鉴。
这四件典型案例突出诉源治理,助力根治欠薪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督促解决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欠薪多发问题;对企业恶意注销欠薪、法院执行不规范等情形,积极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开展专项监督,建立长效机制,发挥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优势,有力推动劳动者欠薪问题的源头治理。工会及时排查发现劳动者工资支付问题,强化与检察机关协同共治,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些案件对各级检察机关、工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携手做好根治欠薪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做好根治欠薪工作,是检察机关、工会必须扛起的政治责任。要深刻认识根治欠薪工作的重要性,落实根治欠薪专项行动的部署,贯彻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加大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的监督纠正力度,努力为根治劳动者欠薪提供有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24年4月3日
案例一
上海某餐饮公司劳动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恶意注销 拖欠工资 一体履职
【基本案情】
上海市某区人社局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某餐饮公司责令其补发劳动者工资的行政处理决定时,发现该公司已注销,后该局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书》,但未作出新的行政处理决定。钟某某等多名劳动者认为区人社局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未申请,致使其未能及时获得劳动报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间陆续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涉及35名劳动者,个别人员为超龄用工,且大部分为农民工,因申请人身份及救济方式不同,仅通过行政检察无法全面维护其权益,需要检察机关多个职能部门共同介入。行政检察部门遂制定多部门开展监督的工作方案,牵头组建由行政、民事、刑事、控告申诉检察人员组成的“涉农民工线索办理团队”,开展专案办理,并一体履职,接力开展监督工作。首先,向区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责令三名股东支付拖欠工资及加班费。其次,因公司股东拒不支付,开展民事支持起诉。经上述工作仍有部分劳动者未获支付,督促区人社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线索。
经过检察机关一体履职,35名劳动者的欠薪全部追回。针对办案发现的企业恶意注销治理难题,区检察院会同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关于建立涉劳动纠纷案件行政监管与行政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形成全市首个基层《关于加强市场主体行政执法司法信息互通和衔接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防范恶意注销风险。同时,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共同印发《关于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共同推进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同工作机制框架协议》,进一步明确依托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行政检察协调小组,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形成“治欠保薪”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劳动者群体性欠薪案件中,针对用工人员身份、维权途径复杂的问题,可能关涉多项检察职能的履行,应当坚持一体履职理念,通过组建跨部门联动办案团队,内部形成监督合力,外部协同督促行政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履职,与工会组织定期互通涉劳动权益保障案件情况,加强协作,及时化解争议,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办案发现企业利用执法司法信息壁垒、恶意注销逃避欠薪等法律责任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牵头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登记机关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机制,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登记管理秩序。
案例二
安徽某建筑劳务公司等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企业欠薪 二次申请 类案监督
【基本案情】
安徽省某建筑劳务公司拖欠刘某等3人工资合计14万元,某木业公司拖欠张某等11人工资合计80481元,某塑胶科技公司拖欠孙某等3人工资合计19122元,上述三公司分别被某县人社局作出限期支付工资行政处理决定书。其中某塑胶科技公司还因拖欠工资被县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罚。以上三份行政处理决定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均由县人社局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某县法院经审查对以上四个案件均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但未立案执行。县人社局又再次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在对某木业公司立案执行后,又认为县人社局作为申请执行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县人社局执行申请,其他三个案件县法院收到第二次申请材料后也迟迟未予立案执行。安徽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简称县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检察工作中发现上述线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案件应当自行移送立案执行,县法院未立案执行,存在怠于履职行为。同时,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政处理决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以县人社局申请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县检察院依法对上述四个案件进行监督,建议法院撤销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并对未立案执行的三个案件立案执行,纠正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二次申请强制执行的做法。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该系列案件均已进入执行程序,其中三个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事关职工的劳动所得和合法权益的保障。对欠薪问题的处理,经行政机关查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法院执行,再到法院审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法院执行程序是解决问题的最后环节。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应当自行立案执行,不需行政机关二次申请。检察机关发现法院执行活动存在不当情形,应当依法监督,确保执行活动依法规范有效,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案例三
河南某农业物资销售公司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农民工欠薪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河南省某农业物资销售公司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河南省漯河市某区人社局行政处罚。某区法院受理人社部门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审查准予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未查到该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区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9月,在漯河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第二次会议中,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市总工会的工作汇报发现该案线索,遂移交河南省漯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区检察院)办理。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依职权启动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该公司在农民工工资未支付、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的情况下违法办理注销登记,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未能继续执行,区法院未依法及时执行到位,区人社局也未跟踪执行情况和依法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区检察院在对个案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取区人社局近三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核查辖区农民工工资未支付的案件数量;并且调取区法院近三年被执行人为企业且未执行到位的案件清单,分析执行不到位的具体原因,核查是否存在可以追加、变更经营者、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等问题。
针对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区检察院分别向区法院和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区法院:1. 依法受理区人社局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加大执行力度;2. 排查涉欠薪类未执行完毕的案件,逐案复查;3. 建立涉欠薪未执行完毕案件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建议区人社局:1. 依法履行职责,对某公司欠薪案,向法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2. 对近年来作出的未执行到位的行政处罚决定筛查梳理,建章立制,弥补工作漏洞;3. 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区法院和区人社局均采纳了检察建议,区人社局核实某农业物资销售公司未经法定清算程序即办理注销登记问题后,向区法院递交变更该公司三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书;区法院依法受理该申请,将该公司三名股东列为被执行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同时,区人社局对2021年至2023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归纳整理,建立行政处罚台账,逐案跟进处罚履行情况,并对辖区内建筑、餐饮、洗浴、母婴等容易发生欠薪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活动;并且同漯河市市场监管局某区分局进行沟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每月将履行期限到期后企业未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给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开展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欠薪治理工作。
区检察院及时向区总工会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并就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移交、法律援助、争议化解等方面沟通协作达成共识。同时,与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会签《关于根治农民工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促进农民工欠薪问题常治长效。
【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既直接关系着劳动者切身利益,又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与工会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排查发现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并强化协同共治合力,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府检联动,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监督协作机制,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案例四
湖南某教育公司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恶意注销 逃避支付报酬 大数据监督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某教育公司因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朱某的工资,被湖南省长沙市某区人社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其依法足额支付员工工资。某教育公司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申请公司注销登记。2020年11月27日,某教育公司办理注销登记。2021年6月15日,区人社部门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6月25日,区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并于2021年12月16日以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湖南省长沙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简称区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检察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某区人社部门未查明某教育公司已注销登记及该公司实际义务承受人情况,未将该公司的实际义务承受人列为被执行人,存在错误认定被执行主体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之规定,某区法院未查明某教育公司已注销即以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当。2023年6月15日,就上述问题,区检察院向区人社部门及区法院分别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区人社部门依法向区法院申请变更某教育公司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建议其今后查明企业的存续状况,准确认定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将涉案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档案及其他证明材料附送法院;建议区法院依法准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2023年6月19日,区人社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向法院申请变更某教育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同时对公司恶意注销的案件进行集中排查;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表示今后将加强对企业存续状况及实际义务承受人的调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恢复该案的执行。恢复执行后,某教育公司的原股东履行了行政处理决定,将拖欠的员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研判,企业恶意注销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并非个案,区检察院以专项活动促进问题治理,对区法院办理的涉劳动报酬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予以全面排查,并灵活利用裁判文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建立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程序监督模型,发现被执行企业恶意注销致行政机关错误认定被执行主体线索8条、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程序违法线索8条。区检察院已对法院4件违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程序案件监督纠正,其他案件线索正在办理中。
为进一步治理欠薪问题,区检察院联合区政法工作部、区人社部门、区法院和区公安机关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根治欠薪协作机制的工作意见》,针对行政机关之间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农民工欠薪问题治理合力,建立了长效常治机制。
【典型意义】
问题企业恶意注销,企图“金蝉脱壳”逃避法律责任,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以护航民生民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民生领域和劳动者等特定群体,通过专项监督、数据模型发现监督线索,并充分发挥府检联动作用,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让恶意注销企业的义务承受人承担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有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个案办理向社会治理的延伸。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合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根治欠薪典型案例》。近日,最高检、全国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这批典型案例的背景、特点以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举措等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此次发布这批助力根治欠薪典型案例主要有哪些考虑?这批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做好根治欠薪工作,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全社会都要关心关爱农民工,要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去年12月,最高检党组会专门研究部署根治欠薪工作,就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检察职能维护农民工等劳动者群体的合法权益提出具体措施。今年2月,最高检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强化检察机关和工会协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同时,今年最高检开展的“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也明确将“积极参与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列为重点工作。为落实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以及“一函两书”制度、“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等部署,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和引领作用,依法推进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解决,我们筛选编写了“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助力根治欠薪典型案例”,一方面供各地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携手工会做好根治欠薪工作,提供参考借鉴,另一方面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希望通过这些身边的案例让更多劳动者了解更多依法维权的途径与方式。
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相关部门处置欠薪举措的落地,大部分劳动者可以顺利追回本来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但实践中,还存在一部分因企业恶意逃避欠薪致使劳动者工资支付不到位、执行难等问题,往往这些情况涉及劳动者较多,欠薪金额较大。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突出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强化监督质效,积极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开展专项监督、建立长效机制等,发挥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优势,有力推动劳动者欠薪问题的源头治理。工会及时排查发现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强化与检察机关协同共治,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如上海某餐饮公司劳动欠薪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中涉及35名劳动者,因申请人身份及救济方式不同,检察机关组建跨部门联动办案团队,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督促相关单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线索等形式,将35名劳动者的欠薪全部追回。针对办案发现的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某区检察机关牵头行政执法机关、市场登记机关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机制,与区总工会共同印发推进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同工作机制框架协议,形成治欠保薪工作合力。
记者:近年来行政检察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取得了哪些成效?今年有什么打算?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这为检察机关更好地保障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为其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指明了方向。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高质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是以专项活动为抓手,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2022年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2023年又延长一年,聚焦重点民生领域和特定群体权益保护,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单独将就业领域作为其中一项监督重点领域,将农民工作为特定群体之一纳入合法权益维护重点范围。同时,鼓励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围绕“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特色“小专项”。指导安徽、江西、海南、云南、甘肃、新疆等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小专项活动,办理此类行政检察案件约2600件,为农民工讨薪2.3亿余元。二是加大行政检察监督力度,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聚焦劳动就业领域行政案件,加大监督力度,监督法院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依法及时执行,促进争议一揽子化解。2023年,共办理涉劳动就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3100余件。聚焦工程建设、餐饮服务、网络订单配送等容易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多发行业、领域,特别是注重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者权益维护。某区检察院在办理某外卖骑手工伤认定案中,发现一些新招聘尚未参保、短期灵活用工如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客观原因有时难以获得充分社会保障支持,推动与区法院、司法局、人社局出台《关于在涉劳动关系检察工作中加强共同调处与协作支持的意见(试行)》,就如何实质化解争议、避免“程序空转”、加强治理堵漏等,促进更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达成共识,确保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坚实保障。三是注重诉源治理,推动重点突出问题标本兼治。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专项治理相结合,发挥大数据作用,灵活运用检察建议、专题报告、白皮书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监督纠正、堵塞漏洞、建章立制的建议,促进同类突出问题的治理,起到“监督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效果。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强化农民工权益保护,通过构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已帮助61位农民工讨回薪酬48万余元,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工资专款账户6件,涉及金额340余万元。今年3月,最高检第七检察厅专门印发通知,推广该监督模型,指导各地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用好模型,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切实保障农民工安“薪”不忧“酬”。
今年,我们将进一步结合“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总结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成功经验基础上,持续聚焦劳动就业领域特别是新就业形态领域,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是加强对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推动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行为;二是积极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在抓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的基础上,推动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向新就业形态等领域拓展,有针对性督促解决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欠薪多发问题;三是进一步指导各地开展劳动就业领域小专项活动,对企业恶意注销欠薪、法院执行不规范等情形,开展专项监督,建立长效机制,有力推进劳动者欠薪问题的源头治理。
记者:全国总工会在推动贯彻执行劳动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王君伟:一是全面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全国总工会落实2024年“559”工作部署,全面实施涉工法律规定执行监督专项行动,并分别与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印发会议纪要,对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年初,全国总工会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进行修改并印发,拓展了劳动法律监督范围,规范监督流程,以“一函两书”为抓手,推动解决欠薪、违法安排超时加班等问题,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二是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工作协同协作机制。2024年初,全国总工会分别与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印发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通知,召开全国工会推行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工作部署会,制发《全面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一函两书”协同协作工作机制,推动解决劳动法律规定在基层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近期,上海、天津、湖北、江西等省(市)总工会先后与检察机关出台协同协作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意见;贵州、云南等省总工会建立了工会与法院、检察院、人社等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各级协同协作机制取得积极进展。三是运用多种手段推动解决突出问题。近年来,全国总工会指导地方各级工会积极探索,通过“商调裁诉援执”争议处理一体化机制为劳动者提供维权服务,对劳动者因欠薪、工伤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地方各级工会结合实际,不断创新,以“一函两书”为抓手,常态化开展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建立劳动违法行为曝光和谴责、劳动违法信用信息登记等制度,形成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长效机制,推动解决欠薪等劳动违法突出问题,取得较好的成效,为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四是积极参与和推动立法。全国总工会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等重点工作,围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主责主业,持续推动和参与修改劳动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指导地方工会积极推动劳动法律监督专项立法。截至目前,已有12个省(区、市)出台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